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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学生日常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21-08-27 22:28:21 浏览数:

 X XXX 学校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学生日常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学生管理,维护正常校园秩序,落实疫情防控各项部署和措施,全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根据上级部门和学校疫情防控工作总体要求,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41 号)和《XXX 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文件精神,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 XXX 学校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至学校根据上级部门要求和学校实际宣布疫情结束止。

 第二章

 开学前学生管理

  第四条

 学生返校时间以学校通知为准,在规定的返校时间前任何学生不得擅自提前返校。有以下行为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或造成重大传染事故的,从重从严

 处分。

 (一)未经批准或不听劝阻,擅自提前返校的;

 (二)擅自提前返校,隐瞒不报的;

 (三)伪造或提供与疫情防控相关虚假证明等材料的;

 (四)因特殊情况,经审核同意返校的学生,在返校过程中,不遵守所在地、途经地和 XXX 市疫情防控相关要求的。

 第五条

 学生按照学校要求填报个人相关信息时,故意不报、瞒报、错报、误报、漏报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或造成传染事故的,从重从严处分。

 第六条

 学生按照学校要求开展线上学习,须遵守课堂纪律,服从教师管理,对旷课、迟到、早退、代刷网课、影响成绩评定、扰乱教学秩序等行为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从重从严处分。

 第三章

 开学后学生管理

 

 第七条

 遵守学校疫情防控工作要求,积极配合学校疫情防控工作,服从学校日常管理。有以下行为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或造成重大传染事故的,从重从严处分。

 (一)在校内特定场所违反必须佩戴口罩要求,不听劝阻的;

 (二)应该隔离但拒绝隔离,违反隔离工作要求,擅自解除隔离的;

 (三)不按规定监测自身健康状况,不按要求及时报送个人信息,对个人身体健康有关信息弄虚作假、影响或干扰他人身体健康监测的;

 (四)身体健康状况出现异常,不服从学校安排的;

 (五)私自组织聚集活动的;

 (六)以疫情为借口,故意不参加学校学习等活动的;

 (七)校内进行商业活动、贩卖防疫物资、利用疫情谋

 取私利的;

 (八)校内散布防控疫情不实信息的;

 (九)组织参与、教唆煽动他人实施有碍疫情防控活动的。

 第八条 认真学习,遵守学习纪律,诚信考试。对违纪者,按照《XXX 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和《XXX 学校学生考试违纪处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遵守疫情防控期间对公寓、食堂、教室、图书馆等场所有关防控要求。有以下行为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或造成重大传染事故的,从重从严处分。

 (一)不服从宿舍闭环管理、串访宿舍,不听劝阻的;

 (二)在宿舍留宿他人或到其他学生宿舍住宿的;

 (三)不配合工作人员进出登记、监测体温、证件检查等疫情防控工作的;

 (四)不遵守疫情防控期间宿舍“晚点名”制度,晚归、未归的;

 (五)在校园内喧哗起哄,造成周围人员恐慌,扰乱学习生活秩序的;

 (六)公寓内出现疑似或确诊病例,不按照学校要求进行集中隔离的;

 (七)其他违反公寓、食堂、教室、图书馆、实验室等疫情防控管理要求的。

 第十条

 严格遵守疫情期间外出管理规定,有以下行为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或造成重大传染事故的,从重从严处分。

 (一)未经学校批准,带校外人员进入校园的;

 (二)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擅自离开学校的;

 (三)特殊情况经批准离校,再次返回学校后,不按学校疫情防控要求采取相应措施的;

  (四)未经允许,通过校门、围墙、栅栏等与校外人员近距离交流,直接或间接与校外人员接触的,如外卖人员、快递人员等。

 第十一条

 违反网络管理规定,有以下行为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从重从严处分。

 (一)利用网络散布谣言的;

 (二)在网络上发表、评论、转载不利于疫情防控工作言论的;

 (三)其他利用网络组织或参与妨碍疫情防控行为活动的。

 第十二条

 其他违反上级部门、学校要求和校纪校规行为的,参照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学生违纪行为,构成违法的,除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学校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章

 处分权限、程序和申诉

  第十四条

 对违反疫情防控工作的学生,处分权限、程序和申诉等工作,按照《XXX 学校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等规定,从严从快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全日制本科生的违纪处理由学生就业与事务处负责;留学生的违纪处理由国际交流处负责,具体规定由国际交流处负责制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中处分的“以上”均包括本级处分。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学生就业与事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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