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法律秩序与社会稳定,(1)
试论法律秩序与社会稳定 摘要 秩序,指自然界和人类社会发展和变化的规律性现象。秩序也是社会的基础价值之一。任何社会都需要安定和秩序,没有安定和秩序,社会共同体就无法存在,更无法正常运转。没有安定和秩序,也根本不可能有中国当前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大好局面。社会的安定有序需要诸多条件,除主体利益分配的合理性这种实质要求以外,还需要有健全的组织结构和良好有效的管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构不仅是一种新的制度体制的建构,而且是一种体现在这种制度体制中的新的伦理和法律秩序的建构。法律秩序和伦理秩序蕴含着共同的价值目标,生成于特定的客观经济利益基础,从不同视角并基于不同的作用机理对社会和谐作出自己独特的贡献。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以法律秩序与伦理秩序价值上的契合为根据,以运行过程中的互动与交汇为方式,通过主导与先导功能的释放实现二者的最佳配置,以确保社会的最优秩序和最高效率。
关键词:法律秩序,社会稳定,法律规范 引言 习近平总书记在 2014 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强调,维护社会大局稳定是政法工作的基本任务,明确指出维权是维稳的基础,维稳的实质是维权,要求完善对群众切身利益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强化法律在化解矛盾中的权威地位,要引导群众通过法律程序、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各类矛盾纠纷,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环境。从现实工作来看,政法工作虽然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是维稳的主力军,但维护公平正义、社会稳定需要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如果各级各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都能做好自身职责范围内的事,都能维护群众的正当权利,都能妥善处理好群众合理合法的利益诉求,那么社会自然安宁。
凯尔森则指出,法是一种强制秩序。我们认为,法律秩序并不仅仅是对于公共和私人领域的权利和义务的抽象的法律条文和规范,也不仅仅是在现实生活中的实现,而是两种观点的内在统一。法律秩序包含法律规范及其实现两个很重要的方面。法律秩序最主要的内容是规定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最显著的特点是国家强制性,最根本的手段是法律规范的完善。法律秩序本质上是人类社会生活受到法律调整的一种有序化的状态。法律秩序是人类社会秩序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不是从来就有的,是随着国家的产生。经济的发展而不断的演化的,法律秩序必然通过法律规范来体现,但更为重要的是它在社会实际生活中的遵循法律秩序既是一种制度形态,又是一种结果形态,是制度与结果的统一。法律秩序能够使
人们获得一种安定、稳定、和平。平等的社会生活秩序,是实现法治的重要目的。
一、法律秩序的重要性 (一)法律秩序概述 任何社会,冲突都是危害秩序的根源。如何更好的解决纠纷和冲突是维护社会稳定与秩序的首要问题。各个时期的统治阶级无一例外的都求助于法律,将法律作为维护秩序的工具,甚至于将法律奉为国王,整个社会都服从法律的安排,形成了法律秩序。故“法律秩序就是建立在政治组织社会的权力或强力之上,通过法律实现权力行使的组织化和系统化,从而达到社会有序化目标的社会控制过程。”而法律秩序的形成需要各方面的条件,如政治组织的权威、民众的法律信仰、开化程度、素质高低等等。其中学者一般认为,政治组织的权威是法律秩序的实现中最为重要的,法律秩序本身不能自行完善,本质上它需要国家权威的呵护与扶持。通过庞德对法律秩序的定义可以发现,他认为政治组织的权威是法律秩序的基础和先决条件,这无疑是正确的。但是否是仅有政治组织的强力或权威就足够了呢?显然不是。庞德的定义忽视了一个影响法律秩序建构的重要方面,就是民众的法律信仰。只有民众有了对法律的信仰,使法律在其心中内化,才能使依靠权力或强力建立起来的秩序不只是空有坚固的外壳,而还有充实的内在。
(二)法律秩序的相关实例 这里,来看两个事例,(1)不知大家是不是都遇到过这样的事:在马路、公交车等公共场合被人偷了手机或摸了口袋。但遇到这样的事之后你会怎么做呢?是自认倒霉,以后多加小心;还是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使犯法者罪有应得?笔者想大多数人一定会选择前者。这是什么原因使个人利益得到损害之后却不想去保护呢?这充分说明了我国法律秩序建设的不足。
建设法制型社会,主要在于三点:法律制度的完善;司法部门的依法办事的能力;人民的守法、用法意识及对法律的信仰。第一点是基础,决定了第二、第三点,而第二点又直接影响第三点。这个事例说明,虽然我国在立法方面是保护私有财产的,可对于偷盗的量刑却不大。而执法部门的“大案三天办完,小案三年不了”的现象,就更使老百姓觉得报了案也是没什么用,使百姓对司法部门失去了信心。
(2)人们时常会在一些酒店门口看到这样的告示:本店谢绝自带酒水。许多人看到后都会遵守这条看似合理的条款,因为开店就是要赚钱,你带了酒水就会影响经营者的利益,他自然不肯。可有多少人知道我国《消费者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有自由选择的权利,也就是说你可以选择酒家为你提供的酒水,也可以选择不要他提供的而自己带。他如果不让你带就是犯了法。可有多少人会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呢?由此可知我国的普法率仍是很低,就算进入高
等学府接受教育的大学生也不一定能合理地运用法律。而与此相对的是在美国,连老太太在保护自己的时候,首先想到的就是至高无上的法律。
二、法律秩序运行的的意义 (一) 法律秩序是维护权力运行秩序的重要手段 权力是特定的主体依靠掌握的资源和优势支配和控制他人的力量。权力主要是指政治权力,不同于权利,权力具有强制性和支配性,对他人的行为会产生深刻的影响。所以权力的运行必须有序进行,无规则、无秩序的权力运行会对他人造成严重的危害。因此,通过法律建立法律秩序可以规定权力的配置。权力的组织和协调,权力运行的起点和重点,使权力运行规则化,制度化,权力的行使可以按照一个有序的步骤进行,避免权力的滥用。其中最为根本的权力运行主要是规范国家政治权力的运行,法律秩序可以规定国家机关产生的原则。组织使其有章可循严格制定国家机关的职权范围和行使职权的程序,并建立有效的法律监督体系来制约国家政治权力的运行。这样,通过法律秩序,可以更好的维护和巩固权力运行秩序,始终确保权力在终极意义上是属于人民的。
(二) 法律秩序有利于民主与法治的实现 法律秩序与民主和法治都具有密切的关联冲突的根源在与利益与矛盾。法律秩序可以协调人们之间的利益矛盾,从而推动民主政治朝着有序化的方向发展。民主政治要求各政治主体必须按照既定的规则和程序参与政治。政治与国家权力密切相关,是不同政治利益主体分配国家资源的活动,民主政治必须要有秩序的存在,否则政治就会陷入无限的混乱之中,无序是政治的最大灾难,不利于政治统治的长久和稳定,所以历代统治者都需要长治久安。天下太平法律因其强大的规则性、程序性强制性为政治活动建立起一种必要的法律秩序使政治活动可以有序化进行同时法律秩序在法治的实现中具有重要的作用法律秩序是法治的一个重要标志,法律秩序是法治的基础,没有法律秩序就谈不上真正法治的实现,一个真正的法治社会必然是一个真正的法律秩序良好的社会,整个社会在一个有条不紊的法律规则的影响下有序的进行,但是法治并不仅仅意味着法律秩序,法治是一个综合性的概念,是依法办事的原则,也是一种治国的方略。法治具有民主、自由、人权、正义等多种价值表现。法律秩序在其中是一种基础性的作用。同社会主体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联系比较密切的民主、自由、人权正义这些法治的价值需要法来确认和维护,需要通过法律秩序价值而得到保障。
(三) 法律秩序有利于人们合理行为预期的实现 普遍性是法律秩序的重要特征,以法律规范,法律规则为纽带形成而运行,是法律秩序不同于其他社会秩序的一个重要特征。在西方,亚里士多德早就指出,
法律始终是一种一般性的陈述。乌尔比安指出,法律规定不是为个人制定的,而是具有普遍的适应性。法律秩序可以为社会成员提供一种规定明确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权利的界限和义务的边界,用强力去维护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一定的社会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为基本内容,是法律秩序的一个重要特征,说明法律秩序具有重要的现实性$使得社会主体通过自己的。
三、我国法律秩序的进行的现状 (一)我国正处于从人治向法治的转型之中
当下,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尚未完全树立,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仍然较为常见。一些领导干部权力意识很强,仍然习惯于以人治的思维和方式处理各类问题,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甚至徇私枉法,损害民众利益,引发矛盾冲突,引起群众不满,成为不稳的主要原因。一些群众曲解法律、政策,过分迷信法律、政府,认为政府万能、法律万能,执着追求法律之外的利益,而一旦目的无法达成,就会产生误解甚至怨恨心里,成为社会不稳的一大诱因。权力、权力的不当行使是造成当下维稳形势严峻的主要原因。
(二)个别地方出现形势恶化
随着社会稳定成为各级党政的“第一责任”,一些地方维稳工作已出现了“异化”,加剧了维稳形势的恶化,表现为:首先,维稳理念的异化。维护社会的稳定是政府的责任,良好社会秩序也是政府善政的重要表现,但是,现实社会中存在矛盾冲突是人类社会的正常现象,应该以正常的心态看待。然而在现实中,一些地方政府和官员将社会稳定曲解为绝对的“稳定太平”和表面的“风平浪静”,将民众正当的利益表达与社会稳定对立起来,甚至将人民内部矛盾上升为刑事化、意识形态化的政治问题,以暴力对暴力,为稳定而稳定,将稳定当做终极目的;其次,维稳目的的异化。由于考核中社会稳定“一票否决”压力太大,一些地方官员只顾社会维稳而不顾民众维权,甚至将两者对立起来,只管事后化解、压制而不顾事前预防,甚至有些地方政府或部门借维稳之名行不作为或乱作为,行违法之实;最后,维稳方法的异化。一些地方在维稳工作中偏离法治轨道,习惯用行政方式代替司法方式、以个人权威取代法治权威,或是压制群众正当诉求或是花钱买太平一味息事宁人。在处置矛盾较集中的问题时,一些地方还明确排斥司法介入,由此带来处理社会矛盾的“非规则性”和“非终局性”,稳定、有效的争端解决终结机制难以建立。
(三)民众思想意识增多
在民众方面,随着生活水平的改善、权利意识的增强,对权利的要求、对政府的期待也越来越高,但由于对法律、政策的理解出现偏差,同时受政府不当行
为的影响,一些人滥用权利,一味追求法律之外的利益,破坏了社会的和谐稳定。政府在维稳上的误区诱发了一些群众的投机心理,他们对权利的追求不在停留在法律范围内,而是信奉“会哭的孩子有奶吃”,盲目追去法律范围外的利益,一旦目的无法达成,就会运用不正当方式,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而当政府为息事宁人而采取的做法所带来的示范效应,使的不当维权愈演愈烈。这种维稳方法在解决某个问题或许有效,但是其不良后果会被无限放大,不仅会给后续维稳工作带来无穷隐患,而且会破坏整个社会的法律秩序。” 四、构建法律秩序维护社会稳定的途径 (一)在维护社会稳定中坚持弘扬法治
没有法治意识,就没有法治国家。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增强全民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全社会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良好氛围,让全体人民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是人民法院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责任和使命。面对这一光荣而艰巨的任务,人民法院就必须在司法实践中以弘扬法治精神为引领,把对法治的尊崇、对法治的信仰、对法律的敬畏转化为行为方式,在维护社会稳定的进程中,自觉做法治精神的实践者、传播者和推动者。
1.崇尚法律,把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作为弘扬法治精神的具体行动
做崇尚法律的表率,是人民法院弘扬法治精神的第一需要,是法官干警在新时代、新征程上以良好形象带领广大人民群众学法用法的第一要求,因此,人民法院必须把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付诸于行动,怀着对法律的敬畏之情尊法,将法律法规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怀着对法律的执着追求学法,学习研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和法律法规,怀着时时处处以宪法和法律为准绳之责守法,坚持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怀着自觉以法为镜、以法为尺谋划工作之行用法,秉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严格按照法定职责行使司法权力,正确引导公民依据法律的规定和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样才能在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中提高本领,当好弘扬法治精神的先锋军。
2.传播法治,把深入开展普法宣传工作作为弘扬法治精神的有力推手
要牢固树立普法宣传工作服务大局、以人为本和普及法律知识与培育法治观念并重、普法教育与法治实践结合的理念,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谋划开展普法宣传工作。要健全普法宣传工作责任制,在院党组履行主体责任、院党组成员履行分管主责、院职能部门履行直接责任的工作格局中,确保普法宣传工作领导到位、组织到位、落实到位。要深化“谁执法谁普法”一线工作法,举全院干警之力,开展以案说法、以案释法活动,让办案过程成为向群众宣传法律的过程。
要把普法教育作为一项长期基础性工作,通过法进社区、进村镇、进校园、进企业、进家庭等活动,让群众广泛了解和掌握以宪法为核心的各项法律法规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及相关法律知识,使人民群众充分相信法律、自觉运用法律,形成遇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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