对化解村级债务的几点建议
发布时间:2021-09-27 14:3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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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级债务于上世纪80年代中期逐步出现,90年代中后期特别是近些年增长加快。据湖北省经管局统计,至2002年底,湖北省村级债务总额达到200.85亿元,村平63.55万元。全省28576个村中,负债村达26768个,占93.67%,其中资不抵债的村5283个,占18.48%。据对孝感市孝昌县、荆门市京山县等8个县市,15个乡镇,32个村的调查看,大多数村债权、债务水平与以上统计数据相近,但也有一些地区的负债要远远超过这个平均数,甚至是平均数的2倍多。村级债务的影响和危害是巨大的。大量债务的存在,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发展,侵蚀了农村干部的战斗力,影响了党和政府在农村中的形象,成为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
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对村级债务问题一直高度重视。中央多次发出文件,要求切实抓好村级债务化解工作。湖北省在1997年7月和2001年元月也发出专门文件。从2002年开始,湖北在全省范围内首先对农村村级组织展开了债权、债务的清理和化解工作,在实践中创造了许多切实可行的化债办法和措施,如:削减高息减债、清收债权还债、结对抵冲销债、划转债务降债、落实减免政策清债、处置集体财产还债、盘活集体资源还债、发展集体经济化债等等。通过这些办法和措施,化债工作取得了初步的成效。2004年,全省化解村级债务22.30亿元,占总债务的12.57%,村平减债8.04万元。但是,由于村级债务形成原因复杂,且数额巨大,目前,能化解的基本上都化解了,剩下的越往后越难。从长远看,随着形势的发展,这些办法和措施的效力会降低,仅仅靠这些办法和措施是不够的,还必须从宏观上采取大的措施,把化债、增收、控债有机结合起来,才能使化债工作取得突破。
(一)摸清债务底数,坚决防止增加新债。
“化债”的基础是“清债”。要集中力量,制定方案,进一步摸清债务底数,实事求是核定债权债务,如实向群众公示,并得到群众的认可。在此基础上,要坚决制止新增债务。严禁村级组织借贷(债)垫交税费任务。要健全村级财务预决算制度和非生产性开支包干限额制度,搞好源头控制,防止产生新的不良债务。要严格农村财务管理,实行村级委托乡镇代管制度,加强审计监督,从完善体制和健全制度上杜绝新增债务的漏洞。
(二)加强具体指导,平稳推进化债工作。
第一,在指导思想上,应遵循三个原则:一是确保农村稳定的原则。既要增强化债工作的紧迫感,又要做到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工作,实行严格的工作责任制,把握好政策界限,防止因工作不细、方法简单、作风粗暴而引发各种事件,做到既有效化解债务,又不给农村正常秩序造成冲击。二是不增加农民负担的原则。在农村债务化解中要注重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不能把债务平摊到农户,防止把一些不合理的债务合法化,防止出现新的的农民负担反弹。严禁以化债名义调整或重新发包农民承包。三是不能操之过急的原则。村级债务是多年积累的结果,不可能在短期内全部解决。不能搞突击、集中清收农民历年欠款,而是要帮助农户制定好还款计划,依照偿还能力逐步还款。
第二,在工作方法上做到四个结合:一是把化债与发展经济相结合。发展集体经济要有新思路,重点是搞好荒山荒滩开发,盘活闲置资产,进行资产经营,通过增加集体收入来偿还一部分债务。二是把化债与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相结合。要选配好村级班子,保持村干部相对稳定,使他们关心债务,想方设法偿还债务。三是把化债与加强农村财务管理相结合。要普遍推行民主管理,实行财务、债务公开,让农民了解债务,支持化债工作,积极偿还历年欠款。四是把化债与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相结合。广泛动员基层干部和群众、民主决策,民主管理,积极参与村级化债。对一些向村、组集体提供借款的农户,一方面村组要积极偿还借款,另一方面要做好工作,使这些农户能够体谅集体的困难,不搞以债抵税,避免国家的税收落空。
(三)尽快制定农村债务化解的具体政策
近两年,各级政府出台了很多化解政策,但是,这些政策大多属于“指导”性文件,对许多具体问题的解决没有给出实施细则,在实践中缺乏操作性。比如,湖北省2004年出台的政策规定:对村集体过去兴办教育、交通、水利、电力、植树造林等集体公益事业所欠债务,若事权、财权、产权上划的,其债务也随之划转。但在实际操作中,这一政策在各地基本没有得到实施,因为这部分债务的转移,涉及到相关部门的利益,对那些有可能损害部门利益的债务,它们不可能在没有另外的政策补偿的前提下贸然接受。政策还规定,村集体为村办企业承担的债务,原则上从村级债务中剥离,将相关债务划转到企业。而相关金融部门在化解村级债务工作的实施意见中明确规定:对现阶段不能清偿、抵偿和划转的债务要继续由村组承担。这表明了金融机构在财政不承担处置不良贷款的情况下,不愿意也不可能承担由于村级债务中大量的村集体企业亏损、停产、关闭所带来的损失及其风险。由此可以看出,如果没有更加详尽的可操作的政策出台,农村化债工作很可能到一定阶段后会裹足不前。
(四)明确村级债务偿还的资金来源
农村债务难化解,根本在于归还债务的资金来源没有落实。如果不在资金来源上予以落实,那么,即使再出台更多的政策,农村债务的化解也不可能顺利推进。农村债务的形成,部分是政策和体制造成的。对这部分债务,应由中央、省、市(地区)等上级政府承担和提供帮助。至少有三个方面可以考虑。一是农村“普九达标”形成的债务。由于过去我们对农村投入过少,应该考虑在未来3~5年中增加义务教育投资,设立专项基金予以解决。二是因道路、桥梁、水利建设和农村电网改造等公益事业所形成的债务,也应从加大城乡统筹发展力度,加大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投入,补偿国家过去对农村投入不足的角度思考,上级政府在财政中拿出部分收入逐步予以解决。其三,对盲目办企业、盲目进行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所形成的债务,首先应确定责任主体,即哪一级政府作出的决策,就应确定哪一级政府承担责任。然后根据具体情况,或者由承债主体筹资归还债务。 相关热词搜索: 债务 村级 化解 几点建议
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对村级债务问题一直高度重视。中央多次发出文件,要求切实抓好村级债务化解工作。湖北省在1997年7月和2001年元月也发出专门文件。从2002年开始,湖北在全省范围内首先对农村村级组织展开了债权、债务的清理和化解工作,在实践中创造了许多切实可行的化债办法和措施,如:削减高息减债、清收债权还债、结对抵冲销债、划转债务降债、落实减免政策清债、处置集体财产还债、盘活集体资源还债、发展集体经济化债等等。通过这些办法和措施,化债工作取得了初步的成效。2004年,全省化解村级债务22.30亿元,占总债务的12.57%,村平减债8.04万元。但是,由于村级债务形成原因复杂,且数额巨大,目前,能化解的基本上都化解了,剩下的越往后越难。从长远看,随着形势的发展,这些办法和措施的效力会降低,仅仅靠这些办法和措施是不够的,还必须从宏观上采取大的措施,把化债、增收、控债有机结合起来,才能使化债工作取得突破。
(一)摸清债务底数,坚决防止增加新债。
“化债”的基础是“清债”。要集中力量,制定方案,进一步摸清债务底数,实事求是核定债权债务,如实向群众公示,并得到群众的认可。在此基础上,要坚决制止新增债务。严禁村级组织借贷(债)垫交税费任务。要健全村级财务预决算制度和非生产性开支包干限额制度,搞好源头控制,防止产生新的不良债务。要严格农村财务管理,实行村级委托乡镇代管制度,加强审计监督,从完善体制和健全制度上杜绝新增债务的漏洞。
(二)加强具体指导,平稳推进化债工作。
第一,在指导思想上,应遵循三个原则:一是确保农村稳定的原则。既要增强化债工作的紧迫感,又要做到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工作,实行严格的工作责任制,把握好政策界限,防止因工作不细、方法简单、作风粗暴而引发各种事件,做到既有效化解债务,又不给农村正常秩序造成冲击。二是不增加农民负担的原则。在农村债务化解中要注重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不能把债务平摊到农户,防止把一些不合理的债务合法化,防止出现新的的农民负担反弹。严禁以化债名义调整或重新发包农民承包。三是不能操之过急的原则。村级债务是多年积累的结果,不可能在短期内全部解决。不能搞突击、集中清收农民历年欠款,而是要帮助农户制定好还款计划,依照偿还能力逐步还款。
第二,在工作方法上做到四个结合:一是把化债与发展经济相结合。发展集体经济要有新思路,重点是搞好荒山荒滩开发,盘活闲置资产,进行资产经营,通过增加集体收入来偿还一部分债务。二是把化债与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相结合。要选配好村级班子,保持村干部相对稳定,使他们关心债务,想方设法偿还债务。三是把化债与加强农村财务管理相结合。要普遍推行民主管理,实行财务、债务公开,让农民了解债务,支持化债工作,积极偿还历年欠款。四是把化债与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相结合。广泛动员基层干部和群众、民主决策,民主管理,积极参与村级化债。对一些向村、组集体提供借款的农户,一方面村组要积极偿还借款,另一方面要做好工作,使这些农户能够体谅集体的困难,不搞以债抵税,避免国家的税收落空。
(三)尽快制定农村债务化解的具体政策
近两年,各级政府出台了很多化解政策,但是,这些政策大多属于“指导”性文件,对许多具体问题的解决没有给出实施细则,在实践中缺乏操作性。比如,湖北省2004年出台的政策规定:对村集体过去兴办教育、交通、水利、电力、植树造林等集体公益事业所欠债务,若事权、财权、产权上划的,其债务也随之划转。但在实际操作中,这一政策在各地基本没有得到实施,因为这部分债务的转移,涉及到相关部门的利益,对那些有可能损害部门利益的债务,它们不可能在没有另外的政策补偿的前提下贸然接受。政策还规定,村集体为村办企业承担的债务,原则上从村级债务中剥离,将相关债务划转到企业。而相关金融部门在化解村级债务工作的实施意见中明确规定:对现阶段不能清偿、抵偿和划转的债务要继续由村组承担。这表明了金融机构在财政不承担处置不良贷款的情况下,不愿意也不可能承担由于村级债务中大量的村集体企业亏损、停产、关闭所带来的损失及其风险。由此可以看出,如果没有更加详尽的可操作的政策出台,农村化债工作很可能到一定阶段后会裹足不前。
(四)明确村级债务偿还的资金来源
农村债务难化解,根本在于归还债务的资金来源没有落实。如果不在资金来源上予以落实,那么,即使再出台更多的政策,农村债务的化解也不可能顺利推进。农村债务的形成,部分是政策和体制造成的。对这部分债务,应由中央、省、市(地区)等上级政府承担和提供帮助。至少有三个方面可以考虑。一是农村“普九达标”形成的债务。由于过去我们对农村投入过少,应该考虑在未来3~5年中增加义务教育投资,设立专项基金予以解决。二是因道路、桥梁、水利建设和农村电网改造等公益事业所形成的债务,也应从加大城乡统筹发展力度,加大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投入,补偿国家过去对农村投入不足的角度思考,上级政府在财政中拿出部分收入逐步予以解决。其三,对盲目办企业、盲目进行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所形成的债务,首先应确定责任主体,即哪一级政府作出的决策,就应确定哪一级政府承担责任。然后根据具体情况,或者由承债主体筹资归还债务。 相关热词搜索: 债务 村级 化解 几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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