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森林公安机关年度工作综合考评指标及评分标准
××市县级森林公安机关 20××年度工作综合考评指标及评分标准 序号 考核内容 考核指标 评分标准 满分 区局评分部门 备注 1 综合业务 1.报告工作和公文办理 (2 分)
(1)不按时报告的,被通报批评的每次扣 0.25 分;不报告的,被通报批评的每次扣 0.5 分。
(2)通过××森林公安 OA 协同办公系统编号发出的正式公文,不按规定按时接收、办结的,每半年通报一次,被通报批评的每件次扣 0.1 分。
5 办公室 依据《××省森林公安局关于做好报告工作的通知》(×林公通﹝20××﹞45 号)的要求 2.重点工作督办落实 (2 分)
(1)不按要求完成国家、省局督办的重要工作被通报批评的,此项工作不得分; (2)不按要求完成市森林公安局本级督办的重要工作,被通报批评的每次扣0.5 分。
3.信访工作(1 分) 按时办结率达 100%得满分,达不到的,被通报批评的每件次扣 0.1 分。
2 队伍管理 4.《重大事项报告》的执行(4 分)
未严格执行《省森林公安局关于规范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的通知》(×林公纪通〔20××〕1 号),迟报的每案扣 2 分,漏报、瞒报的每案扣 4 分。
4 督察大队
5.警籍申报(2 分)
在申报民警警籍工作中弄虚作假,每发现一次扣 2 分;审核材料迟报、错报、漏报,每发现一次扣 0.5 分。
6 政工科
6.警衔管理(2 分)
在申报警衔工作中弄虚作假的,此项工作不得分。审核材料迟报、错报、漏报且造成严重后果的,每人次扣 1 分。
7.民警思想状况调查(1分)
每半年开展一次队伍思想动态调研分析,并于当年 6 月 25 日、12 月 25 日前分别报送调研报告。未开展调研分析和未提交报告的一次扣 1 分;迟报的每次扣0.5 分。
8.惠警政策落实(1 分)
县级森林公安机关未落实新出台的值勤岗位津贴和加班补贴政策其中一项的,扣 0.5 分。
9.基础体能年度考核结 在教育训练工作年度考核中,每有 1 名民警基础体能不合格的,扣 0.1 分。
6 政工科 以教育训练工作年
序号 考核内容 考核指标 评分标准 满分 区局评分部门 备注 果(2 分)
度考核结果为依据 10.手枪快速射击年度考核结果(2 分)
在教育训练工作年度考核中,每有 1 名民警手枪快速射击不合格的,扣 0.1 分。
以教育训练工作年度考核结果为依据 11.教官队伍建设年度考核结果(1 分)
各县(区)森林公安(分)局都应培养有教官(指被省级森林公安机关或者市级公安机关及其以上单位正式聘任的),每有 1 个单位未培养有教官的,扣 0.5分。
教官所在单位以政工信息系统实时数据为准 12.基础队列年度考核结果(0.5 分)
在教育训练工作年度考核中,要求被考核单位全体被抽考民警参加,每缺考 1名民警扣 0.1 分,着装不规范的扣 0.1 分,指挥员口令下达不准确、不清晰的扣 0.1 分,动作不规范、排面不整齐的扣 0.1 分,敬礼不规范的扣 0.1 分。
以教育训练工作年度考核结果为依据 13.民警训历档案年度考核结果(0.5 分)
要求各被考核单位对本单位(含下辖各单位)全体民警都要建立训历档案,详细记录民警的每一次训练情况。每缺 1 名民警训历档案的,扣 0.1 分;每有 1名民警训历档案记录不完整的,扣 0.1 分。
以教育训练工作年度考核结果为依据 3 科技信息化 14.“微察”系统安装部署(3 分)
民警安装使用“微察”系统未达 90%,扣 1 分;未达 80%,扣 2 分;未达 70%,扣 3 分。
5 治安大队(指挥中心)
15.运维保障(2 分)
违反公安网络信息安全保密“八条纪律”“四个严禁”规定、发生“一机两用”事件等违规使用公安网络计算机行为、利用民警数字证书违规查询公安信息行为,每发生 1 起,扣 1 分。
4 刑侦业务 16.持续打击涉林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常态化( 6 分)
按要求组织开展专项行动(有方案、总结,按方案要求报告工作情况,有打击成效)。未按上级要求组织开展专项行动的,每次扣 6 分;未按规定上报行动方案、总结、相关汇报材料或打击不力被上级通报的,每项扣 1 分。
30 刑事侦查大队
17.打击工作考核指标(16 分)
完成市局下达的打击工作指标。未完成下达的破案指标的,每少一起扣 0.5 分;未完成下达的起诉指标的,每少一人扣 0.5 分;弄虚作假的,每发现一起扣 2分。
18.制度和机制建设(8 (1)各类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特别重大刑事案件立、破案后,必须在
序号 考核内容 考核指标 评分标准 满分 区局评分部门 备注 分)
24 小时内填《森林和野生动物特别重大刑事案件立破情况报告表》并录入系统,同时书面上报市局刑侦大队。不按时、按规定报送的,发现一起扣 1 分。
(2)每月填报《森林公安案件月报表》,每季度报送《警情研判分析报告》。迟报、漏报的,每次扣 1 分。
(3)组建侦查行动队,有规章制度,并上报市局刑侦大队备案。未组建侦查行动队的,扣 0.5 分;没有规章制度,并上报市局刑侦支队备案的,扣 0.5 分。
(4)年内依时办结上级督办案件。未完成的,每 1 起案件扣 2 分。
(5)年内及时办结上级转办案件。未完成的,每 1 起案件扣 1 分。
(6)按时反馈核查办理转办的线索、案件情况。不按时反馈办理情况的,一次扣 1 分。
5 治安管理 19.林区安保维稳(3 分)
(1)因涉林案件发生 5 人以上到邕群体非正常上访事件,不掌握情况、不汇报、不采取相应措施的,每起扣 0.5 分;发生 5 人以上进京群体上访,不掌握情况、不汇报、不采取相应措施的,每起扣 1 分。
(2)林区发生重大治安事件及突发群体性事件处置不当引发严重后果,导致被有关部门问责或相关责任人被处分或被追究法律责任的,每起扣 1 分。
20 治安管理大队
20.涉林矛盾纠纷排查 (2 分)
(1)未定期开展涉林不稳定因素排查的,扣 1 分。
(2)未及时准确掌握林区治安动态、发生重大治安事件被通报批评的,扣 1分。
21.行政案件查处(8 分)
全年查处行政案件(含治安案件和林政案件)未完成任务数的,每减少 5%扣 1分。
22.枪械管理(2 分)
(1)严格执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佩带使用枪支规范》和《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规定》,认真落实枪支弹药保管设施、枪支弹药管理使用、配枪人员审查培训等管理制度。在督查检查中发现不落实规定的,每项扣 0.2 分。
(2)发生枪支丢失、被盗或民警持枪犯罪等涉枪案(事)件的,此项不得分。
序号 考核内容 考核指标 评分标准 满分 区局评分部门 备注 23.基础信息采集(5 分)
(1)按市局要求明确采集目标,规范采集流程,完成区局下达采集任务量。没有采集工作方案和考核细则的各扣 0.5 分,各单位录入量少于市局规定(另行下发通知)录入量的,每少 5 个百分点扣 1 分,实际录入量少于规定录入量 80%的不得分。
(2)保证采集质量,全年采集基础信息无弄虚作假行为。每月对各县区抽查 5个账号。不按采集标准进行采集、采集质量差、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发现一起扣 0.2 分。
6 法制建设 24.执法质量考评(3 分)
没有上报执法质量考核通知及考评结果的,扣 3 分;考评少于两次的,扣 1 分。
12 法制科 法制科制定执法质量考核办法 25.执法资格等级考试及基本法律知识学习抽考(2 分)
民警参加执法资格等级考试有作弊的,每人次扣 0.5 分。没有上报民警基本法律知识学习抽考通知及抽考结果的,扣1分;抽考人数未达到在编在职人数30%,扣 0.5 分;被抽考人员及格率未达到 90%的,扣 0.5 分;
26.执法办案场所规范管理使用(2 分)
执法办案场所未按照“四个一律”等规范要求管理和使用的,每发现一次扣 0.5分。
27.网上执法办案(2 分)
未实现网上执法办案的,每单位扣 1 分。
28.落实执法权限(3 分)
未按照《关于进一步明确县级森林公安机关管辖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20××〕84 号)要求落实执法权限的,每单位扣 1 分。
7 警务保障 29.中央、省森林公安补助资金使用情况(3 分)
不按时上报资金使用计划的扣 0.5 分;资金下达后没有执行预算的,每项扣 0.5分;未完成预算任务的,每项扣 0.5 分;不规范使用资金被上级检查指出的,扣 2 分,被通报批评的,扣 3 分;没有按规定报送上年度中央和省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一次扣 0.5 分。
7 办公室
30.被装等省统配的装备计划申报和调拨发放情况 不按时上报被装计划的,每次扣 0.5 分;上报的被装信息有误,导致民警当年不能正常申领被装,每人次扣 0.2 分;对采购回的被装,不在签收后 10 个工作日内发放给民警的,扣 0.5 分;对民警当年次发放的被装,因客观原因需要更
序号 考核内容 考核指标 评分标准 满分 区局评分部门 备注 (2 分)
换而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更换的,扣 0.5 分。
31.民警单警装备配备情况(2 分)
民警单警装备(必备)配备总件数未达 85%(含),每少 1 个百分点扣 0.1 分。
8 警务督察 32.年度警务工作重点督察落实(2 分)
未按照上级要求部署开展警务督察工作的,每次扣 0.5 分;开展督察无工作方案、无督察记录,不按要求完成规定工作的,每次扣 0.2 分;对督察发现问题未进行整改,或未按要求上报整改情况的,每次扣 0.2 分。
5 警务督察大队
33.《××森林公安机关警务督察扣分处理规定(暂行)》执行情况(2分)
未按规定开展督查行动的,每次扣 1 分;未按时上报督查结果的,每次扣 0.5分。
34.纪检督察员配备及工作落实(1 分)
配备专(兼)职纪检督察人员,负责年度纪检督察工作,未配备专(兼)职人员扣 0.5 分。每月 12 日前规范上报《公安督察工作情况综合统计月报表》,未报或迟报的每次扣 0.2 分。
35.接报案材料完善规范(2 分)
《值班日志》、《受理报警登记表》等有关报案记录材料齐全规范的,计 2 分。检查发现有不记录或记录不规范的,每次扣 0.1 分。
9 加分项 1.市局班子成员的评价(10 分)
市局班子成员对各县(区)森林公安局(分局)的年度综合工作综合评价测评设“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等级,对应分值分别为 10 分、7分和 4 分。各单位年度综合工作评价测评的加分根据市局班子成员对各单位测评总分的平均值予以确定,第一名得 10 分,第二名得 8 分,第三名得 6 分依次递减的方法对所有考评单位进行加分。
40 市局考核办
2.争先创优(4 分)
1.所属单位年度内被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省公安厅及以上单位记集体一等功的,每次计 10 分;被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省公安厅及以上单位记集体二等功、全区公安优秀基层单位或授予其他荣誉称号的,每次计 5 分;被省森林公安局记集体三等功或授予其他荣誉称号的,每次计 2 分(以当年下文表彰的
序号 考核内容 考核指标 评分标准 满分 区局评分部门 备注 时间为准,下同)。
2.所属单位民警年度内被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省公安厅及以上单位授予一、二级英模、记个人一等功、评为全国先进工作者、特级优秀人民警察、全国人民满意公务员、全区公安模范人民警察、授予“五一”劳动奖章或其他荣誉称号的,每次计 5 分;被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省公安厅及以上单位记个人二等功、评为全区优秀人民警察或授予其他荣誉称号的,每次计 3 分;被省森林公安局记个人三等功或授予其他荣誉称号的,每次计 1 分。
对 5 个县(区)的表彰奖励工作汇总所有的加分后,按照从高到低进行排名,对计分排名第 1 的给予加 4 分,其他单位按照计分与加分分值的比例确定最后的加分。(如第 1 名计分 20 分,确定的加分为 4 分;第 2 名计分 10 分,则按照比例确定的加分为 2 分,依此类推;各县区只需要统计计分分值,加分分值的情况由政工科根据排名确定)。
3.刑侦工作(10 分)
(1)超额完成工作指标:分别对破刑事案件总数、起诉数、完成破案指标率、完成起诉指标率等四项数值进行排名(每项按第一名 20 分,第二名 19 分,依次递减的方法对所有考评单位进行计分)。再对四项计分进行合计,依据合计总分进行最后排名,最终按总分第一名得 8 分,第二名得 6 分,第三名得 4 分依次递减的方法对所有考评单位进行加分(本小项 8 分。未完成市局下达打击涉林违法犯罪工作考核指标不得计加分)。
(2)年内全部完成案件督办工作。完成的,每 1 起案件加 0.4 分(本小项 1.6分。未完成全部督办案件的,不得加分)。
(3)年内全部完成案件转办工作。完成的,每 1 起案件加 0.2 分(本小项 0.4分。未完成全部转办案件的,不得加分)。
4.行政案件(6 分)
对超额完成任务的单位按排名进行加分,依次分别为:第一名 6 分,第二名 4分,第三名 2 分,第四、五名 1 分。(本小项 6 分。未完成市局下达行政案件工作考核指标不得计加分)。
序号 考核内容 考核指标 评分标准 满分 区局评分部门 备注 5.派出所等级评定(2分)
新命名一级公安派出所的每个加 2 分,新命名二级公安派出所的每个加 1 分。最高加分 2 分
6.基础信息采集工作及新一代双系统移动警务终端配备(2 分)
超额完成基础信息采集工作任务的加 1 分;民警配备新一代双系统移动警务终端达 80%(含)以上加 1 分。
7.鼓励取得执法资格高级证和律师证(2 分)
年度民警通过公安民警高级执法等级考试或国家司法考试的,每人次加 1 分。最高加分 2 分。
8.宣传工作(2 分)
(1)按核定民警编制数划分单位类型和确定新闻稿件(市森林公安局网站-公安内网)加分基数。①核定编制数在 20 名以下为第 1 类单位,年度新闻稿件采稿加分基数为 20 篇。②核定编制数在 20 名(含)以上的为第 2 类单位,年度新闻稿件采稿加分基数为 30 篇。完成基数加 1 分。(2)在省级以上媒体刊登本单位工作正面报道(不含转载)的,每条加 0.5 分,在省森林公安局网站-公安内网采用的,每条加 0.1 分(考评时须提供佐证材料)。
对 5 个县(区)的表彰奖励工作汇总所有的加分后,按照从高到低进行排名,对计分排名第 1的给予加 4 分,其他单位按照计分与加分分值的比例确定最后的加分。
9.基础设施建设(2 分)
单位业务技术用房年内取得开工许可证并开工建设的,每开工一个单位加 2 分(注:纳入“十二五”规划内的项目,且中央、省已安排资金的除外)。最高加分 2 分。
10 扣分项 违法违纪考评 1.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县(区)局(分局)班子成员扣 4.5 分/人次,其他民警(含所辖派出所)扣 3 分/人次。
2.受开除党籍或开除公职处分。县(区)局(分局)班子成员扣 3 分/人次,其他民警(含派出所)扣 2 分/人次。
3.受其他党纪政纪处分。县(区)局(分局)班子成员扣 1.5 分/人次,其他民警(含派出所)扣 1 分/人次。
同时受党纪处分、政纪处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之中的两种或三种处分(罚)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确定扣分,不重复扣分。
序号 考核内容 考核指标 评分标准 满分 区局评分部门 备注 若县(区)局(分局)主要领导违法违纪,当年度不能评为优秀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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