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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言论自由申视“人肉搜索”

发布时间:2021-09-28 11:21:43 浏览数:

 从言论自由申视“人肉搜索” 摘要:言论自由是宪法规定的权利,伴随着而互联网的产生与飞速发展,人们在网络上拥有更大的不受空间、时间限制的言论自由。而便捷的网络发展出现了“人肉搜索”概念,该概念背后体现的是言论自由和隐私权冲突,近年也频发人肉速搜带来的恶性事件。在实践中,应当如何规制“人肉搜索”问题值得思考,本文从言论自由角度审视“人肉搜索”并提出相关意见。

 关键词:言论自由;权利;人肉搜索;

  目

 录 一、“人肉搜索”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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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人肉搜索”的社会价值与负面影响

 ..............................

 4 4

 (一)

 “人肉搜索”的社会价值................................... 4 (二)

 “人肉搜索”的负面影响................................... 4 三、

 “人肉搜索”与言论自由 — 以“德阳女医生”案为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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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5

 四、

 “人肉搜索”的法律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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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联网的快速发展极大的丰富了人们的生活,根据 2019 年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发布的第 44 次互联网发展统计,报告显示,截至 2019 年我国网民规模已达到 8.54 亿,互联网普及率达到 61.2%,这意味着超过 6 成的民众可以通过互联网丰富自身的生活,在互联网平台进行交流沟通或满足生活需求。互联网平台,的确让获取信息的渠道变得更多加快了信息交流的频率速度,公众在马甲的掩盖之下可以自由发表言论,公众的表达欲高,网络已经成为舆论的自由地带。

 但网络的真空自由地带引发诸多问题,最为显著的就是“人肉搜索”问题。网络媒体平台,承载个人的自由言论,同样也暴露出个人的兴趣爱好,生活轨迹。在正常网络环境中之类繁琐细碎的信息并不引人注意,但是当个人成为“人肉搜索”的对象,这些细碎的消息就会变成一只只冷箭,令当事人受到很大伤害。为营造健康网络环境,2010 年 3 月起正式实施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在该规定中对“人肉搜索”的网络暴力进行立法规制。这引发一定的思考,“人肉搜索”究竟是言论自由的表现还是应受到法律规制的违法行为?“人肉搜索”与言论自由之间的界限到底是什么?为解答对“人肉搜索”问题的疑惑,通过一定的资料研究,从“人肉搜索”的概念出发,分析“人肉搜索”与互联网下言论自由的界限,分析“人肉搜索”的违法性,最终得出研究结论。

 一、“人肉搜索”概念 “人肉搜索”这一概念源自于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其实互联网的衍生物,我国“人肉搜索”第 1 次出现是在 2001 年的陈某某事件,在猫扑网平台上,一网民公开曝光与女性照片,并表明他是自己的女朋友之后有网民曝出该女性的线下真实身份,并在网络平台发布了该女性的个人资料,从此之后“人肉搜索”这个名词逐渐被人们了解,“人肉搜索”是一种人工的信息收集模式,它并不同于谷歌等平台利用机器搜索引擎进行信息搜集,“人肉搜索”利用人与人之间的线下关系网获得对应群体的个人资料,并最终在互联网平台发布,整个过程可以将参与者划分为 5 类人员,分别为发起者,爆料者,评论者,转发者以及被曝光者。简单的来说,“人肉搜索”就是提问,收集资料,汇集资料,得到答案的过程充分体现了互联网时代下的新型互助模式,在这个模式中用户拥有了更公平自由的发言权。

 “人肉搜索”具有主体狂欢化的特点,在互联网平台人人都拥有虚拟的马甲,

 每一位用户都是隐匿自身的存在,这种虚拟性极大的满足了线上用户的需求,人们在开放的空间可以肆无忌惮的发表言论共享资料。

 二、“人肉搜索”的社会价值与负面影响 (一)“人肉搜索”的社会价值 “人肉搜索”具有一定的正面影响。在互联网的平台上仍然可以拥有虚拟身份,可以真实的的发表自身的言论与想法。这个过程可以汇集群众、聚集内容广泛传播特定事件,扩大事件影响。在虚拟空间中人们可以通过共鸣汇集成团体,集合群众力量,克服时间地域的障碍,针对社会热点问题发表统一的意见。因此“人肉搜索”在社会舆论监督方面具有正面作用,其在监督方向中具有天然优势,“人肉搜索”在信息的传播广泛性与传播速度上,比传统媒体具有更大的优势。以 2006 年的女生虐猫事件为例,该女性的虐猫事件在网络上引发热议,了解相关事件的群众自发在互联网上汇集该事件主角的信息,并将其发布到互联网上,对其进行“人肉搜索”,大量网友通过获得的信息在当事人的社交平台上进行评论转发,网络上的声讨体现了一定程度上的社会公正性。因此“人肉搜索”,其实对违反社会公益和社会道德行为的一种有力监督,有助于弘扬社会正气。

 (二)“人肉搜索”的负面影响 摔狗事件中,狗主人将当事人的相关内容发布到微博上,被大量网友关注转发,网友对事件当事人进行了“人肉搜索”,在社交平台上公开了当事人的信息,包括电话号码,家庭住址等。网民自动进行“人肉搜索”,过度曝光当事人的信息,在一定程度上为狗的主人出了一口气。也通过更快速便捷的方式解决了部分问题,但是在很多事件曝光后,民众自动忽略了对信息过度曝光带来的更为严重的后果。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表示,如果用一个可能有更大法益损害的方式来实现对一个个体法益的保护,这种方式方法是有问题的。

 虽然“人肉搜索”能够整合网民力量,以最快的速度获取到需要的信息资源,但并不能忽视在“人肉搜索”的负面影响。在匿名平台上,人们的发言具有随意性与盲目性,因此,“人肉搜索”也易引发网络暴力与网络攻击。以 2013 年著名的人肉小偷事件为例,网名在发起者盲目引导之下对受害者进行大量的侮辱谩骂,公布受害者的家庭私人电话等隐私信息,给受害者的身心造成巨大的伤害,在网络暴力和网络攻击之下,受害者徐某最终选择自杀。悲剧的出现源于片面的信息

 截取盲目跟风,最终造成网络暴力。

 三、“人肉搜索”与言论自由—以“德阳女医生”案为思考 2018 年四川省德阳市的女生安某前往游泳馆游完,在游泳的过程中,安某与一位 13 岁的男孩发生肢体碰撞,男孩疑似对安医生造成了性骚扰,男孩并没有为此事件道歉,反而欲向安医生吐口水,这一行为激怒了安医生的丈夫乔某,乔某一怒之下将男孩的头部按入泳池中并打了男孩,一巴掌那儿的家属赶来,双方协商更易解决此事,但在更衣室内安医生遭到男孩三名家属的殴打和辱骂,在警方介入之后,双方达成和解,21 日男孩的家属到安医生丈夫乔某的单位滋扰,要求相关单位开除乔某的公职和党籍,并前往安医生所在的工作单位提出相同的要求,22 日 23 日男孩家属取得当日的监控视频并节选片段,通过微博平台短视频平台,微信平台进行发布,在没有查清楚事实真相的前提下,部分官媒对该内容进行转发与报道,有偏向的解读该事件,片面的报道使得网友对安医生以及其丈夫进行强烈声讨,在不到一天的时间内安医生和其丈夫乔某遭受到“人肉搜索”,安医生及其丈夫的姓名,身份证号,家庭住址,手机号等个人信息被曝光,网民疯狂转发,大肆侮辱谩骂安医生与其丈夫,通过骚扰短信骚扰电话的形式,影响安医生及其丈夫的正常工作休息。甚至有网友直接冲到安医生所在的工作单位对其进行侮辱谩骂,25日安医生不堪网友自扰带来的伤害吞服500片扑尔敏自杀。

 安医生自杀后,部分平台删除了相关报道,但“人肉搜索”所引发的暴力事件并未结束,在后续的调查中舆论出现了反转,网友开始对事件中男孩及其家属进行“人肉搜索”,辱骂男孩及其家属。到 2020 年 4 月,微博中该案件的相关话题阅读量达到 2.21 亿次,累计发帖量达到 12.65 万。

 该事件并不是第 1 次因“人肉搜索”导致当事人不堪其扰而自杀的事件,从2001 年的陈某时间到现在,“人肉搜索”这一概念出现已有 20 年。在 20 年来,由于网络的虚拟性,交互性以及超时空性特点,大数据广泛应用使得“人肉搜索”悄然壮大。随着大数据的广泛应用, “人肉搜索”范围也越来越广泛, “人肉搜索”事件的热度也持续上升。

 在实践中我们不能否认“人肉搜索”是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参与权,监督权的表现,其为维护社会公正提供了新的途径,但我们必须要看到仅仅通过网民之间的信息共享,就可以达到超越传统媒体影响力,实现舆论控制的事实存在重要

 的安全隐患。在“人肉搜索”的过程中,网民往往以维护社会公义为旗号,盲目跟风,使得被搜索人承受着个人隐私完全曝光所带来的巨大影响,这种影响不仅包括网络平台上的谩骂侮辱,甚至已经延伸到现实生活中,给被搜索人带来的负面影响是巨大且沉重的。

 由于网民在互联网中发表的言论无需实名,也具有高度的自由,但同时缺乏有效的法律引导,搜索到的信息又即具有私密性,往往会侵犯到被搜索人的隐私权与名誉权,二者冲突之下,更容易演变成为网络暴力的现象,这种多数人的暴政,必须要有相应的法律予以规制。

 在德阳女医生案件中,双方当事人都受到了“人肉搜索”,带来的网络暴力影响,在该事件的发展过程中,最初,“人肉搜索”的发起者并不是暴力的源头,参与信息收集的大量网民,其在网络上发表的不负责任的言论与狂热草率的意见才是暴力的真正力量,这种暴力形成的威胁和后果是无法预估的。

 从法律角度来分析“人肉搜索”,其主观意图是具有恶意的,信息获取的途径是无权行为,在信息转发的过程中会出现言论自由权与隐私权的冲突问题,法律将“人肉搜索”界定为侵权行为,作为支撑的还有 2014 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第 12 条表示网络用户或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基因信息、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信息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然在规定中还列举了 6 种例外情形。

 中国政法大学信息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提出,“人肉搜索”涉及到的不仅是网络侵权问题,这还涉及到刑事法律责任。利用“人肉搜索”胁迫当事人,导致当事人精神错乱轻生,或是将网络暴力转移到线下,造成严重法律后果,会涉嫌诽谤罪,侮辱罪甚至故意伤害罪。同样的 2017 年 6 月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 253 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因此“人肉搜索”行为侵犯了他人权益,情节严重将构成犯罪。

 四、“人肉搜索”的法律界限 “人肉搜索”违法不可为,但“人肉搜索”体现的言论自由是不可忽视的,

 在言论自由权与个人隐私权的权利冲突下,如何解决因“人肉搜索”而衍生出来的网络暴力问题甚至违法问题? 第一要明确立法体系,加强法律制度的可操作性与实践性,通过明确权责主体达到更好指导实践的目的,到目前为止,我国在网络空间行为规范的相关法律规定中,表现的过于宏观,在权利冲突的界限和适用内容表达方面非常宽泛,难以满足实践中的执法需求。《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是促成网络侵权行为有法可依的一次积极尝试,在该规定中有很多闪光点,其为网络空间立法提供了新的思路。

 除了更严厉的规制“人肉搜索”之外,还应当从救济途径的有效性上阻止“人肉搜索”的严重后果。在实践中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网络监管的责任,通过技术层面实现对网络信息的审查,及时删除过激言论失当言论,对可能引起严重侵权后果的内容进行管控。在平台管理中应当做好用户注册信息的管理工作,提高注册信息的真实性,在维护网络平台匿名的同时,能够更好的协助司法机关对违规主体进行法律追偿,避免权力又冲突扩大的可能性。

 参考文献:

 [1]黄莺.基于互联网发展下如何权衡言论自由与网络侵权——以““人肉搜索””为例[J].法制博览,2018(33):53. [2]蔡倩.浅析“人肉搜索”背后的相关法律问题[J].法制博览,2018(23):195. [3]唐越.“大数据”时代网络个人信息的保护——以“人肉搜索”事件为例[J].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17(02):69-74. [4]玛依拉·吾拉音. 人肉搜索行为的刑法规制问题研究[D].新疆大学,2018. [5]单鸽.人肉搜索的法律边界在哪里[J].方圆,2018(07):56-57. [6]王黎黎,周昕莉.论网络隐私权的保护——由“人肉搜索”案例引发思考[J].才智,2017(31):218-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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