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中小学贫困家庭学生实行救助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1-11-03 15:3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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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中小学贫困家庭学生实行救助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市关于救助贫困家庭学生就学的有关规定,保障我区适龄儿童少年依法接受教育和正常完成学业,保证中小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进一步完善助学金制度,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省、市关于救助弱势群体的有关规定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及省、市基础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义务教育的基础性、平等性和发展性原则,巩固“双高”普九成果,围绕一个目标(不让一个学生因贫困而失学)、强化两个管理(贫困生档案、救助资金)、拓宽三个渠道(政府专款、社会救助、个人资助),依托四种形式(现金救助、物品救助、两免一补、结对帮扶),确保我区在校生年巩固率保持在以上,促进基础教育积极、均衡、持续发展。
二、救助对象
⒈兰山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城市低保)、特困家庭和农村特困户的在校学生。
⒉家庭经济困难的革命烈士子女、残疾儿童、少数民族儿童。
⒊因天灾人祸造成家庭重大经济损失的贫困学生。
⒋父母因重大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学生。
⒌父母离异或丧父、丧母等原因造成经济困难的贫困学生。
⒍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进城务工人员的在校子女。
⒎其它特殊原因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在校学生。
三、评定原则
⒈学校依照民主、公平、公开的原则,每学期评定一次。
⒉助学金的评定只根据学生家庭贫困程度,不与学习成绩挂钩。
⒊确保对残疾儿童、特困家庭子女实行“两免一补”(免杂费、书本费,补助住校生食宿费)。
四、申请程序
⒈申请。每学期开学时,由学生或家长持户口本、低保证等贫困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同意后,填写《兰山区贫困学生申请表》,家庭所在社区或村居填写意见并盖章后,连同贫困证明一并交给学校。
⒉核查。学校根据学生提供的贫困情况,通过询问学生本人及同学、走访学生家庭和村居(社区)等办法对学生贫困情况进行核实。
⒊初定。学校把核实后符合条件学生情况提供给全校教师,经过全校教师民意测评后,由学校领导班子讨论确定申报名单。
⒋公示。对确定救助的学生在学校和村居(社区)张榜公示。学校对公示无异议者的登记表盖章。
⒌上报。学校将贫困学生登记表和相关贫困证明向区教育局逐级上报,村居(社区)向镇、街道、区政府逐级上报,由主管部门审批。
⒍审批。区教育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救助金总额和资助标准,确定资助总人数,认真审查核实,依据资助对象分配原则,确定各单位资助对象。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布,接受社会监督,保证救助工作的高度透明。
五、救助方式
⒈政府专款。区里设立“救助基金”启动基金不少于万元,并且逐年增加。区民政局每年在救济款中拨出一部分,用于救助贫困学生,各镇街道均要设立“中小学贫困学生助学金”专项帐户,每年拨付一定经费救助贫困学生,确保助学金专款专用。
⒉社会资助。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人对贫困家庭学生的捐助。
⒊学校减免。各中小学可从杂费、借读费等预算外收入中提取部分经费用于资助贫困学生。
⒋结对帮扶。区里安排一个单位帮扶一所学校,区直机关帮扶一批贫困学生,科级干部、县级干部帮扶个贫困生,确保每一名贫困家庭学生正常完成义务教育。
六、管理使用
助学金由区教育局统一管理,专项使用,在每学期初根据贫困生分布情况,拨发至区直学校和镇、街道中学、中心小学。资金一律由学校统一管理,不直接发放给学生本人,专项用于受资助学生的书本费、作业本费、学习用具费、寄宿生活费及杂费减免。区教育局会同相关部门对助学金的发放,使用情况和减免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对审计结果进行通报。
七、工作措施
⒈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实施“中小学贫困家庭学生救助”,是巩固“双高”普九,提高国民素质,确保教育公平和社会稳定,促进基础教育健康、快速发展的重要举措。为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区里成立由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政府办、教育局、财政局、民政局、团区委、妇联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救助贫困学生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教育局,具体负责专职接受社会捐款,确认扶助对象,落实国家安排的助学金,整合区内各类助学行为,助学金发放的统筹安排和组织协调工作。各镇街道、学校也应成立相应机构,抓好这项工作。要强化监督检查,切实管好、用好救助物资,充分发挥其效益。同时,各单位要重视精神鼓励,定期跟踪了解贫困生的学习生活情况,使之切实感受到政府和社会的温暖,教育和引导他们树立远大理想,养成不畏艰苦、勇于进取的良好品质,刻苦学习,报效祖国。
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救助贫困学生的重要性,加大宣传力度。学校要采取开班会、家长会、致家长的一封信、每学期开学时在收费处公示减免政策等多种形式宣传助学金制度,确保每一位贫困家庭学生按政策得到相应资助,使国家资助贫困生政策深入人心、家喻户晓,以推动贫困生救助方案的实施。要广泛动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捐资助学,鼓励“希望工程、“春蕾计划”等继续做好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上学工作。区政府对捐资助学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⒊加强管理,专款专用。教育、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助学金执行情况的检查工作。重点检查学校是否对学生进行了贫困生助学政策的宣传、是否对贫困生助学金政策进行了全面落实、贫困生档案管理是否规范、是否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等。对工作不力,助学金政策落实不到位的单位要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相关热词搜索: 救助 对中 实施意见 贫困家庭 实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市关于救助贫困家庭学生就学的有关规定,保障我区适龄儿童少年依法接受教育和正常完成学业,保证中小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进一步完善助学金制度,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省、市关于救助弱势群体的有关规定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及省、市基础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义务教育的基础性、平等性和发展性原则,巩固“双高”普九成果,围绕一个目标(不让一个学生因贫困而失学)、强化两个管理(贫困生档案、救助资金)、拓宽三个渠道(政府专款、社会救助、个人资助),依托四种形式(现金救助、物品救助、两免一补、结对帮扶),确保我区在校生年巩固率保持在以上,促进基础教育积极、均衡、持续发展。
二、救助对象
⒈兰山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城市低保)、特困家庭和农村特困户的在校学生。
⒉家庭经济困难的革命烈士子女、残疾儿童、少数民族儿童。
⒊因天灾人祸造成家庭重大经济损失的贫困学生。
⒋父母因重大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学生。
⒌父母离异或丧父、丧母等原因造成经济困难的贫困学生。
⒍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进城务工人员的在校子女。
⒎其它特殊原因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在校学生。
三、评定原则
⒈学校依照民主、公平、公开的原则,每学期评定一次。
⒉助学金的评定只根据学生家庭贫困程度,不与学习成绩挂钩。
⒊确保对残疾儿童、特困家庭子女实行“两免一补”(免杂费、书本费,补助住校生食宿费)。
四、申请程序
⒈申请。每学期开学时,由学生或家长持户口本、低保证等贫困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同意后,填写《兰山区贫困学生申请表》,家庭所在社区或村居填写意见并盖章后,连同贫困证明一并交给学校。
⒉核查。学校根据学生提供的贫困情况,通过询问学生本人及同学、走访学生家庭和村居(社区)等办法对学生贫困情况进行核实。
⒊初定。学校把核实后符合条件学生情况提供给全校教师,经过全校教师民意测评后,由学校领导班子讨论确定申报名单。
⒋公示。对确定救助的学生在学校和村居(社区)张榜公示。学校对公示无异议者的登记表盖章。
⒌上报。学校将贫困学生登记表和相关贫困证明向区教育局逐级上报,村居(社区)向镇、街道、区政府逐级上报,由主管部门审批。
⒍审批。区教育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救助金总额和资助标准,确定资助总人数,认真审查核实,依据资助对象分配原则,确定各单位资助对象。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布,接受社会监督,保证救助工作的高度透明。
五、救助方式
⒈政府专款。区里设立“救助基金”启动基金不少于万元,并且逐年增加。区民政局每年在救济款中拨出一部分,用于救助贫困学生,各镇街道均要设立“中小学贫困学生助学金”专项帐户,每年拨付一定经费救助贫困学生,确保助学金专款专用。
⒉社会资助。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人对贫困家庭学生的捐助。
⒊学校减免。各中小学可从杂费、借读费等预算外收入中提取部分经费用于资助贫困学生。
⒋结对帮扶。区里安排一个单位帮扶一所学校,区直机关帮扶一批贫困学生,科级干部、县级干部帮扶个贫困生,确保每一名贫困家庭学生正常完成义务教育。
六、管理使用
助学金由区教育局统一管理,专项使用,在每学期初根据贫困生分布情况,拨发至区直学校和镇、街道中学、中心小学。资金一律由学校统一管理,不直接发放给学生本人,专项用于受资助学生的书本费、作业本费、学习用具费、寄宿生活费及杂费减免。区教育局会同相关部门对助学金的发放,使用情况和减免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对审计结果进行通报。
七、工作措施
⒈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实施“中小学贫困家庭学生救助”,是巩固“双高”普九,提高国民素质,确保教育公平和社会稳定,促进基础教育健康、快速发展的重要举措。为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区里成立由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政府办、教育局、财政局、民政局、团区委、妇联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救助贫困学生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教育局,具体负责专职接受社会捐款,确认扶助对象,落实国家安排的助学金,整合区内各类助学行为,助学金发放的统筹安排和组织协调工作。各镇街道、学校也应成立相应机构,抓好这项工作。要强化监督检查,切实管好、用好救助物资,充分发挥其效益。同时,各单位要重视精神鼓励,定期跟踪了解贫困生的学习生活情况,使之切实感受到政府和社会的温暖,教育和引导他们树立远大理想,养成不畏艰苦、勇于进取的良好品质,刻苦学习,报效祖国。
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救助贫困学生的重要性,加大宣传力度。学校要采取开班会、家长会、致家长的一封信、每学期开学时在收费处公示减免政策等多种形式宣传助学金制度,确保每一位贫困家庭学生按政策得到相应资助,使国家资助贫困生政策深入人心、家喻户晓,以推动贫困生救助方案的实施。要广泛动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捐资助学,鼓励“希望工程、“春蕾计划”等继续做好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上学工作。区政府对捐资助学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⒊加强管理,专款专用。教育、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助学金执行情况的检查工作。重点检查学校是否对学生进行了贫困生助学政策的宣传、是否对贫困生助学金政策进行了全面落实、贫困生档案管理是否规范、是否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等。对工作不力,助学金政策落实不到位的单位要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相关热词搜索: 救助 对中 实施意见 贫困家庭 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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