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农村所有制改革与土地股份合作制
发布时间:2022-04-04 15:1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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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农村的改革,主要是围绕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进行的。在当时的生产力条件下,这种制度提高了人民的热情,推动了生产力的发展。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这种制度越来越不适应农村经济市场化发展的要求。股份合作制作为我国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是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改革和发展的方向。
关键词:农村所有制改革;家庭联产承包;股份合作制
一、回顾我国农村所有制改革
马克思认为,从一般意义上来看,所有制是一定历史阶段上生产关系的总和,它反映了该历史阶段社会经济形态的本质。显然,在马克思看来,在现实中首先存在的是一定的物质生产过程以及该过程中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关系,它实际上是对一定历史阶段上经济形态的社会性质的概括。所以,所有制是各种生产关系的总和,它适用于不同的历史阶段。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指出:“分工发展的各个不同阶段,同时也就是所有制的各种不同形式。”
改革开放30年,我国所有制进行了一系列改革,都是为了顺应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发展这一规律。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逐步地变革所有制形式和结构,并确立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党的十三大肯定私营经济也是社会主义经济必要的有益补充。十四大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标,提出了多种经济为补充,极大地推动了我国经济和生产力的提高。十五大上确立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十七大上在坚持以上观点基础上,提出平等保护物权,发展股份制和混合所有制经济。
包产到户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确立和完善是社会发展的需要,是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它在当时生产力情况下,激发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推动了农村经济的发展。然而,随着生产的进一步发展,这样制度暴露了许多弊端,甚至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
二、家庭联产承包制的实质和当前存在的问题
(一)家庭联产承包制的实质
家庭联产承包制事实上也是一种小农经济。我国是世界上一个非常典型的小农制国家。按照恩格斯给“小农”所下的定义,“是指小块土地的所有者或租佃者——尤其是所有者,这块土地既不大于他以自己全家的力量通常所能耕种的限度,也不小于足以养活他的家口的限度”。这既是一个包涵社会生产关系和生产力双层面的“小农生产方式”的科学概念,也是一个富有时代包容性和理论解释力的动态历史概念。正如毛泽东同志指出:“在农民群众方面,我国几千年来都是个体经济,一家一户就是一个生产单位,这种分散的个体生产,就是封建统治的经济基础,而使农民自己陷于永远的穷苦。”小农经济天然地是一种保守制度,它难以摆脱其分散经营小块土地的特征,这就造成土地资源、人力资源的巨大浪费。
(二)家庭联产承包制当前存在的问题
我国是农业大国,目前农村人口约占总人口的70%。在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今天,家庭联产承包制还存在以下突出问题:
1、土地的碎化式经营。从表面看,家庭联产承包制是公平地分配了土地。但从与规模经营比较分析来看,这种碎化式经营对土地的利用率非常低。一家一户的小生产经营,生产成本高。在部分地区依然是简单的耕作方式,这就极大地限制了规模经营效益的产生。农民的农产品绝大部分只能用于自给。
2、土地大量浪费。由于土地的碎化式经营只能解决温饱而得不到过多收入,农民的医疗费用、孩子上学费用等难以支付,许多青壮年只好外出打工。有些外出打工者干脆把土地荒掉不种,有些找人代种土地。由于代耕的年限不定,谁都不愿意对土地进行过多投资,这就妨碍了土地的流转和经营规模的扩大。
3、土地产权不明。由于土地所有者的产权不明晰,所有权和使用权都缺乏有效的法律保护,从而造成了土地所有权的混乱,导致对土地经营者的监督缺位,致使农民随意用地、掠夺式经营、在承包地上建房,这些都极大地降低了土地的利用效率,导致各种土地纠纷事件的出现。
总之,现在的土地经营方式,严重地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因此,迫切需要新的集中经营土地的制度出现。
三、土地集中经营的主要困难
土地问题始终是农民最关注的问题,部分农民不愿放弃土地是土地集中经营的主要困难。在贯彻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的今天,我们应该关注农民的想法。
(一)对土地无形的挚爱
主要是些老年人,他们视土地为生命。“日出而作、日没而息”,甚至披星戴月,一辈子以土地为生,自给自足,其乐融融。
(二)小农思想
一些人认为土地集中,尤其是被少数人耕种,是历史的倒退,是回到资本主义社会。他们无法接受“历史倒退”的现实。
(三)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缺乏
对于农民来说,土地是他们的生存保障,是他们唯一的依靠。失去了土地,他们一无所有。他们认为集中经营或交予少数人经营后,自己将成为“三无农民”——无地、无业、无收入。外出打工的年轻人担心失业后回来沦为“三无农民”;很多不想耕种土地的老年人想放弃土地使用权,但没有了可以依赖的土地又没有养老保险,他们不能放弃土地。
前两个是观念问题,可以在尊重他们选择的基础上进行教育、开导。后一个则是社会问题,是农村土地改革中重中之重的问题。农村人口庞大,实现全面保障,单靠财政拨款是不行的。所以,必须要有行之有效的政策,来确保农民的利益。除了继续增加农民生活、医疗等方面的保障,因地制宜进行改革外,更重要的是要确保农民“人人有保障,人人有股份,小有所依,老有所养”。所以,在农村施行土地股份制,是一条有效的安民之路。
四、土地改革的重要实施措施:土地股份合作制
土地股份合作制是在按人口确定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础上,将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化为股权,农户依据所持有土地股权参与集体土地经营收益的分红。无论是发达地区还是欠发达地区,无论是城乡结合地区还是偏远农村,都可采用这种形式。
(一)农业土地产权股份制合作公司
1、集体农业土地产权合作股份公司可按照自愿、自主、互利、平等的原则组建集体性股份公司。股份公司是对生产资料经营形式上的共同所有,每位股东具有利益终享权,各项决定根据股份公司要求进行操作。
2、收回、评估土地价格,把土地全部价值货币化,定额分成若干人口股。统计村中在户人口数目,进行人均分股。股份随本村人口的变动而变动,保障人人享有经济受益权。
3、公司将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实施一体化经营。加快推进农产品标准化生产,推动特色农产品的发展,加大对初级农产品的加工转化。
(二)实行集体农业土地产权合作股份制的优越性
1、集体农业土地产权股份合作公司的成立,坚持了社会主义的发展方向,有利于实现共同富裕。
2、实现适度的规模经营,避免了碎化式小土地经营带来的效益低、成本高的缺陷。提高了土地的利用效率,增加了农民的收入。
3、有利于农村劳动力的转移,使农民人地依附关系彻底解放打破。农民享有土地股金的同时可从事其他工作,促进了农村人口的城市化。
4、为农民养老提供基本保障。有利于减轻国家在农村的财政支出。既减轻了家庭养老的负担,也让子女安心地从事其他工作。
五、结束语
我国“三农”问题的解决是一个长期探索的过程,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非常棘手。集体农业土地产权股份合作公司具有现实的可行性,但任何理论最终还需要在实践中检验、补充和发展。所以我们要始终坚持科学发展观,始终本着“以人为本”,“以民为本”的思想。不断地在改革中吸取经验,完善制度,农民问题才能解决得更好,生产关系就能更好更快地适应生产力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人民出版社,1995.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人民出版社,1995.
3、毛泽东选集(第3卷)[M].人民出版社,1991.
4、冯琳.对农村土地制度进一步改革新路径的探索[J].农村经济与科技,2008(3).
(作者单位:湖南科技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