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议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的概念
发布时间:2021-12-20 16:0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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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事实认定的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以下简称交通当事人责任)的概念,是从事交通事故处理工作的人员应当理解和掌握的知识。理解和掌握这一概念,对于正确认定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有着重要意义。为了使广大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人员能够很好地理解和掌握这一概念,笔者谈一点自己的看法,与大家一起探讨。
一
关于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的概念,目前尚没有一个为人们所共同接收的准确的界定,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点加以理解。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了什么是交通事故。它指出:“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件。”
第二、交通事故当事人,顾名思义,应当是发生交通事故的人。需要注意的是,它不仅包括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关系中的权利人和义务人,而且包括既无要求赔偿权利也无给予赔偿义务,但是已参与到交通事故发生过程当中的人。
第三、责任,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它有两个意思,其中有一个是:“没有做好份内应该做的事,因而应当承担的过失。”
第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了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的标准,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第五、《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了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的主体、归责原则和种类。即“因一方当事人的过程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因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的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根据以上几点,笔者认为,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的概念可以这样表述: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是交通事故当事人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发生交通事故,因而应当承担的过失范围的结论。是在交通活动中,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发生交通事故的过失。是在交通事故只有一个,造成交通事故的当事方有数个,而且在数个当事方中每方当事人只能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的情况下,依照各方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来确定的每方当事人应当承担的过失的具体范围。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关于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承担的过失范围的结论。
二
关于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的内涵,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理解。
第一、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是为交通事故发生承担的责任。交通事故发生是承担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的基础。只有发生了交通事故,当事人才有可能存在发生交通事故的过失,才可能为交通事故发生负责。交通事故的发生,一是造成了受害人人身财产权益的损害;二是造成了国家所保护的公共交通安全关系的侵害。
第二、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是当事人为自己违反交通安全义务发生交通事故的行为承担的责任。当事人违反注意交通安全义务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是当事人承担交通事故责任的原因和依据。只有行为才有可能造成交通事故。没有行为,只有当事人有过错的主观心理状态绝不可能造成交通事故。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的“行为”说成“交通违法行为”或“违反注意交通安全义务的行为”是因为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以过错为归责原则。如果发生交通事故的当事人的行为没有违反注意交通安全义务,即使发生了交通事故,也不能说实施行为的当事人有过错。从广义的角度看,违反注意交通安全义务的行为,也就是交通违法行为。
第三、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是因为在当事人交通违法行为与发生交通事故这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才成立的责任。在这里,当事人交通违法行为是因,发生交通事故是果。是当事人交通违法行为发生了交通事故,交通事故也是由于当事人交通违法行为而发生。离开了这种关系,则不能要求当事人为交通事故发生承担责任。
第四,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是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承担的过失。过失的“过”,是与“功”相对的过,过失的“失”,是当“错误”讲的失。过失是对交通事故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发生交通事故的否定性评价。因为交通事故发生确因当事人违法行为而致,所以他应当承担这个评价。因为违法肇事行为的性质,所以这个评价只能是否定性的。有无过失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发生交通事故的判断结论。这个判断,前提是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标准是当事人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是否起到作用和负有过错。作出判断的人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专业单位的专业人员。他们进行判断,依靠的是交通事故处理专业知识。
从以上几点看,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的内涵可以这样表述:在交通活动中,当事人实施违反注意交通安全义务的行为,发生交通事故,因而应当承担的过失。这里的过失,是关于当事人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作用以及过错的否定性评价。
三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把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分为五种,即: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行政规章只所以这样划分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估计有这样几点原因。
第一,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只有一个,而且不可分割。一起交通事故,只有一个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而且这个事实是不可分割的,不能说这一部分是这起交通事故,那一部分又是另一起交通事故。而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又是为一起交通事故发生承担的责任。在这种情况下,理应将一起交通事故的责任确定为一个整体责任。
第二,除单方责任事故外,交通事故的发生都是由于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单独行为的客观联系共同致成。而且这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在主观上没有共同过错。既然交通事故是由于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行为共同致成,那么致成交通事故的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都应当为交通事故发生承担责任。既然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在主观上没有共同过错,在客观上每个人的行为又都是单独行为,那么每一方当事人只能为自己一方发生交通事故的行为承担责任。而且单方责任事故也可以依照这个原理划分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
第三,在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只有一个,承担发生交通事故责任的当事人有两方或两方以上,而且他们中每一方当事人又只能为自己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承担责任的情况下,《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因两方或两方以上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考虑单方事故也可依此原理划分的情况,又规定“一方当事人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这样划分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就是要把一起交通事故的责任作为一个整体,把每方当事人责任作为整体当中的一部分,按照每方当事人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把每方当事人责任在整个交通事故责任当中的具体范围确定出来。
从以上几点看,对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外延的表述可以是:在交通事故只有一个,造成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有数个,而且每方当事人只能为自己一方的行为负责的情况下,依照每方当事人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的每方当事人应当承担的过失的具体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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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关于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的概念,目前尚没有一个为人们所共同接收的准确的界定,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点加以理解。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了什么是交通事故。它指出:“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件。”
第二、交通事故当事人,顾名思义,应当是发生交通事故的人。需要注意的是,它不仅包括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关系中的权利人和义务人,而且包括既无要求赔偿权利也无给予赔偿义务,但是已参与到交通事故发生过程当中的人。
第三、责任,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它有两个意思,其中有一个是:“没有做好份内应该做的事,因而应当承担的过失。”
第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了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的标准,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第五、《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了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的主体、归责原则和种类。即“因一方当事人的过程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因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的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根据以上几点,笔者认为,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的概念可以这样表述: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是交通事故当事人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发生交通事故,因而应当承担的过失范围的结论。是在交通活动中,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发生交通事故的过失。是在交通事故只有一个,造成交通事故的当事方有数个,而且在数个当事方中每方当事人只能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的情况下,依照各方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来确定的每方当事人应当承担的过失的具体范围。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关于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承担的过失范围的结论。
二
关于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的内涵,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理解。
第一、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是为交通事故发生承担的责任。交通事故发生是承担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的基础。只有发生了交通事故,当事人才有可能存在发生交通事故的过失,才可能为交通事故发生负责。交通事故的发生,一是造成了受害人人身财产权益的损害;二是造成了国家所保护的公共交通安全关系的侵害。
第二、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是当事人为自己违反交通安全义务发生交通事故的行为承担的责任。当事人违反注意交通安全义务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是当事人承担交通事故责任的原因和依据。只有行为才有可能造成交通事故。没有行为,只有当事人有过错的主观心理状态绝不可能造成交通事故。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的“行为”说成“交通违法行为”或“违反注意交通安全义务的行为”是因为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以过错为归责原则。如果发生交通事故的当事人的行为没有违反注意交通安全义务,即使发生了交通事故,也不能说实施行为的当事人有过错。从广义的角度看,违反注意交通安全义务的行为,也就是交通违法行为。
第三、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是因为在当事人交通违法行为与发生交通事故这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才成立的责任。在这里,当事人交通违法行为是因,发生交通事故是果。是当事人交通违法行为发生了交通事故,交通事故也是由于当事人交通违法行为而发生。离开了这种关系,则不能要求当事人为交通事故发生承担责任。
第四,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是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承担的过失。过失的“过”,是与“功”相对的过,过失的“失”,是当“错误”讲的失。过失是对交通事故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发生交通事故的否定性评价。因为交通事故发生确因当事人违法行为而致,所以他应当承担这个评价。因为违法肇事行为的性质,所以这个评价只能是否定性的。有无过失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发生交通事故的判断结论。这个判断,前提是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标准是当事人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是否起到作用和负有过错。作出判断的人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专业单位的专业人员。他们进行判断,依靠的是交通事故处理专业知识。
从以上几点看,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的内涵可以这样表述:在交通活动中,当事人实施违反注意交通安全义务的行为,发生交通事故,因而应当承担的过失。这里的过失,是关于当事人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作用以及过错的否定性评价。
三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把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分为五种,即: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行政规章只所以这样划分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估计有这样几点原因。
第一,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只有一个,而且不可分割。一起交通事故,只有一个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而且这个事实是不可分割的,不能说这一部分是这起交通事故,那一部分又是另一起交通事故。而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又是为一起交通事故发生承担的责任。在这种情况下,理应将一起交通事故的责任确定为一个整体责任。
第二,除单方责任事故外,交通事故的发生都是由于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单独行为的客观联系共同致成。而且这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在主观上没有共同过错。既然交通事故是由于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行为共同致成,那么致成交通事故的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都应当为交通事故发生承担责任。既然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在主观上没有共同过错,在客观上每个人的行为又都是单独行为,那么每一方当事人只能为自己一方发生交通事故的行为承担责任。而且单方责任事故也可以依照这个原理划分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
第三,在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只有一个,承担发生交通事故责任的当事人有两方或两方以上,而且他们中每一方当事人又只能为自己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承担责任的情况下,《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因两方或两方以上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考虑单方事故也可依此原理划分的情况,又规定“一方当事人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这样划分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就是要把一起交通事故的责任作为一个整体,把每方当事人责任作为整体当中的一部分,按照每方当事人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把每方当事人责任在整个交通事故责任当中的具体范围确定出来。
从以上几点看,对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外延的表述可以是:在交通事故只有一个,造成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有数个,而且每方当事人只能为自己一方的行为负责的情况下,依照每方当事人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的每方当事人应当承担的过失的具体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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