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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行政督查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22-01-02 15:20:49 浏览数: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行政监察工作的督查力度,促进行政管理水平和效能的提高,确保国家路线方针政策、上级部门工作部署和学校决策的贯彻落实,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按照“领导负责、分级承办、注重实效”的原则,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督查内容

1、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重要文件和重要会议精神情况;

2、落实上级部门重要工作部署情况;

3、落实学校年度工作要点(各部门主要任务分解)情况;

4、落实学校重要工作、重要决策情况;

5、落实校长办公会议决定、校领导召开的其他专门会议决定情况;

6、落实校领导的重要批示、交办事项情况;

7、来信来访来电中需要督查的事项;

8、其它需督查的事项。

二、督查程序

1、拟办。在学校党委、行政作出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之后,或在接到学校党委、行政和校领导的批示和交办事项之后,监察审计室及时提出拟办意见。拟办意见包括承办部门、工作任务和承办时限等。

2、立项。对重大和复杂事项,在提出初步拟办意见后,应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并报校领导审定后,开始立项督办。立项一般一事一项,重大决策或重要工作部署则以一个部署、一个决策为单位立项。学校年度工作要点(各部门主要任务分解)以学校文件为准,一般不单独立项。

3、交办。监察审计室根据校领导的批示,以《督查事项通知单》(附件一)的形式把督查事项交承办部门办理,做到任务量化、时限具体化、责任明确化。

4、催办。为了解督查事项的办理情况,监察审计室应及时催办。各部门对学校年度工作要点(主要任务分解)要按计划进行,并填写《月度主要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表》(附件二),在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报监察审计室;承办部门对交办的督查事项要按要求办理,并填写《督查事项通知单》报监察审计室。各部门及承办部门如不能及时办结,应及时填写《情况说明表》(附件三)向监察审计室反馈。如各部门及承办部门未能按时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也不说明情况的,监察室将采取发《督查催办单》(附件四)的形式进行督办。

5、结项。承办部门在完成工作任务后,监察审计室要对承办部门的回复情况进行检查,对不符合交办要求的,退回承办部门补办或重办;对符合交办要求的,呈报学校领导阅知后,做好材料归档工作。

三、督查要求

1、加强领导。成立校行政督查工作领导小组,由校纪委书记担任组长,成员单位由监察审计室、校长办公室、督导处、人事处、工会等部门组成,办公室设在监察审计室。

2、明确责任。督查工作要按照“领导负责、分级承办、注重实效”的原则,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在督查工作的管理方面,校分管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各部门负责人为督查事项的第一承办人,各部门负责人要根据工作要求,对本部门工作人员的工作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检查。对一般性的督查事项,由监察审计室督促承办部门按要求办结;对情况复杂、涉及面广的重要督查事项,由行政督查工作领导小组开展专项督查。

3、及时通报。对各部门落实上级和学校决策、工作部署以及批示等办理情况,在督查后及时进行通报。对落实好的,予以表扬或总结推广;对落实中存在不足之处的,及时指出并督促改进;对落实差的,要进行批评教育;对严重不落实或造成不良影响的,按校纪校规提出处理建议,报请学校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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