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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对于明确化工医药分类复函

发布时间:2021-09-28 16:48:17 浏览数: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

 化工医药行业安全监管分类标准的复函

 安监总厅管三函〔2015〕3 号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明确化工、医药行业安全监管分类标准的请示》(京安监文﹝2014﹞25 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91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91 号)的规定和行业特点,《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的第 25 大类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第 253 中类核燃料加工除外),第 26 大类化学原料和化学品制品制造业(第 267 中类炸药、火工及焰火产品制造除外),第 27 大类医药制造业、第 28 大类化学纤维制造业属于化工、医药行业安全监管范畴。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安全监管分类标准(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厅管四〔2014〕29 号)中确定的第 26 大类第 268 中类日用化学品制造的监管范畴以此复函为准。

  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5 年 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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