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卖执法“设陷处罚”不可取
为了进一步净化卷烟市场,有些单位为增强专卖人员查处案件的积极性,将案件查处与个人奖励标准相挂钩,刺激了专卖人员查案的主动性。但是,随之而来却出现了一种不太正常的现象:少数专卖执法部门为了提高办案效率,增加办案数量,通过“设置陷阱”引诱的方式,由专卖人员打扮成消费者到无违法本意的经营户处要求购买计划外烟或假冒卷烟,在经营户出售非法卷烟之后,进而以其违法经营的理由对经营户进行处罚。这种方式在一定时期对于加强专卖管理,打击违法经营卷烟活动,净化卷烟市场曾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此方式表面上看来也是合理合法,但是,深究一下,这种执法形式的合法性值得怀疑。
“设陷处罚”有违行政执法法治原则和程序正义原则。依法行政的关键是程序正当,正当的程序给人以对法律的尊重、敬仰,相反,不正当的程序却会给人以怀疑和厌恶。人们从正当的程序中体验公正和法律的权威。在一些部门的专卖执法中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只注重结果,不注重程序,认为只要查获案件,采取什么形式是无所谓的。由于主观上有这种倾向;导致专卖人员执法上的不规范。有些经营户是没有违法经营本意的,在专卖执法中,如果专卖执法人员故意以购买计划外烟或假冒卷烟,引诱原本无违法意图的经营户进行违法活动,然后对其进行处罚,显然是有失公允的。它违背社会普遍崇尚的诚信原则;损害正常的行政执法秩序。这种程序的执法是难以让被处罚者打心眼里接受,从而损害他们对法律的敬仰,也不能真正通过处罚起到教育别人的目的。
“设陷处罚”不符合行政立法目的和宗旨,在专卖执法中,专卖执法机关如果无法证明经营户有违法经营的“前科”;无法证明违法经营户是其本来意图,而仅仅是某些专卖人员诱导的结果,是专卖人员“经营”的结果,那么对那些经营户来讲是极不公平、极不正常的。专卖人员设置圈套诱导别人违法经营,从另一个角度来讲,专卖人员某种程度上成了违法经营户的“教唆犯”,教唆本无犯罪意图的经营户违法经营卷烟,无疑专卖人员成了违法经营的参与者。换一句话说,专卖人员充当起了市场需求非法卷烟氛围的营造者。“诱导”作为某些专卖人员、甚至领导头脑中“一种发现违法犯罪的手段”,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它与现代法治理念背道而驰,而且也不符合行政诉讼立法的目的和宗旨。
因此,在专卖执法中,这种“设陷处罚”的方式不宜提倡,应严格限制,以防止某些专卖人员执法随意性太大;使经营户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同时,也扰乱了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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