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扬范文网
当前位置 首页 >工作总结 >

国家规定产假天数

发布时间:2021-09-28 17:29:37 浏览数:

  国家规定产假天数

  以下是关于国家规定产假天数,希望内容对您有帮助,感谢您得阅读。

  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本文为您介绍上海产假工资规定和上海产假时间的相关内容。

  产假天数规定

  女性

  产前假 2.5 月

  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产前假。

  产假 98 天

  其中产前可以休假 15 天;难产的,增加产假 15 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 1 个婴儿,增加产假 15 天。

  晚育假 30 天

  在上海,女职工年满 24 周岁,第一次生育,且生育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国家规定的产假基础上,增晚育假 30天。晚育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哺乳假 6.5 月

  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 6 个半月。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患有产后严重影响母婴身体健康疾病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哺乳假。

  男性

  晚育护理假 3 天

  晚育女性的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 3 天。晚育护理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相关热词搜索: 产假 天数 国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