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师专党委党费收缴使用管理规定
鹤岗师专党委党费 收缴 使用 管理 规定
一、党费收缴
第一条
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对党应尽的义务,是党员增强党性和组织纪律观念的具体体现。每个共产党员必须按时按照标准交纳党费。
第二条
凡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应按以下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第三条
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 3000 元以下(含 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 0.5%;3000 元以上至 5000 元(含5000 元)者,交纳 1%;5000 元以上至 10000 元(含 10000 元)者,交纳 1.5%;10000 元以上者,交纳 2%。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 元以下(含 5000 元)的按 0.5%交纳党费,5000 元以上的按 1%交纳党费。学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 元。
第四条
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第 五 条
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
一般在领取工资的当日至 5 日内,按照规定标准将党费交给所在党小组长。党小组长应在 5 日内将收缴的党费造册转交支部组织委员。支部组织委员应在每季度末汇总党费报党总支,党总支组织委员汇总党费每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30 日前报校党委组织部。
第 六 条
党员如果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
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 6 个月。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校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第 七 条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 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八条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九条
持《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第十条
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 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所在基层党委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市委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第十 一 条
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二、党费使用
第十 二 条 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十 三 条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党员; (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第 十四 条
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请求下拨党费的请示,应当向上一
级党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 党费管理
第十 五 条
党费由党委组织部门代党委统一管理。党费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承担党员教育管理职能的内设机构承办。
第十 六 条
党费的具体财务工作由校党委组织部门内设的财务机构代办。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党费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参照财政部制定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执行。
第十 七 条
党费应当以党委或党委组织部门的名义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必须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不得存入其它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依法保障党费安全,不得利用党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不得将党费用于购买国债以外的投资。
第十 八 条
党委组织部门要加强对党费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第十 九 条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党委应当在党员大会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员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党委组织部应当每年向市委组织部门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同时向下级党组织通报。党支部应当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
第二十条
校党委组织部每年要检查一次党费收缴、使
用和管理的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 二 十 一 条 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第 二 十二条 本规定自 2008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过去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中共鹤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 2008 年 4 月 1 日
相关热词搜索: 鹤岗 党费 师专热门文章:
- 县教育体育局工作总结和2024...2025-01-12
- 市融媒体中心工作总结和2024...2025-01-12
- 2024年度县发改局工作总结和2...2025-01-12
- 县科技局工作总结(全文完整)2025-01-12
- 2024年度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2025-01-12
- 2024年度县数据资源管理局工...2025-01-12
- 2024年教务处工作总结及2024...2025-01-12
- 2024年市国资系统人才工作总结2025-01-12
- 2024年市文化旅游体育局工作...2025-01-12
- 2024年度农业农村工作总结2025-01-12
相关文章:
- 鹤岗市兴安区院大力加强检察...2021-09-30
- 鹤岗市东山区院采取新措施奖...2021-09-30
- 鹤岗市东山区院认真抓好检察...2021-09-30
- 鹤岗市检察院对司法人员职务...2021-09-30
- 2020重庆党员党费收缴标准及...2021-09-06
- 党员党费收缴制度2021-09-06
- 2020四川党员党费收缴标准及...2021-09-06
- 党日活动:交党费、强党性—...2021-09-06
- 上海党员党费收缴标准及退休...2021-09-06
- 2020辽宁党员党费收缴标准及...2021-09-06
- 退休党员党费核算收入证明【...2021-09-06
- 党员交纳党费专项检查自查表2021-09-06
- 党费使用、管理制度2021-09-14
- 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2021-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