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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承诺书

发布时间:2021-09-16 16:27:53 浏览数:

 保密承诺书

 鉴于我司(xxx)在与贵行(xxx)合作进行或拟合作进行的

  项目 (以下简称“合作项目”)中,贵行将提供给我司相关保密信息,因此我司特向贵行做出如下陈述与承诺,并保证受本承诺书的约束。

 第一条

 定义

 本承诺书中,有关术语含义如下:

 1、“信息”指任何以书面、口头或电子形式存在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任何涉及贵行过去、现在或将来的商业计划、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处理手段、财务信息; (2)任何贵行提交的合同、项目文件、咨询函件、客户资料及信息; (3)任何贵行的技术措施、技术方案、软件应用及开发,硬件设备的品种、质量、数量、品牌等; (4)任何贵行的技术秘密或专有知识、文件 、报告、数据、客户软件、流程图、数据库、发明、知识及贸易秘密; (5)任何其他的以有形方式或无形方式存在的信息。

 2、“保密信息”指贵行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明确通知我司应当保守秘密的“信息”:(i)以有形形式披露的、在披露之时明确在显著位置标为“保密”的信息,或(ii)以非有形形式披露(例如以口头或视觉形式披露)、在披露之前明确告知我司为“保密”,并进行书面记录的信息。

 就本承诺书而言,前一段中使用的“有形形式”一词,除了指传统的书面文件或实物外,还应包括但不限于数据或信息的电子、磁或光的形式。

 以上述条款的规定为前提,保密信息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合称“中国商业秘密法规”)中关于“商业秘密”的定义,且应当作为“商业秘密”受到“中国商业秘密法规”的保护。

 第二条

 我司保密的义务 1、我司对于从贵行处收到的保密信息,在未经贵行事先书面许可的情况下,不以任何方式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2、我司对于从贵行处得到的保密信息,应当通过建立内部保密制度、培训员工等方式和措施确保保密信息的安全。

 3、我司严格保证:

 (1)所收到的保密信息只能用于我司为合作项目之目的,而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2)所收到的保密信息在我司内部能得到谨慎的使用,只能透露给渤海银行及其分支

 机构内部参与我司与贵行合作项目的雇员或我司为项目合作目的或为项目审计之目的聘请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外部顾问等中介或顾问机构。我司保证前述雇员及中介或顾问机构在知晓保密信息之前已经充分了解了本协议的保密要求或已签署了保密协议; (3)对于所收到的保密信息,除为合作项目之目的在我司或我司聘请的中介或外部顾问内部进行适当的复制外,不进行任何复制和传播; (4)除非贵行同意,否则我司不向第三方披露我司与贵行的任何会谈、会议、协商或共同工作的内容和时间安排。

 第三条

 非保密信息

 下述信息不视为保密信息:

 1、非由于我司违反本承诺书的原因进入公共领域的信息; 2、我司在收到信息前已经合法掌握的信息; 3、我司正当且合法地从有权披露的第三方处得到的信息; 4、已得到贵行书面同意予以公开或向第三方披露的保密信息; 5、根据法律、法规不再作为保密信息的信息。

 第四条

 保密责任的例外

 在下述两情况下,如发生保密信息的泄露,应免除我司相应的责任; 1、我司被所在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要求披露有关保密信息。如因该等情况造成保密信息的披露,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前提下,我司将立即书面告知贵行。

 2、由于我司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控制的原因,即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了保密信息的泄漏。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我司将立即通知贵行,尽合理努力控制保密信息泄露范围,减少该事件可能造成的损失,并在可能的情况下继续履行保密义务。

 第五条

 保密信息的返还

 我司承诺只要收到贵行的书面要求,我司将归还全部保密信息资料和文件。

 如果该保密信息属于不能归还的形式、或已经复制或转录到其他资料或载体中,则应销毁或不可恢复地删除。

 尽管有上述承诺,但我司有权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审计要求或内部档案管理规定保留相关信息。

 第六条

 对本承诺书的保证

 未经贵行书面同意,本承诺书不以任何方式进行修改、终止或解除。本承诺书项下的权利义务不得转让。

 第七条

 本承诺书的效力范围

 1、本承诺书的效力仅限于保密责任。在任何情况下,我司向贵行提交本承诺书都不表示或意味着任何一方有责任与对方建立任何形式的商业合作关系。同时,贵行与我司交换信

 息的行为不应被视为是双方之间建立合作关系的合同,或者被视为是贵行或我司签订合同的承诺。

 2、贵行提供信息的行为不被视为是以任何方式授予技术许可,或是转让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或技术秘密的行为。我司取得信息并不表明取得了信息的任何知识产权;对贵行所提供的任何信息的知识产权和财产权利,全部归原权利人所有。

 第八条

 司法管辖和法律适用

 本承诺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凡因履行本承诺书而产生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并按照其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裁决,仲裁地点在北京,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上述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在争议解决期间,若该争议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履行,则该其他条款应继续履行。

 第九条

 承诺书的有效期

 本承诺书自我司负责人或授权签署人签署之日起生效,我司承担的保密义务期限为自知晓保密信息之时起,有效期为 个 月。

 承诺方:

 授权签署人: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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