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关于农村基本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试点的意见
*区关于农村基本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试点的意见
为加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促进农村稳定和发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委会组织法》、《xx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委会组织法〉的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xx市集体资产管理条例》、《xx县关于加强集体资产变现收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我区农村基本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试点的意见。
一、试点工作的目的和意义
农民是城镇化的参与者、建设者和受益者。在农村城镇化进程中,加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及时有效地保障农民基本生活权益,解除农民的后顾之忧,是我们面临的一项紧迫任务。同时,建设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也是拓宽集体资金使用投向,缓解集体资产变现收益管理使用上的矛盾,确保首都农村社会稳定的客观需要。为此,针对我区实际,从农村群众的当前与长远利益出发,制订农村基本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的意见,对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促进全区农村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试点工作的主要内容
1、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中,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农村合作医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是充分体现广大农民群众“生(存)有所靠、病有所医、老有所养”要求的基本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本意见所涉及的农村基本社会保障体系,主要构成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合作医疗。
2、以村为单位进行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试点,凡集体经济相对发达,有一定资金实力的村均可参加。
3、经批准列入试点的村,按照本意见中规定的必要程序、管理办法及相关财务规定,进行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试点工作。
三、试点工作的原则
1、村民自愿、民主决策的原则
加入农村社会保障是村民自主的经济行为,因此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应尊重农民意愿,村极是否参保、参保种类、集体出资额等重大事项应按照村民自治章程,严格遵循民主程序决定。
2、低水平、广覆盖的原则
考虑到全区村集体实力相对不足的实际,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主要用于保障基本生存水平,以确保绝大多数农民普遍受益。
3、个人为主、集体扶助、政府引导的原则
农村基本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遵循个人为主、集体扶助、政府适当引导的原则,鼓励农民个人积极出资参保。村集体对个人投资参保的(一次性缴费及逐年缴费均可),可以采取不同方式予以鼓励。有大宗资产变现收入的村,可结合实际情况出资为村民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村集体用大宗资产变现收入为村民入保的,投保费用应优先采取一次性缴费方式,以确保村民稳定受益。
4、建保受益范围依从法权确定的原则
村集体用于社会保障建设的资金,其受益范围应以资金来源、集体资产所有及经营的权属规定等为依据,严格遵循民主程序,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并报镇乡人民政府核准。
四、试点工作的管理
(一)管理机构与职责分工
成立xx区农村基本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区主管领导任组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经管站、区民政局、区卫生局为成员单位。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农村基本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试点的全面工作。
区经管站负责试点村财务管理的指导和审计监督工作。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民政局、区卫生局是农村基本社会保障体系的相应管理机构,负责制订相关实施细则,指导和监督各项农村基本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三项基本社会保障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包括审核、发放个人社会保障有关证件,详细记录缴费和社会保障关系转移等数据和事项,审核、计发养老保险金、最低社会保障金,报销有关大病统筹医药费等;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掌握并协助解决试点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二)工作程序与要求
1、拟加入农村基本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试点的村,应向所在镇乡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一式四份,申请应包含以下内容:
(1)试点村制定建立农村基本社会保障的具体实施方案,包括:
①集体资金的来源、构成、数额、支付方式以及投保前后村集体的债权、债务、净资产和资金结存数额等情况的说明;
②享受农村基本社会保障的人员范围、先后次序及建保标准;
③基本社会保障管理机构名称及性质。
(2)申请试点的村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对实施方案进行讨论和表决的情况。
2、申请村所在镇乡人民政府会同区经管站、相应的社会保障管理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研究提出审批建议,报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3、经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列入试点后,试点村所在镇乡要设立专门机构,明确专人全程参与村级试点工作,加强本镇乡试点的指导与协调;试点村要组织有关人员,严格执行《试点意见》及实施细则,稳步推进村内试点工作。
4、试点的报批及组织实施过程中发现问题,试点村、镇乡及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及时报告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经集体研究后再行处理。
5、试点村建立务基农村基本社会保障后,应及时提供全部说明材料,由区经管站及相应社会保障管理机构出具相关意见,镇乡政府进行总结整理,形成总体工作报告,上报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三)财务管理与监督
试点村应按照《农村基本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试点村相关财务管理规定》(详见附件1),加强村级财务管理工作,主动接受镇乡经管统计科、区经管站等管理部门的监督。
镇乡经管统计科每半年对试点村进行一次专项审计,审计要有区经管站指派专人参加,出具的审计报告经镇乡人民政府及区经管站审核后,报区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五、试点村建立各项社会保障,执行《xx市xx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实施办法》、《xx市xx区农村居民最低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详见附件2、3)、《xx市xx区合作医疗管理办法》(待定)。
六、本意见自起执行,解释权归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附件1
xx市xx区关于农村
基本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试点的意见
(试行)
为加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促进农村稳定和发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委会组织法》、《xx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委会组织法〉的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xx市集体资产管理条例》、《xx县关于加强集体资产变现收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我区农村基本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试点的意见。
一、试点工作的目的和意义
农民是城镇化的参与者、建设者和受益者。在农村城镇化进程中,加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及时有效地保障农民基本生活权益,解除农民的后顾之忧,是我们面临的一项紧迫任务。同时,建设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也是拓宽集体资金使用投向,缓解集体资产变现收益管理使用上的矛盾,确保首都农村社会稳定的客观需要。为此,针对我区实际,从农村群众的当前与长远利益出发,制订农村基本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的意见,对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促进全区农村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试点工作的主要内容
1、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中,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农村合作医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是充分体现广大农民群众“生(存)有所靠、病有所医、老有所养”要求的基本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本意见所涉及的农村基本社会保障体系,主要构成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合作医疗。
2、以村为单位进行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试点,凡集体经济相对发达,有一定资金实力的村均可参加。
3、经批准列入试点的村,按照本意见中规定的必要程序、管理办法及相关财务规定,进行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试点工作。
三、试点工作的原则
1、村民自愿、民主决策的原则
加入农村社会保障是村民自主的经济行为,因此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应尊重农民意愿,村极是否参保、参保种类、集体出资额等重大事项应按照村民自治章程,严格遵循民主程序决定。
2、低水平、广覆盖的原则
考虑到全区村集体实力相对不足的实际,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主要用于保障基本生存水平,以确保绝大多数农民普遍受益。
3、个人为主、集体扶助、政府引导的原则
农村基本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遵循个人为主、集体扶助、政府适当引导的原则,鼓励农民个人积极出资参保。
村集体对个人投资参保的(一次性缴费及逐年缴费均可),可以采取不同方式予以鼓励。有大宗资产变现收入的村,可结合实际情况出资为村民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村集体用大宗资产变现收入为村民入保的,投保费用应优先采取一次性缴费方式,以确保村民稳定受益。
4、建保受益范围依从法权确定的原则
村集体用于社会保障建设的资金,其受益范围应以资金来源、集体资产所有及经营的权属规定等为依据,严格遵循民主程序,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并报镇乡人民政府核准。
四、试点工作的管理
(一)管理机构与职责分工
成立xx区农村基本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区主管领导任组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经管站、区民政局、区卫生局为成员单位。
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农村基本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试点的全面工作。
区经管站负责试点村财务管理的指导和审计监督工作。
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民政局、区卫生局是农村基本社会保障体系的相应管理机构,负责制订相关实施细则,指导和监督各项农村基本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三项基本社会保障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包括审核、发放个人社会保障有关证件,详细记录缴费和社会保障关系转移等数据和事项,审核、计发养老保险金、最低社会保障金,报销有关大病统筹医药费等;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掌握并协助解决试点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二)工作程序与要求
1、拟加入农村基本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试点的村,应向所在镇乡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一式四份,申请应包含以下内容:
(1)试点村制定建立农村基本社会保障的具体实施方案,包括:
①集体资金的来源、构成、数额、支付方式以及投保前后村集体的债权、债务、净资产和资金结存数额等情况的说明;
②享受农村基本社会保障的人员范围、先后次序及建保标准;
③基本社会保障管理机构名称及性质。
(2)申请试点的村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对实施方案进行讨论和表决的情况。
2、申请村所在镇乡人民政府会同区经管站、相应的社会保障管理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研究提出审批建议,报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3、经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列入试点后,试点村所在镇乡要设立专门机构,明确专人全程参与村级试点工作,加强本镇乡试点的指导与协调;试点村要组织有关人员,严格执行《试点意见》及实施细则,稳步推进村内试点工作。
4、试点的报批及组织实施过程中发现问题,试点村、镇乡及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及时报告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经集体研究后再行处理。
5、试点村建立务基农村基本社会保障后,应及时提供全部说明材料,由区经管站及相应社会保障管理机构出具相关意见,镇乡政府进行总结整理,形成总体工作报告,上报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三)财务管理与监督
试点村应按照《农村基本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试点村相关财务管理规定》(详见附件1),加强村级财务管理工作,主动接受镇乡经管统计科、区经管站等管理部门的监督。
镇乡经管统计科每半年对试点村进行一次专项审计,审计要有区经管站指派专人参加,出具的审计报告经镇乡人民政府及区经管站审核后,报区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五、试点村建立各项社会保障,执行《xx市xx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实施办法》、《xx市xx区农村居民最低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详见附件2、3)、《xx市xx区合作医疗管理办法》(待定)。
六、本意见自起执行,解释权归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附件1
农村基本社会保障体系
建设试点村相关财务管理规定
农村集体资产变现收益增加的资本金试点用于农村基本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其主要目的在于保障农村居民的生活水平。由于现行农村财务会计制度未对此作出明确的具体规定,为规范相关会计核算办法,加强对此项资金的监管,在征求市主管部门意见后,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管理规定:
一、关于帐务处理
1、为确保村集体资产变现收益增加的资本金在使用投向中得到有效监管,在村级财务核算中,对有集体资产变现收益的村增设两个二级科目,即:“资本公积-土地变现收益”和“资本公积-企业转制变现收益”。集体土地变现收益计入“资本公积-土地变现收益”;企业资产转制变现收益计入“资本公积-企业转制变现收益”。在进行生产性投资的过程中,在相关成本、费用中按一定比例计提社会保障资金,作为村集体用于农村社会保障建设的资金。
2、提取农村社会保障资金时,借记“资本公积-土地变现收益”、“资本公积-企业转制变现收益”、“管理费用”、“生产成本”等相关科目,贷记“应付福利费”科目。
3、缴纳农村社会保障资金时,在会计核算中借记“应付福利费”科目,贷记“现金”或“银行存款”科目。
4、为加强对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的监管,在“应付福利费”一级科目下,设置“社会保障费”二级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二、关于财务管理和监督
(一)用公积金为村民建设社会保障体系,要严格遵循以下程序:
1、由村合作社管委会制定集体资产变现收益增加的资本公积金用于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具体方案;
2、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对实施方案进行讨论和表决;
3、村管委会将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表决结果以文字形式上报镇乡人民政府、区经管站共同审核备案;
4、建立资产变现资金使用投向报告制度。建保试点村要按季度以书面形式向镇乡人民政府报告本村用集体资产变现资金为村民建保的投入情况。
(二)镇(乡)经管统计科要对建保试点村进行台账管理,台账内容包括建保种类、集体缴费出资额、来源、缴费方式以及占集体资产变现资金的比例等,对集体资产变现资金的使用进行动态监管。
(三)镇(乡)经管统计科每半年对试点村进行一次专项审计,审计内容包括:
1、建保资金的来源、金额及缴费方式;
2、入保受益对象、顺序、预期受益情况,是否符合有关政策规定,是否严格执行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的决议;
3、村集体帐务处理是否规范。
审计工作中区经管站要指定专人参与,出具的审计报告及相关情况经镇(乡)人民政府及区经管站审核后,报区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四)年终区经管站组织镇(乡)经管统计科对所有试点村进行集体资产变现资金用于村民建保情况的专项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区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三、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区经管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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