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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机关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2-01-02 15:05:43 浏览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国家公务员的规范管理,正确评价国家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为公务员的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职务、级别和工资提供依据,根据《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和《四川省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国家公务员的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个人年度考核与单位目标考核相结合。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我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的国家公务员和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第二章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一)德,指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的表现,包括政治思想、职业道德、社会公德。
  (二)能,指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包括政策理论水平、业务工作能力、协调管理能力、开拓创新能力及表达能力。
  (三)勤,指工作态度和敬业精神,包括出勤情况和工作表现。
  (四)绩,指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益和贡献,包括本单位为本职位设置的考核要素和量化指标的实际完成情况。
  (五)廉,指廉洁从政的表现,包括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
  第五条考核标准以国家公务员应履行职位职责和完成所承担的年度目标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并以量化或准确、定性化的语言加以表述。
  第六条国家公务员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各等次基本标准是:
  (一)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熟悉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德、能、勤、绩、廉表现突出。
  (二)称职。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较好地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熟悉或比较熟悉业务,工作积极,能较好地完成工作任务,德、能、勤、绩、廉表现较好。
  (三)基本称职。有一定的思想政治素质基础,业务能力一般,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工作积极性、主动性不够,完成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某些失误,德、能、勤、绩、廉表现一般。
  (四)不称职。政治素质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失职渎职,造成重大损失,德、能、勤、绩、廉表现较差。
  第三章考核方法和程序
  第七条考核方法实行分类、分层次量化考核。
  (一)分类。指按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分别设置考核要素与量化指标。
  (二)分层次。指市、县(市、区)、乡(镇)机关按各自职责和工作特点分别设置考核要素与量化指标。
  第八条对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应按其管理权限和上级考核下级的原则进行。
  (一)市政府部门和县(市、区)政府中副县(处)级以上的国家公务员,应按国家公务员管理权限进行考核。市政府部门正科级以下(含正科级)国家公务员,由市政府各部门进行考核。
  (二)市政府部门的负责人、分管领导和各科(室)的科长(主任)为主考人,部门负责人或分管领导考核科长(主任),科长(主任)考核本科(室)内人员。
  (三)县(市、区)政府部门和乡(镇)政府国家公务员的考核,由县(市、区)政府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和政府的统一安排执行。
  第九条年度考核与平时考核相结合。平时考核的重点是日常工作完成情况和出勤情况,可以通过考勤、工作记实和月、季、半年工作评鉴等方式进行。平时考核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进行,被考核人要如实做好工作记录,主考人要定期检查、审核。平时考核结果在年度考核计分中应占30%,平时考核是年度考核的基础,年度考核要以平时考核为依据。年度考核是对公务员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评价,在每年年末或翌年年初结合年终工作总结或政府目标管理考核进行。
  第十条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各单位根据对公务员在思想政治素质、廉政建设、工作作风、工作能力、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方面的要求,设定具体考核内容,制定年度考核量化标准测评表,设立相应的考核指标体系,分类组织测评,并将量化测评结果与定性考核相结合。
  第十一条领导考核与群众考核相结合。要使被考核人的领导、同级、下级和服务对象等不同层次的人员参与考核过程,使考核结果综合反映各方面的意见。直接面向群众的工作部门和窗口单位,要面向社会,在一定范围内接受服务对象的评议,把机关内外的意见结合起来,综合评定考核结果。
  第十二条年度考核的程序
  (一)被考核人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五个方面进行个人总结。
  (二)主考人听取群众对被考核人的意见。担任县级以上政府部门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应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民主评议或测评。
  (三)主考人根据被考核人的年度工作总结或述职报告,平时考核记录和群众意见,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四)考核小组对主考人提出的考核等次意见和评语进行审核。
  (五)部门负责人确定考核等次。
  (六)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
  (七)在年度考核基础上,根据公务员的表现,按照本细则的要求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国家公务员的年度考核要严格坚持标准,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确定被考核人的年度考核结果。被同级政府评为完成工作目标先进单位的,当年度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不超过本部门国家公务员总数的15%;贡献突出,超额完成工作目标的单位,当年度优秀等次的比例最多不超过18%;未完成工作目标的单位,当年度优秀等次的比例不超过12%。县(市、区)政府部门和乡(镇)政府确定优秀等次的人数,在不突破比例的前提下,可由县(市、区)考核委员会统筹掌握。被确定优秀等次的人员,应在本单位公示5-7天。
  第四章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四条国家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等次后,具有晋职、晋级、晋升工资的资格。对表现突出的公务员,可按照《绵阳市国家公务员奖励实施办法》给予嘉奖和记功。
  (一)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称职等次的,有晋升职务的资格。
  (二)连续两年被确定为称职和优秀等次的,在本职务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职务工资档次。
  (三)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或连续五年被确定为称职等次的,在本职务对应级别内晋升一级。
  (四)按本条前(二)、(三)款规定晋升级别和职务工资档次的,从考核年度的次年一月起执行。
  (五)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以本人当年十二月份基本工资额为标准,发给两个月年终一次性奖金。
  (六)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等次的,以本人当年十二月份基本工资额为标准,发给一个月年终一次性奖金。
  (七)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获得优秀等次人员,可给予嘉奖。
  (八)连续三年年度考核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可给予记三等功。
  第十五条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可视同称职等次正常晋升级别和职务工资档次。
  (二)下一考核年度内不得晋升职务。
  (三)不发给一次性年终奖金。
  (四)次年前三个月为诫勉期,并接受不少于10天的素质教育。诫勉期间,主考人应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并作记录。诫勉期满,本人应做诫勉期思想、学习、工作书面总结。诫勉谈话记录和诫勉期总结,应作为其下年度考核的依据之一。
  (五)公务员在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次年,仍达不到称职或优秀等次的,确定为不称职。
  第十六条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当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降职。降职决定按照国家公务员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在三个月内作出。降职后,其职务工资就近就低套入新任职务工资档次。其原级别在新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的,不降低原级别;原级别高于新任职务对应最高级别的,降到新任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并执行相对应的级别工资。
  (二)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规定予以辞退。
  第十七条考核有关事项的处理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国家公务员不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
  1、当年因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
  2、当年9月30日前到龄并办理了离退休手续的。
  3、离职学习1年以上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工作人员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不计算考核年限。
  1、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试用期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考核情况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2、当年9月30日后到龄并办理离退休手续的。
  (三)挂职锻炼的国家公务员,在挂职期间由挂职单位考核并确定等次,挂职工作不足半年的由原单位考核,由挂职锻炼单位提供情况。
  (四)当年调任、转任的国家公务员参加所在单位的年度考核,在征求原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写出评语,确定等次。
  (五)当年轮换的国家公务员,考核其现职位的工作情况,并结合原职位的工作情况确定等次。
  (六)当年由军队转业到机关工作的人员,根据部队移交地方的转业鉴定和到地方工作后的表现情况,由所在机关考核,写出评语,确定等次。
  (七)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原系企、事业单位职工的,由录用单位根据其录用时的考核材料和到机关工作后的表现情况进行考核,写出评语,确定等次。
  (八)单位派出或经单位同意外出学习、培训的国家公务员,由原单位考核,主要依据学习、培训表现确定等次,其学习、培训有关情况,由学习、培训单位提供。
  (九)受党纪政纪处分的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的处理
  1、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2、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而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确定为不称职;因其他错误而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3、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按其新任职务参加年度考核,按规定条件确定等次。
  4、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第二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5、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6、涉嫌违犯党纪被立案检查的,可参加年度考核,但在其受检查期间不确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党纪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给予党纪处分的,视其所给处分种类,分别依循上述1、2、3、4、5项规定办理。
  7、受行政警告处分的国家公务员,参加正常年度考核,但当年不得确定为优秀。
  8、受行政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国家公务员,在处分期内(撤职处分为两年,其余处分为一年),参加年度考核,但只写评语,不定等次,作为解除处分的依据。
  9、受党纪处分同时又受政纪处分的,按受党纪处分的情况确定其考核等次。
  第十八条国家公务员对本人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部门考核小组申请复核;考核小组收到申请后,应在十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对复核结果仍维持原等次不服的,可向同级政府的考核委员会提出申诉。考核委员会应在一个月内作出决定。
  第十九条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各单位应按国家人事管理制度,将被考核人的《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内,同时,将考核结果统计表和被评定为优秀、不称职等次的人员名单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应将考核结果统计表汇总后,按规定期限报市人事局备案。
  第五章考核机构及职责
  第二十条市、县(市、区)政府应设立非常设性的考核委员会。考核委员会由本级政府及人事、监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一般为7至9人,负责国家公务员的年度考核工作。日常工作由同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承担。考核委员会的主要工作任务是:
  (一)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细则制定年度考核实施方案;
  (二)指导、协调、处理考核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审核优秀等次的比例;
  (四)受理对复核结果仍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国家公务员的申诉。
  第二十一条市、县(市、区)政府部门和乡(镇)政府设立非常设性的考核小组,考核小组由部门负责人、人事、监察等相关机构负责人和本部门公务员代表组成,一般为5至7人。公务员代表须经民主推荐产生,其人数不少于考核小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一。考核小组的日常工作由本部门的人事机构承担,考核小组的主要工作任务是:
  (一)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细则制定本部门年度考核实施意见;
  (二)组织实施本部门的年度考核工作;
  (三)审核主考人写出的考核评语和提出的考核等次意见;
  (四)向本级政府人事部门报送年度考核情况及优秀等次的人员名单;
  (五)颁发优秀等次证书;
  (六)年度考核结束,按管理权限,将考核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
  (七)受理审核国家公务员对考核结果不服的复核申请。
  第二十二条市、县(市、区)政府部门的负责人、分管领导、考核委员会(小组)成员,应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实事求是地进行考核,并对考核的结果负责。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本细则,在考核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打击报复的,一经查实,由市、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或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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