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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设计课程教学研究&产品责任立法机制综述

发布时间:2021-08-27 18:43:57 浏览数:

 产品设计课程教学研究

 摘要:为实现学校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有效的与企业需求对接进行产教融合,提出了工科背景下工业设计专业产品设计课程教学思路,即在相关的行业背景下,使课程的理论和实践教学与企业项目设计实践相结合,通过设计锻炼,提升学生的实践应用能力。最终以手机行业为例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关键词:产品设计;教学;行业;探索 工业设计的核心是产品设计,产品设计的教学时主要考虑设计三要素:产品功能、工艺性和形态美学。在此三要素中,学校重点培养的是学生的造型设计能力,即形态美,导致学生对产品功能及工艺知识知之甚少,和企业实际需求间存在一定的错位。因此,以手机行业为背景,从企业生产实践出发、对产品设计课程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进行了有意探索。

 1 企业对产品设计人才的具体要求 作为高校教师,经常看到毕业生在双选会上找到对口的工作的同时,学生明显缺乏胜任岗位的信心。虽然,学生在校期间成绩较为优秀,但是实践能力欠缺,面对用人单位的专业且接地气的面试问题,经常显得无所适从。其主要原因在于核心课程产品设计教学和企业需求之间出现了错位。产品设计首先要考虑的是产品的功能,产品只有具有一定的功能,才是其得以存在的价值基础,而产品功能的实现,必须依赖于一定

 的零部件单元,产品零部件单位在三维空间中的大小及布局是产品设计必须考虑的核心问题,也是对形式追随功能的有力解释;其次是产品功能实现的工艺性,即材料、结构、工艺等内在生产要素可行性;最后考虑的是产品美的形态,形态的考虑必须要考虑实现产品功能的零部件单元大小及布局对外观造型的影响。在于工业设计作为应用型为主的专业,应该强调设计实践,重理论、轻实践(或理论与实践脱节)的设计教育定位难以满足市场的要求。[1]据调查,现在国内高校工业设计专业培养计划中开设产品设计课程的高校很多,但是仅限于一般的产品设计流程,虽有工艺知识的讲解,但是讲解内容过于简单,且和企业实际有一定的偏差。虽然有模具设计课程学习,对产品成型技术有一定的了解。但是,学生毕业时一般不懂产品内部结构的组成,更谈不上结构工艺上的实现,设计的产品造型往往不易制造,甚至根本没有考虑生产工艺要求,导致无法生产制造。因此工业设计专业产品设计课程教学应结合企业需求,在培养学生审美能力的同时,重点培养学生工程设计相关内容的教学,使学生在产品功能单元布局合理的情况下,实现产品外观造型及内部结构设计。从而缩小理论与实践的差距,推进产教融合。

 2 产品设计课程教学的探索 设计必须基于一定的行业背景,不同的行业有不用的设计标准,并结合设计材料有产品结构设计的推荐值。本文结合

 工业设计专业学生就业方向:产品设计、平面设计、环境设计及设计管理。主要以产品设计中小型产品(手机行业)为背景,进行了产品设计课程理论和时间教学的有益探索。

 2.1 产品设计课程理论教学探索 产品设计核心课程,表达了对设计问题多样性、复杂性的关注并促使教学情境作出适时改变。[2]以手机行业产品设计为例,塑料零部件居多,钣金件较少。因此,在产品设计课程的理论教学过程中工程设计的内容应补充加强:手机堆叠 2D布局、常见 LCDLENS 规格参数、前盖、后盖、按键设计、DOME设计、电池盖设计、电池盖按键设计、天线设计、耳机插孔设计、speaker 设计、microphone 设计及装配结构等。(1)零部件的堆叠:针对手机产品设计,首先要对实现产品功能的所有零部件进行有效合理的布局。在 Pro/Engineer 三维参数化工程设计软件中,有强大的产品零部件布局功能,能够在设计之初保证所有功能实现的零部件单元进行合理的布局。(2)结构及工艺:钣金件主要为冲压工艺完成产品结构的设计。塑胶件的设计,主要是结合手机制造过程中常见生产加工工艺(如注塑工艺)对诸所涉及的产品零部件的壁厚、拔模角度、圆角、凸台、加强筋、装配柱、嵌件、螺纹、表面装饰花纹及图文标识、卡钩、卡扣、止口、链接等结构依据行业标准规范及推荐值进行详细的产品结构设计。(3)掌握常见的表面处理方式如真空电镀、丝印、移印、化学腐蚀、喷砂、抛光、拉丝、滴胶、

 激光焊接、电泳涂装、镭雕、镶钻、阳极氧化及高光切削等原理及加工后效果。

 2.2 产品设计课程实践教学探索 (1)案例式教学。鉴于学生基于手机行业背景的产品设计基础理论知识薄弱,实践能力不强的特点,宜采用深入浅出、通俗易懂的“案例教学法”。所谓案例教学是指把案例引入课堂环节,以手机产品设计实践案例的形式让学生进行设计实践,引导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的理论知识,去分析解决产品设计过程中实际问题能力的一种教学方法。案例教学将部分真实设计案例引入课堂,使学生在一段相对短的时间内,亲历手机产品设计所有过程,通过实践、视频结合的方式实际、生动,富有吸引力和启发性,从而能有效地提高学生运用所学理论和知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2)深入企业进行设计实践。工业设计本身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早在包豪斯的教学体系中就明确提出了“干中学”的教学方法,通过实践活动来培养学生发现和解决问题的能力。[3]深入企业进行设计实践,其对象不仅是学生,课程教学老师也可以参与其中。今年我院毕业年级学生深入重庆小康动力有限公司进行设计实践,在学校老师和企业导师的指导下完成毕业设计论文。学校鼓励教师进行行业背景培训,我院工业设计专业三名老师赴四川长虹电器有限公司进行为期连个月的企业实践锻炼。通过企业间建立有效的沟通交流实践平台在提升老师实践教学

 水平的同时,对专业学生结合企业实际需要,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也得到了有效的提升。

 3 结论 在分析了目前工业设计专业产品设计课程教学中存在的不足和人才培养与企业实践之间的偏差后,提出了工科工业设计专业产品设计课程教学的基本想法。因院校不同、办学层次、办学条件、专业方向不同,在此,对于工业设计专业产品设计课程教学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希望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给同行提供必要的参考。

 参考文献:

 [1]严波,严春妍,丁治中,等.产品设计课程群实验教学方法与手段的改革[J].实验室研究与探索,2012(5):128. [2]张浩,曹明.产品设计核心课程在定位:从方法导向到问题导向[J].装饰,2016(7):128. [3]薛亚平.对工业设计专业学生创新能力培养的几点思考[J].江苏技术师范学院学报,2010(7):86.

 产品责任立法机制的综述

 本文作者:林立华工作单位:徐州医学院 一、产品责任立法概况 从时间上讲,产品责任法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发展较晚。在对产品责任进行立法时,许多国家纷纷突破了传统合同法的框架,在侵权行为法体系内建立特殊的产品责任侵权制度,在产品责任制度中引人无过错或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以期通过立法的方式保护在经济上处于弱者地位的消费者利益,从而实现社会关系的平衡。我国的产品责任立法,目前尚处于探索发展阶段,还未制定出一部完整的产品责任法,有关产品责任的法律、法规分散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保护法》)。然而,这些法律条文的规定大都过于简单,不易于操作,而且有些条文措辞欠妥、突出反映在“产品”和“缺陷”这两个概念上。随着经济的发展,关于产品责任的争议将日益增多,而我国关于产品责任的法律、法规零散分布状态显然不能适应社会需要。尤其在《产品质量法》中规定产品责任问题容易使人误将产品质量不合格的责任同产品缺陷引起的产品责任相混淆。所以,目前在我国制定一部统一的产品责任法是十分迫切的。

 二、产品责任立法中对“产品”概念的界定 确定产品责任,首先必须明确产品责任立法意义上对“产品”概念的界定,这对是否承担产品责任至关重要。我国《产品质量法》第 2 条给“产品”下了一个明确的定义“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本法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同时,《产品质量法》第 73 条还规定:“军工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由此可见,我国“产品”的概念内涵是:第一,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物品,不仅是指有形的物质,同时也指无形的物质;第二,不包括初级农产品以及非工业用品;第三,不包括建筑工程等不动产;第四,不包括军工产品。在这里,尽管《产品质量法》对产品的定义比较明确,但仍有值得完善的地方。法学界比较集中的疑义在于两点:第一,“加工、制作”的含义过于广泛、笼统,不利于操作;第二,使用“销售”一词欠妥。有些产品并非直接由销售渠道进入消费者手中,由此引发的产品责任如何负担则成为争议焦点,因此,有人建议改为“流通”一词。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各种各样的新产品将不断涌现,产品责任法应确保其对消费者提供的保护与高速发展的经济同步,根据形势的需要不断抛弃陈旧的观点,将更多的新产品纳人产品范畴之中。对照欧美国家“产品”概念,我们可以从中吸

 取一些有益的东西。《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第 2 条规定,“产品指一切动产,即使被组装或安装在另一动产或不动产中的动产也包括在内,但农业原产品和猎物除外”。该条采用排除法,虽不够准确,但仍有可借鉴之处,如“不动产”一词的使用,远比我国《产品质量法》使用“建设工程”一词妥贴。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 186 条规定:“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它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为不动产”。因此,使用“不动产”这一法律用语代替“建设工程”更为科学。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这里把“产品质量不合格”认为是承担产品责任的原因显然是不正确的。在制定《民法通则》时,部分学者对“瑕疵”和“缺陷”的概念混淆,将“瑕疵”概念定义为产品规格质量不符合法定或约定标准。而事实上,依据《合同法》属于瑕疵产品,并不一定具有对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不一定属于产品责任法上的缺陷产品,而在产品责任法上属于有缺陷的产品,也可能在《合同法》上并无瑕疵,属于质量合格产品。另外,我国《产品质量法》第 46 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缺陷是指不符合标准。”这里把“不合理的危险”作为缺陷的标准是十分科学的,但后半句又把是否符合国家

 标准、行业标准作为缺陷衡量的依据,这就为衡量产品是否有缺陷提供了双重标准。而产品质量标准的制定是综合多种因素制定的,并不以产品无危险性或具有安全性为唯一标准。因而,符合国家、部门、行业产品质量标准的产品,并不排除其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可能性。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无疑会令某些使用具有不合理危险却符合某些质量标准的产品的受害人难以获得赔偿。此外,随着高新技术的发展,新产品不断出现,国家若想在所有新产品投人流通之前,都制定相应的标准,是十分费时费力且可能出现指导标准偏差的情况。因此,我国的产品责任立法应确定统一的产品缺陷衡量标准,即以“不合理的危险”的存在为基本标准。

 三、产品责任立法中对“缺陷”概念的界定 按照《美国侵权法第二次重述》之定义,所谓“缺陷”,指产品含有对使用人或消费者人身或财产之不合理危险。可见,所谓“缺陷”,是指对于使用者或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有危害性,它包括 4 种情况:第一,设计缺陷,指因设计原因而造成缺陷;第二,制造缺陷,指设计并无缺陷,只是制造加工过程中疏于监督、控制使部分产品具有缺陷;第三,指示缺陷,指未对产品的安全使用提供充分的指示和警告;第四,开发缺陷,指在产品开发过程中存在的缺陷。我国《民法通则》第 122 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就是决定何种损害应由加害人赔偿,何种情况下,加害人可不负赔偿责任。它

 受一定社会的经济因素、伦理道德观念以及国家法律政策的影响。在现代社会,产品责任的发生多为有高度工艺技术缺陷的结果,难以防范。加害人是否有过失,被害人也难于举证。这就使得过失责任原则在保护消费者利益时能力有限,即对既不拥有足够的方法和技术手段,又不具备雄厚的财力对产品生产过程进行调查的消费者来说,举证是困难的,在道义上也欠公平。而对产品的担保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消费者的证明负担。因为根据明示担保,只要产品存在合同中规定的明示担保情况,消费者就可以得到赔偿;根据默示担保,即使合同中没有规定,按照普通法或制定法规定的默示担保义务,也可以要求制造商对产品缺陷赔偿。但是适用担保责任虽然不需要原告证明被告有错,但它仍要原告证明产品的制造者或者卖方违反了产品的明示或默示的担保责任,这种证明也越来越复杂,于是逐渐出现了严格责任原则。产品制造者、销售者的严格责任,是美国法院创造的一项侵权法制度。1963 年的格林曼诉尤巴电力一案,被公认为标志严格责任制度得以确立的里程碑。对此,加州最高法院在判词中对严格责任规则作了准确的表述:制造商将其产品投人市场,明知其产品将不经检验而被使用,则此有缺陷商品所致人身损害应由制造商承担严格责任。采取严格责任原则可以加大对产品危险的惩治力度,因为严格责任原则只允许被告通过证明以下事由而提出抗辩:一是生产者未将产品投入流通;二是产品投放流通时引起的

 缺陷尚不存在;三是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四是产品不是为了经济目的而生产、销售。同样,我国的产品责任立法也采取了严格责任原则,如《产品质量法》第 41 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中,生产者可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抗辩事由类似于上文所提的前 3 条。我国之所以采取严格责任,主要有两方面原因。第一,严格责任有提高效益的功能。它通过降低与事故有关的成本来提高社会效益,即鼓励产品在抑制危险方面的投人;抑制危险产品的消费;减少交易成本;促进分散损失。第二,严格责任有实现公平的功能。它通过恢复受害人的权利和实现受害人的权利实现公平。我国目前有一种观点认为,对产品制造者和销售者以严格责任会加重企业的负担,影响企业开发新产品的积极性,不利于我国产品的出口。这些说法显然夸大了产品严格责任的负作用,因为,社会主义国家社会生产的根本目的,是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而经济的高速发展,绝不允许以损害消费者权益为代价,反之,这种以损害消费者权益为代价的经济发展,是一种没有任何价值的扭曲发展。所以,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角度而言,必须建立严格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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