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案刑事判决书示例
刑 事 判 决 书 (20××)×1102 刑初 27 号 公诉机关××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男,19××年 8 月 23 日出生于××省××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省××市××区。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 20××年 9 月 19 日被××市公安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 10 月 25 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男,19××年 9 月 12 日出生于××省××县,土家族,高中文化,无业,家住××省××市××县。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 20××年 9 月 19 日被××市公安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 10 月 25 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郭××,男,19××年 6 月 18 日出生于××省××县,汉族,初中肄业,无业,家住××省××市××县。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 20××年 9 月 19 日被××市公安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 10 月 25 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男,19××年 5 月 6 日出生于××省××市,汉族,初中肄业,无业,家住××省××市××市。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 20××年 9 月 19 日被××市公安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 月 25 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女,19××年 3 月 24 日出生于××省××县,汉族,职高肄业,无业,家住××省××市××县。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 20××年 9 月 19 日被××市公安局××分局刑事拘留,同
年 10 月 25 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男,19××年 6 月 22 日出生于××省××县,汉族,初中肄业,无业,家住××省××市××县。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 20××年 9 月 19 日被××市公安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 月 25 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男,19××年 9 月 10 日出生于××省××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省××市××区。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 20××年 9 月 19 日被××市公安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 10 月 25 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麦××,男,19××年 6 月 6 日出生于××省××县,汉族,大学文化,无业,家住××省××市××县。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 20××年 9 月 19 日被××市公安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 月 25 日被执行逮捕。
××市××区人民检察院以饶信检公诉刑诉[20××]19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吴××、郭××、胡××、刘××、麦××、王××、赵××犯非法拘禁罪,于 20××年 1 月 9 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郏利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吴××、郭××、胡××、刘××、麦××、王××、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被告人高××、吴××、郭××、胡××、刘××、麦××、王××、赵××系传销组织成员。其中,高××系该传销窝点“管家”,吴××为副管家,平时负责该窝点日常事务及人员的管理。被害人李某 2、祝某分别于 20××年 9 月 10 日和 9 月 15 日,被骗至该传销组织位于××市××区五三大道市立医院对面一出租房 6 楼的传销窝点内实行看管,并被剥夺人身自由。期间,为了达到使被害人李某 2、祝某加入传销组织的目的,被告人高××、吴××、郭××、胡××、刘××、麦××、王××、赵××等传销组织成员,采取日夜看守、语言威胁和体罚等手段,对被害人强行进行洗脑教育。
20××年 9 月 18 日,该传销窝点被××市××区公安机关查获,被告人高××、吴××、郭××、胡××、刘××、麦××、王××、赵××被抓获归案,被害人李某 2、祝某获得解救。
被告人高××、吴××、郭××、胡××、刘××、麦××、王××、赵××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并作认罪供述,并有各被告人常住人口信息、归案情况说明、抓获现场照片、证人李某 1、赖某的证言、被害人李某 2、祝某的陈述、被告人高××、吴××、郭××、胡××、刘××、麦××、王××、赵××的供述、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吴××、郭××、胡××、刘××、麦××、王××、赵××以加入传销组织的名义,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
立,本院予以支持。八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系主犯,被告人郭××、胡××、刘××、麦××、王××、赵××作用相对较轻。八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高××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年 9 月 19 日起至 20××年 4 月 18 日止。) 二、被告人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年 9 月 19 日起至 20××年 4 月 19 日止。) 三、被告人郭××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年 9 月 19 日起至 20××年 3 月 19 日止。) 四、被告人胡××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年 9 月 19 日起至 20××年 3 月 19 日止。)
五、被告人刘××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年 9 月 19 日起至 20××年 3 月 19 日止。) 六、被告人王××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年 9 月 19 日起至 20××年 3 月 19 日止。) 七、被告人赵××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年 9 月 19 日起至 20××年 3 月 19 日止。) 八、被告人麦××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年 9 月 19 日起至 20××年 3 月 19 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员 ××
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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