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汽车以旧换新工作实施方案
**市汽车以旧换新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财政部等10部委《关于印发<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333号)和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等4部门《关于贯彻执行<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有关工作要求的通知》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实施方案。
一、工作机构设置
(一)成立**市汽车以旧换新工作领导小组
为做好全市汽车以旧换新工作,决定成立由市经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和市公安局(以下简称“四部门”)组成的**市汽车以旧换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市汽车以旧换新的相关工作。
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市经委主任
副组长:市经委副主任
市财政局副局长
市环保局副局长
市公安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联络员:
市 经 委: ;电话:
市财政局: ;电话:
市环保局: ;电话:
市公安局: ;电话: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
1、负责组织实施**市汽车以旧换新工作;
2、负责研究解决**市汽车以旧换新工作中的问题,宣传协调落实相关政策。
3、四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分工,指导各县(市)区相关部门开展有关工作;
市经委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汽车以旧换新工作,指导各县(市)区经贸部门开展报废汽车回收、新车销售的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补贴资金的筹集、分配、落实和监管。
市公安局负责指导、监督各县(市)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新车注册登记,办理报废机动车注销登记并出具《机动车注销证明》。
市环保局负责指导、监督对“黄标车”的认定和查验,以及对报废机动车拆解处理实施环境监管。
4、负责定期向上报送办理情况及统计数据。
(二)设立联合服务窗口
由市经济委员会牵头,会同财政、环保和公安部门设立汽车以旧换新联合服务窗口,服务窗口设在市经委,确保8月底开始受理补贴资金申请。主要职责:
1、负责宣传办理汽车以旧换新工作;
2、市经委主要负责审核《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有效性,车主提交的《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申请表》等有关材料,核对信息管理系统中报废车辆回收有关信息,录入申请、新车录入信息,综合协调、汇总数据上报相关材料等工作;
3、财政部门负责审核车辆是否属于申领补贴范围及补贴标准,并对符合要求车主及时发放补贴资金;
4、环保部门负责查验报废车辆是否属于“黄标车”;
5、公安部门负责审核办理新车注册登记和出具《机动车注消证明》等相关材料。
(三)**市承担汽车以旧换新车辆回收工作的报废汽车企业,即**市物资再生利用有限责任公司的主要职责
1、当收到报废车辆后,在信息管理系统中录入车辆报废回收有关信息,并向车主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2、自收到车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副联等交公安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向车主交付《机动车注销证明》;
3、按有关规定及时对车辆解体。
承担汽车以旧换新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名单和回收网点名称:
1、**市物资再生利用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吴红芬 联系电话:3968823
(1)宣威市报废汽车回收网点
联系人:袁俊之 联系电话:7252675
(2)会泽县报废汽车回收网点
联系人:耿忠 联系电话:5685519
(3)富源县报废汽车回收网点
联系人:韩飞 联系电话:4624288
(4)陆良县报废汽车回收网点
联系人:邓恒泽 联系电话:6261993
(5)师宗县报废汽车回收网点
联系人:刘翔 联系电话:55757916
2、罗平县报废汽车回收网点
联系人:刘流 联系电话:8224499
二、补贴范围和标准
补贴范围和标准按照《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中第六至第九条和第三十二条执行。
三、资金申请时间和地点
(一)申请时间:2009年8月20日至2010年6月30日,逾期不予受理。
(二)车主应持相关证明、凭据到报废车辆车籍所在地联合服务窗口申请补贴。
(三)财政部、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20号规定的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和发放按《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四、资金申请所需提供材料
(一)申请“黄标车”以旧换新需提供的材料
1、《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申请表》;
2、《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原件;
3、《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新车购车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5、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7、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8、与车主同名的个人银行账户存折或单位基本账户开户证复印件。
(二)按财政部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20号规定的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需提供的材料
1、“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
2、《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原件
3、《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道路运输证和运输管理部门出具的意见原件及复印件(报废农村客运车辆需提供)
5、更新车辆发票原件及复印件(报废城市公交车辆需提供)
6、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与车主同名的个人银行账户存折或单位基本账户开户证复印件。
五、资金申请及审核程序
(一)市经委收到补贴申请后,通过信息管理系统提取或补录报废车辆信息,审核相关申请材料,录入新车数据,选择补贴类型,对符合补贴要求的,审核通过并转入环保或财政部门审核流程;审核不通过的应退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二)市环保局负责审核以旧换新申请,对报废车辆是否属于“黄标车”进行认定,如不属于“黄标车”但按“黄标车”申请,则将申请退回,如属于“黄标车”,则审核通过并转入财政部门审核流程。
(三)市财政局就申请是否属于申领补贴范围、补贴标准及账户信息等进行审查和核对。审核不通过的,退回市经委;审核通过的,由市经委负责打印申请表,市环保、财政部门按要求依次盖章确认,并由车主签字。
(四)审核通过后,由联合服务窗口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发放到车主指定账户上。
六、保障措施
(一)市财政局要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用于联合服务窗口设立、政策宣传、业务培训、相关单据印制以及必要的设备购置等。
(二)要统筹规划,引导企业合理布局、完善报废汽车回收网络,方便车主交车和办理相关手续。
(三)及时向社会公布辖区内承担汽车以旧换新车辆回收工作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及其回收网点名单。
(四)引导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加大投入,按照《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进行标准化改造,提高拆解水平。
七、监督管理
(一)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汽车以旧换新政策实施、汽车报废和换购新车、资金发放、信息统计上报等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监督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及时发放,用好补贴政策。
(二)市经委和市财政局要做好汽车以旧换新补贴申请办理资料存档和信息统计工作,并将每月办理情况按时上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和省财政厅。
(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不得对换购新车的产地、品牌、型号等加以限制。
(四)对买卖、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拼装车以及将回收的报废车辆上路行驶或流向社会的,有关部门依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进行严查严处。
(五)对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六)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有关义务的,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采取公告其违规行为、或从承担汽车以旧换新车辆回收工作企业名单中剔除等措施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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