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金库的设置途径、危害性急治理措施
一、设置“小金库”的方式和途径
人们常说的设置“小金库”,按财经纪律来说是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行为,因为未将资金收入、支出等经济活动纳入法定账目进行记载和核算,致使资金的运行脱离财务的统一核算和职能部门的监管。设置“小金库”的方式有:(1)在擅自开设的银行账户中存放;(2)转移到下级单位账户中存放;(3)以个人储蓄形式存放;(4)直接将现金存放在某个地方。设置“小金库”的途径有:(1)截留各项收入;(2)虚列支出将公款违规转出;(3)将违规收取的各项收入不入账;(4)将骗取的财政资金转入擅自设置的账目;(5)利用有关单位套取资金转放擅自设置的账目;(6)通过篡改会计账目违规转出资金。
“小金库”之所以能在少数单位存在,是因为私存私放资金经管人少,往往局限于二至三人,内部职工不容易发觉;手法隐蔽,从审查法定账目上难以发现;有些“小金库”资金支出用于职工福利,从既得利益角度出发,内部职工不愿举报。这些都造成了“小金库”纠而复生,打而不死。
二、“小金库”危害性
“小金库”的主要特征是单位资金游离于法定账目之外,进行私存私放,脱离了财务管理和财政监督。这些资金往往成为单位或小集体超支出标准和开支范围报销费用及乱发奖金、乱搞福利支出的来源,严重违反了财政纪律,小金库”最大的危害是滋生腐败和职务犯罪。在收入资金未在法定账目进行记载和核算、其他人不了解底细的情况下,设置“小金库”的直接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往往私欲膨胀,伸出罪恶之手,中饱私囊。以上案件, 折射出“小金库”是罪恶之源,警示我们必须严守财经纪律,依法进行财务管理,千万不能触摸“小金库”这根“高压线”。
三、设置“小金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私设“小金库”是比较严重的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就要受到行政和经济的“双重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7 号颁布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行为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 3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处以2000 元以上2 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私设“小金库”的单位,其资金用于违反国家财务开支规定,依据《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违反财政法规款额不足 1 万元的,对单位给予警告,并可处以相当于违反财政法规款额 10%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以下行政处分,并可处以相当于本人 1 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违反财政法规款额在1 万元以上,或者不足1 万元但是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可处以相当于违反财政法规款额30%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以上行政处分,并可处以相当于本人两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擅自提高补贴标准、扩大补贴范围、提高工资,违反财政法规款额在年人均 200 元以下、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给予警告,并可处以相当于违反财政法规款额 20%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员给予记过以下的行政处分,并可处以相当于本人 1 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违反财政法规款额在年人均 200 元以上的,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可处以相当于违反财政法规款额 20%以上的罚款;对责任人员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并可处以相当于本人3 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对私分“小金库”资金、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四、治理“小金库”应采取的有效措施
第一,鼓励自查,对自查发现的问题从轻从宽处理。凡自查认真、纠正及时的,对责任单位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行政处罚;对有关责任人员可从轻、减轻或免于处分。对专项治理工作中走过场的部门和单位,要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对问题严重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弄虚作假、压案不查、对抗检查、拒不纠正、销毁证据、突击花钱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理。第二,落实举报制度,各级“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要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信箱,注意发挥网络举报作用。要认真做好举报的受理工作,建立举报登记和查办督办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做到件件有交待、事事有着落。要认真执行信访工作保密制度,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依纪从严惩处。按中纪委规定,对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查出并已上缴入库“小金库”资金、税款和罚款的 3%~5%的奖励,奖金最高额为 10 万元。第三, 完善协调机制。要建立分工明确、运转顺畅、配合有力的专项治理工作协调机制。各级纪检监察机构组织财政、审计、税务部门做好重点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对违反财政、税收法律法规问题的检查和处理工作。第四, 深入开展警示教育活动。对治理工作中发现并查处的典型案例有选择地开展警示教育活动,发挥警示教育的特定优势和功能,为推进治理“小金库”发挥积极的作用。第五,对再次设置“小金库”的单位及主要责任人要从严惩处。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人要严肃处理,按照组织程序先予以免职,再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营造一种不想、不敢设“小金库”的氛围。第六,治理“小金库”必须先治部门利益化。造成事业单位“小金库”盛行的根本原因,是权力部门化、部门利益化、利益非法化。治理“小金库”必须从法律规章等源头着手,遏制住权力部门化、利益化冲动之源。实施阳光工程,各部门各单位每一笔收入和支出都要公开,接受公众监督,以此来遏制各部门各单位自利自肥自我服务的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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