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不可抗力条款在索赔中的决定性作用
发布时间:2022-03-22 15:0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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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不可抗力的含义
一般来说,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 行合同,都要承担违约责任。但是,无论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认为,合同生效之后,若因在 客观上发生了某些特殊情况,或出现无法防止的外因,阻碍了当事人履行其所订合同中规定 的义务,而这些情况和外因又超出当事人所应承担的风险范围,则应作为例外情况处理。可 见,违约的免责就是指当事人一方因合同 约定的情形或国际上公认的不负违约责任的情况的出现而没有履行合同时,可以免除违约责 任。不可抗力则是违约免责的一种情况。
不可抗力作为一种免责法律原则,源于罗马法,当时称为“偶然事故”,即指合同标的物因 火灾及其他事故而消灭,债务人因此而不能履行债务时可免除责任。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 该原 则成为整个大陆法系国家沿用的免责法律原则。以后,英美法系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普遍接 受这一原则,并作为各国民法或合同法确定不可抗力法律制度的历史渊源。然而,对不可抗 力,各国的术语和定义各有不同。在英美法系中,将不可抗力称为“目的落空”或“履约不 可行”。“履约不可行”是指在合同缔结后,由于发生了超出当事人控制能力以外的突发事 件而使合 同不可能履行,该合同就应当被解除,当事人对此不承担违约责任。“目的落空”是指合同 缔结后,由于出现了与当事人过错无关的某种情势变更而使合同订立时所追求的目的无法达 到或订立合同所基于的理由已不复存在,义务人即可不履行合同义务,尽管这种履行仍属可 能。
我国《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 或者全部免除责任……。本法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 情况。”
认定不可抗力事件比较困难。由于法律文化和司法习惯以及法律意识不同,各国对不可抗力 的规定不完全一致,对不可抗力所包括的范围有各自不同的理解。有些国家认为经济萧条或 者价格暴涨这些经济现象属于不可抗力事件,有些国家则认为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不能作 为不可抗力。为了避免认识上的不同而造成实践中的困难,有少数一些国家对不可抗力事件 的种类用立法形式作了明文规定,而更多的国家则没有立法上的明文规定,但各国都允许当 事人在合同中就不可抗力作出明确的约定,合同当事人的此种约定通常是采取列举式的。
2 不可抗力条款在索赔中的决定性作用
国际承包工程中,何谓“不可抗力”,目前尚无统一的确切定义。在确定“不可抗力”的内 容范围时,业主与承包商总是相互矛盾的。业主总想尽量缩小“不可抗力”的范围,从而减 少为此可能发生的补偿支出;而承包商则总希望尽量扩大“不可抗力”的范围,以便在遇到 “不可抗力”事件时,能够减少经济损失,增强自身抵御风险的能力。实际上,在合同条款 中对“不可抗力”的具体内涵做出明确规定,将“不可抗力”的范围定义得广泛些,对合同 双方的利益,原则上是一样的,但定义的具体内容是哪些,对双方的影响就不一样了,业主 和承包商所遭遇的事件中哪些属于不可抗力。如果在合同中不作详细规定,只规定按照‘习 惯的’不可抗力条款办理,那情况就比较麻烦。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不可能确定在实践中所 采取的一大堆不可抗力条款中,当事人所要的是哪一种,法院也会认为,这种条款太空泛。 例如,下面是一则合同不完善导致损失的实例。
1993年1月23日 ,江苏阳光地产公司通过招投标在加拿大温哥华 获得加拿大豪尔斯集团公司 的一幢42层写字楼的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权。双方于 1993年2月18日 在加拿大签订了一份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该合同规定:(1)该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全由承包人负责。承包人应 保证其施工质量,并能通过加拿大建筑工程质量认证;(2)业主保证按期提供工程款,并负 责建筑材料、机器设备的购买;业主有权决定工程的验收事项;(3)工期是 1993年4月1日 ~1 995年4月30日,延长一日,罚金10万美元;(4)工程总造价为4 500万美元,开工时支付30% , 中期支付30%,验收合格后支付其余的40%;(5)争议解决及法律适用条款。条款规定合同的 一切争议,均通过诉讼方式向加拿大法院起诉,并适用加拿大的实体法和程序法解决争端。
合同经双方签字于 93年2月24日 生效。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业主负责提供的建筑材料和机 器 设备迟迟不能到位,导致承包方无法按期开工。后经承包方一再催促,业主的答复是:他已 向巴西里约热内卢一家公司购买了这些材料设备,价格条件是CIF(温哥华)。卖方巴西公 司已向他发出装船的通知,并将提单等单证寄送业主在加拿大申请开立信用证的开证行,其 通知的到港日期是 93年7月4日 交到承包方处,此时开工工期已拖延95天,承包方提出工期应 顺延 ,业主不同意,理由是因 相关热词搜索: 不可抗力 决定性 索赔 条款 作用
一般来说,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 行合同,都要承担违约责任。但是,无论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认为,合同生效之后,若因在 客观上发生了某些特殊情况,或出现无法防止的外因,阻碍了当事人履行其所订合同中规定 的义务,而这些情况和外因又超出当事人所应承担的风险范围,则应作为例外情况处理。可 见,违约的免责就是指当事人一方因合同 约定的情形或国际上公认的不负违约责任的情况的出现而没有履行合同时,可以免除违约责 任。不可抗力则是违约免责的一种情况。
不可抗力作为一种免责法律原则,源于罗马法,当时称为“偶然事故”,即指合同标的物因 火灾及其他事故而消灭,债务人因此而不能履行债务时可免除责任。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 该原 则成为整个大陆法系国家沿用的免责法律原则。以后,英美法系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普遍接 受这一原则,并作为各国民法或合同法确定不可抗力法律制度的历史渊源。然而,对不可抗 力,各国的术语和定义各有不同。在英美法系中,将不可抗力称为“目的落空”或“履约不 可行”。“履约不可行”是指在合同缔结后,由于发生了超出当事人控制能力以外的突发事 件而使合 同不可能履行,该合同就应当被解除,当事人对此不承担违约责任。“目的落空”是指合同 缔结后,由于出现了与当事人过错无关的某种情势变更而使合同订立时所追求的目的无法达 到或订立合同所基于的理由已不复存在,义务人即可不履行合同义务,尽管这种履行仍属可 能。
我国《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 或者全部免除责任……。本法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 情况。”
认定不可抗力事件比较困难。由于法律文化和司法习惯以及法律意识不同,各国对不可抗力 的规定不完全一致,对不可抗力所包括的范围有各自不同的理解。有些国家认为经济萧条或 者价格暴涨这些经济现象属于不可抗力事件,有些国家则认为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不能作 为不可抗力。为了避免认识上的不同而造成实践中的困难,有少数一些国家对不可抗力事件 的种类用立法形式作了明文规定,而更多的国家则没有立法上的明文规定,但各国都允许当 事人在合同中就不可抗力作出明确的约定,合同当事人的此种约定通常是采取列举式的。
2 不可抗力条款在索赔中的决定性作用
国际承包工程中,何谓“不可抗力”,目前尚无统一的确切定义。在确定“不可抗力”的内 容范围时,业主与承包商总是相互矛盾的。业主总想尽量缩小“不可抗力”的范围,从而减 少为此可能发生的补偿支出;而承包商则总希望尽量扩大“不可抗力”的范围,以便在遇到 “不可抗力”事件时,能够减少经济损失,增强自身抵御风险的能力。实际上,在合同条款 中对“不可抗力”的具体内涵做出明确规定,将“不可抗力”的范围定义得广泛些,对合同 双方的利益,原则上是一样的,但定义的具体内容是哪些,对双方的影响就不一样了,业主 和承包商所遭遇的事件中哪些属于不可抗力。如果在合同中不作详细规定,只规定按照‘习 惯的’不可抗力条款办理,那情况就比较麻烦。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不可能确定在实践中所 采取的一大堆不可抗力条款中,当事人所要的是哪一种,法院也会认为,这种条款太空泛。 例如,下面是一则合同不完善导致损失的实例。
1993年1月23日 ,江苏阳光地产公司通过招投标在加拿大温哥华 获得加拿大豪尔斯集团公司 的一幢42层写字楼的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权。双方于 1993年2月18日 在加拿大签订了一份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该合同规定:(1)该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全由承包人负责。承包人应 保证其施工质量,并能通过加拿大建筑工程质量认证;(2)业主保证按期提供工程款,并负 责建筑材料、机器设备的购买;业主有权决定工程的验收事项;(3)工期是 1993年4月1日 ~1 995年4月30日,延长一日,罚金10万美元;(4)工程总造价为4 500万美元,开工时支付30% , 中期支付30%,验收合格后支付其余的40%;(5)争议解决及法律适用条款。条款规定合同的 一切争议,均通过诉讼方式向加拿大法院起诉,并适用加拿大的实体法和程序法解决争端。
合同经双方签字于 93年2月24日 生效。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业主负责提供的建筑材料和机 器 设备迟迟不能到位,导致承包方无法按期开工。后经承包方一再催促,业主的答复是:他已 向巴西里约热内卢一家公司购买了这些材料设备,价格条件是CIF(温哥华)。卖方巴西公 司已向他发出装船的通知,并将提单等单证寄送业主在加拿大申请开立信用证的开证行,其 通知的到港日期是 93年7月4日 交到承包方处,此时开工工期已拖延95天,承包方提出工期应 顺延 ,业主不同意,理由是因 相关热词搜索: 不可抗力 决定性 索赔 条款 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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