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经济开发区征地拆迁户补偿情况的调查
关于桃花江经济开发区征地拆迁户补偿情况的调查
根据县委主要领导的指示,最近,我们到桃花江经济开发区就部分征地拆迁户要求给予征地拆迁补偿问题进行了调查。具体情况汇报如下:
一、征地拆迁户的基本情况
桃花江经济开发区原名桃花江民营创业园,原创业园由益阳市人民政府于2003年元月批准设立。在开发区清理整顿中,省人民政府以湘政办发〔2004〕24号文件批复同意将桃花江民营创业园并入桃花江经济开发区(桃花江经济开发区是省人民政府于1994年以湘政发〔1994〕5号文件批准设立的省级开发区)。近两年来,开发区与村组74户签约征地576.23亩,其中水田 315.01亩、山土等261.22亩,已办理用地上级报批手续的328.06亩。按照2003年县里的规定,征地补偿费标准是:水田征用价为15000元/亩,山土为8000元/亩,合计征地费用为 668.25万元。已拆迁的74户农户采取集中安置的办法,在复迁地——金盆花园全部安置,支付拆迁安置费238.19万元。
二、目前征地拆迁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已征地的农民要求补差。其主要四个原因是:
①从土地征用的法规、政策看,征地价(包括土地补偿、安置补助、青苗补偿三项)水田15000元/亩,山土8000元/亩,价格较低,不符合征地政策标准。
②从相邻的七里村、团山村的征地价看,七里村水田征地价 2.78万元/亩、山地1.3万元/亩,团山村水田征地价3.38万元/亩、山地1.88万元/亩。相比之下,开发区的征地价偏低。
③年初国土清理和开发区整顿时,为避免群众上访,有关领导曾承诺,待上级征地补偿规定出台后,按政策对开发区已征地进行补差。据此,开发区对已征地农民表态承诺,将会按政策适当补差。
④开发区的开发建设具有连续性,征地不把前面的问题解决好,严重影响后续征地工作。
2、按照市政府〔2004〕3号令的规定,开发区对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中的有关概念,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耕地、人口数、耕地等级、土地安置补助费地域调整、被征地房屋拆迁安置、征地安置补助费支付、征地价实施期等8个方面的内容界定不清楚,缺乏具体操作标准。
3、园区待征地的农民要求在新征地时, 严格按照益阳市政府〔2004〕3号令的标准计算征地补偿费。
三、建议
1、按市政府〔2004〕3号令,对桃花江经济开发区已征地的价款进行适当补差。开发区已征地576.23亩,目前已支付征地费用668.25万元。各村征地价格详细项目标准如下:
各村征地价格详细项目标准价目表
单位:元/亩
按上述标准,开发区已征地价格尚需补差451.88万元,具体到村的补差数如下:
各村已征地价款补差数目表
单位:亩、万元
以上征地补差款建议县财政例支解决,分三年支付,每年支付三分之一,即每年支付153.33万元;同时,开发区负责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以确保稳定。
2、建议县政府按照市政府〔2004〕3号令的规定,对开发区出台专门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具体实施细则,要求对以下8项内容作出具体界定。
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问题。按照有关法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是村委、村民小组和集体企业。但对征地来说,为避免组与组之间的价差太大,建议以村委作为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②耕地问题。土地法规定,耕地包括水田、棉田、专业菜田、旱土等。而目前农村普遍只登记水田面积为农业税纳税面积,旱土没有计入纳税面积。 建议对耕地范围(包括水田、旱土等)和计算依据作出统一规定,以便操作。
③人口数问题。人口数直接影响人均耕地面积的计算。村组人数的统计有两种方式:一是公安部门的户籍登记人数,二是农业税纳税登记人数,两者存在差距。建议以公安部门的户籍登记人数作为计算人均耕地的人数。
④耕地等级问题。市政府3号令中,把耕地按征地前三年的平均年产值划分为三个等级,等级不同,征地价格不同,且差距较大。为避免征地时农民自行抬高耕地等级,造成争议,建议对开发区耕地等级作出明确具体的划分。
⑤土地安置补助费地域调整问题。市政府3号令规定,征地补偿中的土地安置补助可按地域差别进行调整,县城(城市)下浮5%,建制镇下浮10%,偏远农村下浮25%。开发区所征地虽属桃花江镇范围,但不是中心城区,建议按建制镇下浮10%计算土地安置补助费。
⑥被征地房屋拆迁安置问题。市政府3号令规定,市中心城区和县城关镇征地拆迁房屋,实行统一集中安置。由于县城关镇包括县城中心区、郊区和农村,建议统一规定,县城中心区征地拆迁房屋实行统一集中安置,其它区域的征地拆迁房屋在规划居民点上实行集中联建或自建。这样可减轻统一集中安置的压力,减少复迁地征地建设的投入。
⑦征地安置补助费支付问题。市政府3号令规定,安置补助费可以交安置单位集中安置使用,可以发给被安置人员个人,也可以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建议安置补助费作为被安置人员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费统一缴入保险机构。这样,既保证被安置人员征地后有一定的保障,又可减轻集中支付征地款带来的压力。
⑧征地价实施期问题。市政府3号令没有规定征地价的实施期,势必会引起农民群众的攀价心理,占地待征、等高价再征的现象越来越多,严重影响土地征用与开发,特别是对开发区的征地,带来巨大的阻力。建议规定一个征地价实施期,以2-3年为宜,即根据被征地情况,按照市政府3号令的规定,计算出征地价格(以村为单位),2-3年不变,期满后,再行调整。
3、县政府对开发区新征地价格标准作出明确的规定。由开发区国土分局根据市政府〔2004〕3号令,计算出的新征地价格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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