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方案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做好**市农业环境污染的预防和控制工作,切实有效控制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的危害,最大限度地减少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对农业生产和农业环境造成的损失和影响,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制定本预案。
1.2工作原则
1.2.1统一管理,分工协作
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实施,保证对突发事件的有效控制和快速处理。
1.2.2整合资源,信息共享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对人员、资金、设备、物资、信息进行有效的整合,加强信息交流与沟通,实现资源共享。
1.2.3快速反应,科学应对
建立预警和处理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的快速反应机制,确保发现、报告、指挥、处置、善后等环节的紧密衔接,采用科学手段,快速高效处置突发事件。
1.2.4加强宣传,公众参与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环境保护意识,鼓励公众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加强防范。
1.3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湖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农业部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湖北省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宜昌市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4适用范围
农业环境污染是指工业的废水、废气、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等,农业投入品如农药、化肥、农膜、畜牧养殖的粪便等,城市生活污水和医疗垃圾等对农业环境的污染和危害,以及运输化学危险品的车辆因交通事故,造成化学危险品对农业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是指在本区域内生产、经营等相关活动中,潜在的风险或安全隐患转化为现实危害,威胁农业环境安全并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突然发生的农业环境污染事件。
当发生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造成人员伤害和农业生产损失,超出有关职能部门有效处理能力,需要更多相关职能部门给予配合与援助时,即启动本预案。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
**市农业局设立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指导全市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由局长担任组长,分管环保副局长任副组长,局办公室、计财科、农业环保站、水产局、执法大队、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特产技术推广中心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农业环保站站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地点在环保站,负责日常工作。
2.2工作职责
2.2.1领导小组职责
2.2.1.1收集、整理、上报和发布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信息;
2.2.1.2安排部署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2.1.3及时了解和指导乡、镇、办事处的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2.1.4协调应急处置时需要配合的其它部门;
2.2.1.5宣布由本级负责的应急响应的启动和终止
2.2.2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2.2.2.1 组织研究提出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工作计划;筹备领导小组办公会议。
2.2.2.2及时收集、反映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预测预报信息。
2.2.2.3在农业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发生后,组织安排人员值班;及时收集、核查突发事件发展动态。
2.2.2.4 负责组建专家组和工作组。
2.2.2.5组织开展应急工作的宣传、培训、演练。
2.2.2.6负责处理其它日常工作。
2.2.3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2.2.3.1 局办公室负责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信息上报、新闻宣传等工作。
2.2.3.2计财科:申请落实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所需资金;监督、管理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所需物资和资金的使用。
2.2.3.3 农业环境保护站负责拟订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预警与处理的有关文件并组织实施,进行业务指导、监督检查、信息收集,组织开展宣传、培训、演练,在突发事件发生后进行现场监测、现场处理,完成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日常工作。
2.2.3.4水产局负责拟订水产养殖环境污染突发事件预警与处理的组织实施,进行业务指导、监督检查、信息收集,组织开展宣传、培训、演练,在突发事件发生后进行现场监测、现场处理,完成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日常工作。
2.2.3.5执法大队、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特产技术推广中心在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发生时抽派人员加入专家组和工作组,参与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2.3需要参与和协助的部门
当发生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特别严重,超出市农业局的有效处理能力,市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应向**市人民政府、宜昌市农业局报告,由**市人民政府、宜昌市农业局协调环保、财政、公安、武警、司法、卫生、民航、铁路、交通、民政、新闻宣传、气象等部门做好应急处理的配合工作。
3预防和预警
3.1信息收集
在市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和协调下,建立环境保护、安全监管部门以及种植业、渔业、畜牧业等相关行业间信息收集和交换机制,重点收集农区周围的工业污染源、农用水源水质、危险废弃物贮运等相关信息,为突发事件预警预报提供必要的信息资源。
3.2监测报告
加强已有的农业环境监测体系的设备、能力和信息系统建设,严格执行例行监测和污染事故报告制度,明确报告责任人为**市农业环境保护站,在接报农业环境突发污染事件后,填写《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报告表》,特别重大和重大事件在2小时内、较大事件在4小时内、一般事件24小时内上报市人民政府并同时上报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市农业环保站要依靠现有监测网络,开展例行监测,建立完善预防预警信息数据库,定期汇总、分析、评估监测信息,对突发事件的发生进行预测,提出有效应对措施,及时报告市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
3.3预警预报
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预警监测报告做出分析判定后,需要发出预警警报的,应将预警的依据和明确的警报级别上报市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由市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决定后发出预警警报。
3.4信息发布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农业局经市人民政府授权后,及时将有关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危害、损失、控制等情况,通过新闻媒体统一向社会和公众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
3.5宣传与演练
农业局各部门深入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有关规章制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介进行农业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加强预防知识普及教育,提高公众环保意识,动员全社会参与农业环境保护。
农业局按照应急预案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模拟实战演练,提高防范与处理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4事件分级
根据国务院制定的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根据发生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予以表示,作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的依据。
4.1 Ⅰ级(特别重大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
4.1.1 造成跨省农业污染。
4.1.2 因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的。
4.1.3 造成5000亩以上农田或农用水域污染的。
4.1.4 造成社会影响特别严重的。
4.1.5 其它需要划分为Ⅰ级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
4.2 Ⅱ级(重大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
4.2.1造成跨市(州、林区)污染的
4.2.2因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4.2.3造成1000亩以上5000亩以下农田或农用水域污染的。
4.2.4造成社会影响较严重的。
4.2.5其它需要划分为Ⅰ级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
4.3 Ⅲ级(较大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
4.3.1 造成跨县(市、区)污染的。
4.3.2 因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4.3.3 造成500亩以上1000亩以下农田或农用水域污染的。
4.3.4 造成社会影响严重的。
4.3.5其它需要划分为Ⅰ级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
4.4 Ⅳ级(一般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
4.4.1 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发生在两个以上乡镇。
4.4.2 因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4.4.3 造成100亩以上500亩以下农田或农用水域污染的。
4.4.4其它需要划分为Ⅳ级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
5 应急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和重大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分别由农业部、省农业厅决定启动Ⅰ级、Ⅱ级应急预案,发生较大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由宜昌市农业局决定启动Ⅲ级预案,发生一般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由**市农业局宣布启动Ⅳ级应急预案。
5.1 Ⅰ、Ⅱ、Ⅲ级响应。
5.1.1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组长主持会议,全体成员参加,评估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的危害程度,提出处置意见和措施。及时将情况报告市委、市政府,并同时上报宜昌市农业局和省农业厅。
5.1.2立即组织农业环境监测人员携带仪器设备赴现场监测,尽快查明污染物质、污染来源及其危害。
5.1.3发布预警信息,向全市公布上级发送的预警信息,明确响应的级别。
5.1.4控制污染源。在明确污染源的情况下,立即控制污染物的泄漏或排放。属于化学危险品类泄漏的,立即通知环保、安全监管、公安、消防部门协同处理,必要时召集相关专业人员赴现场处理。
5.1.5及时向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发生地派出工作组和专家组,采取必要措施排险、减害,实施现场救助。对发生有毒物质污染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要积极做好防范工作,必要时组织群众疏散或撤离。在污染区周边适当距离设置警示标志,必要时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发布有关警示通告,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
5.1.6 对污染物质可能扩散或者传播的途径进行分析、调查和勘查,采取必要措施,堵截扩散途径,对受到污染的农畜水产品进行截留、追回并妥善处置,防止污染扩散和蔓延。
5.1.7组织有关处置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所需物资。
5.1.8协调有关部门参与处置突发事件。积极配合上级派来工作组和专家指导组开展处置工作。
5.1.9及时申请落实处置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所需资金。监督事件发生地乡镇办事处处置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资金、物资的规范使用。
5.2Ⅳ级响应
5.2.1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组长主持会议,全体成员参加,评估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的危害程度,提出处置意见和措施。及时将情况报告市委、市政府,并同时上报宜昌市农业局。
5.2.2立即组织农业环境监测人员携带仪器设备赴现场监测,尽快查明污染物质、污染来源及其危害。
5.2.3发布预警信息,向全市公布上级发送的预警信息,明确响应的级别。
5.2.4 控制污染源。在明确污染源的情况下,立即控制污染物的泄漏或排放。属于化学危险品类泄漏的,立即通知环保、安全监管、公安、消防部门协同处理,必要时召集相关专业人员赴现场处理。
5.2.5及时向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发生地派出工作组和专家组,采取必要措施排险、减害,实施现场救助。对发生有毒物质污染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要积极做好防范工作,必要时组织群众疏散或撤离。在污染区周边适当距离设置警示标志,必要时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发布有关警示通告,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
5.2.6对污染物质可能扩散或者传播的途径进行分析、调查和勘查,采取必要措施,堵截扩散途径,对受到污染的农畜水产品进行截留、追回并妥善处置,防止污染扩散和蔓延。
5.2.7组织有关处置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所需物资。
5.2.8协调有关部门参与处置突发事件。
5.2.9及时申请落实处置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所需资金。监督事件发生地乡镇办事处处置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资金、物资的规范使用。
5.3 调查评估
对污染事件发生原因、危害程度展开全面调查,对污染事件所造成的农业生产危害和经济损失进行综合评估。
5.4响应终止
5.4.1特大和重大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由省级农业厅对突发事件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宣布,并向农业部报告。发布警报的,由发布单位发出解除警报的通告
5.4.2较大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由宜昌市农业局对突发事件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宜昌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宣布。发布警报的,由发布单位发出解除警报的通告
5.4.3一般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由**市农业局对突发事件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请市政府批准宣布。发布警报的,由发布单位发出解除警报的通告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6.1.1人员安置
遭受污染伤害的群众由市政府妥善安置,伤害较重群众要及时送往医院进行治疗抢救。大气污染毒害区域的群众要转移到安全地带。对饮用水源被污染地区的群众,及时供应清洁饮用水和食品。
6.1.2经济赔(补)偿
对能够分清污染责任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由污染事故肇事方负责赔偿损失;对不可抗拒原因引起的突发事件,由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按政策规定实施救济和救助。
6.1.3污染整治
查明造成污染事件的原因及污染物质后,请求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制定污染整治方案,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受污染的农业环境采用有效方法进行治理与修复,尽快恢复其原有功能。
6.1.4灾后补救
对因污染突发事件造成农业减产、绝收的,农业局组织专家委员会制定计划,尽快组织技术补救和生产自救,弥补灾害损失。
6.2灾后援助
农业部门在预案启动后及时组织技术援助。
6.3突发事件调查报告
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发生后,农业局会同有关部门对污染事件进行调查取证。处理完毕后向上一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调查报告。
7保障措施
7.1物资保障
市农业局应加强农业环境监测设施的建设,储备监测所需的化学药品、检测试剂、监测仪器等。
7.2资金保障
处置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所需经费,建议市按财政部《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执行。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因素所致污染损害的,由市人民政府按政策规定补偿和救济。
7.3技术保障
整合现有资源,逐步建立健全市农业环境监测体系,负责本地的农业环境污染监测、诊断、鉴定。农业环境监测实验室必须通过计量认证和省农业厅的考核评定。
7.4人员保障
市人民政府保证应急工作机构和人员的相对稳定,提高人员素质。发生突发事件时,相关人员应服从指挥机构统一调配。公安机关、武警部队依法予以协助。
8 附则
8.1预案管理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市农业局负责预案的修订、完善与更新,原则上每3年评审更新1次。
8.2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不按本预案履行职责、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责任。
8.3说明
本预案中涉及数量的表述部分,凡是“以上”表示含本数,“以下”为不含本数。
8.4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市农业局制定,并负责解释。
8.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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