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风廉政建设纠正行业不正之风责任追究办法
一、总要求
第一条: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力度,明确学校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应负的责任,保证上级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的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根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责任追究的实施办法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 中纪委会议精神,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贯彻执行县委、县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局关于党风廉政及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责任追究的实施办法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各学校各负其责,依靠教职工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和参与。要把党风廉政建设、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作为学校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校委会班子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学校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教育教学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四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责任追究的实施办法要坚持从严治校,依法治校,依法执教,立足教育,着眼防范;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实行一票否决制。
二、责任内容
第五条:学校党支部、校委会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学校党支部、校委会领导班子正职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负总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六条:学校党支部、校委会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县委、县人民政府、县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局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本校的党风廉政建设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状况,研究制定本校党风廉政建设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完善管理机制、监督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制止腐败和行业不正之风。
(三)组织党支部、校委会成员学习中纪委七次会议和自治区纪委二次全会、自治州纪委二次全会精神,学习《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焉耆县党员干部廉政手册》,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
(四)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党风廉政建设、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的法规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
(五)履行监督职责,对学校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情况,领导干部、党员、廉洁从政,廉洁执教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六)严格按照上级党委关于提拔任用干部和教师资格、职称评聘的有关规定,贯彻执行《党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七)认真贯彻执行《自治县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完善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限分数、限人数、限钱数”政策,严禁自设项目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八)依法领导,组织并支持执纪执法机关履行职责。
三、责任考核
第七条:教育局党委负责领导、组织对各中小学、幼儿园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考核工作要与领导班子和干部考核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等结合进行,必要时也可以组织专门考核,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
各中小学、幼儿园党支部应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责任制的情况,列入年度总结工作报告,报上级党委。
第八条:党风廉政建设、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责任制的执行和考核,应与民主评议、民主测评领导干部相结合,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
第九条:党风廉政建设、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对各中小学、幼儿园领导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责任制的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教育局党委、局委会负责对各中小学、幼儿园党风廉政、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中小学、幼儿园领导干部违反本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情节轻微的对学校、校领导及直接责任人员通报批评,教育局党委进行诫勉谈话,本人在党委会或支委会上作书面检查。情节严重的,造成一定的社会影响的,由教育局党委或报县纪委、监察局依据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给予校领导、直接责任人员一定的党纪政纪处分。同时,追究教育局主管领导、分管及包联领导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一)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纠正行业不正之风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和压制不查的。
(二)中小学、幼儿园擅自设立收费项目进行收费或超标准、超范围收费的。
(三)违反规定擅自办班(包括补习班、加强班、提高班)收费的。
(四)违反开展勤工俭学活动规定强行以资代劳、以物代劳或收取勤工俭学活动差价款的。
(五)违反校产管理规定,擅自处理校产的。
(六)违反教材、教辅用书(含资料)征订管理规定,擅自征订非正规渠道教材、教辅用书(含资料)的。
(七)违反县人民政府集中采购有关规定,擅自采购集中采购中心范围的物品和服务的。
(八)不得为学生统一购买教学辅导材料和学具,不得强迫学生参加各类保险,不得要求学生统一购买校服、卧具等。
(九)对学生应以正面教育为主,肯定成绩和进步,指出缺点和不足,不得讽刺挖苦、粗暴压服,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十)违反规定外出参观、学习、旅游规定的(外出参观学习、旅游必须先报教育局主管领导、县政府主管领导批准,严禁公款旅游)的。
(十一)违反教育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使学生、家长身心受到伤害的。
(十二)违反《国家课程规定》的(如:开不足、开不齐课程或随意增减课时的)。
(十三)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学校资财和师生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四)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务管理规定、弄虚作假的。
(十五)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十六)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报或包庇、纵容的。
(十七)对直接管辖范围内的校务、财务每半年不公开,内容不实的。
(十八)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一人说了算,工作作风霸道,情节严重的。
(十九)其他违反本实施办法第六条行为的。
(二十)对违反考试纪律,有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十三条: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五、说明
第十四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各中小学、幼儿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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