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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式样

发布时间:2021-08-27 23:20:40 浏览数: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正面)

  抽样编号:GC17340265096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要求,于20××年5月23日对你(单位)(□生产 经销 □自制 □采购)的白砂糖食品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检验结果为不合格,检验报告附后,报告书编号:SHF17030279-352 如你(单位)对检验结论有异议,可在收到此通知书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向组织开展监督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逾期未提出的视为认可检验结论。其余规定请阅读本通知书背面《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须知》。

 对被抽样品真实性有异议的,或者对检验方法、判定依据等存在异议的,可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向组织开展抽样检验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审核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逾期未提出异议的或者未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视同无异议。

 组织开展食品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电话、传真:

 地址、邮编:

 送达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电话、传真:

 地址、邮编:

 送达人姓名(签字):

  送达人联系方式:

 20××年6月19日 ………(骑缝盖企业公章)………(骑缝盖送达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公章)……… 本结果通知书(报告书编号为 SHF17030279-352,已于

 年

  月

  日

 时

 分收到。

 签收人姓名(签字):

 签收人联系方式:

  非企业法定代表人接收说明(填写接收人与企业关系,并加盖企业公章):

 抽样编号须与抽样单填写一致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异议须知(背面)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的检验结论有异议,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可申请复检或对被抽检食品真实性、检验方法以及判定依据等提出异议。原则上由食品生产者提出;在食品经营单位抽样的,被抽样单位或标称的食品生产者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需双方协商统一后由其中一方书面提出,另一方出具书面同意材料(加盖单位或法定代表人印章);涉及委托加工关系的,委托方或被委托方需双方协商统一后由其中一方书面提出,另一方出具书面同意材料(加盖单位或法定代表人印章)。

 2.受理复检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公布的复检机构名录中随机确定复检机构进行复检。复检机构应当按照与初检机构一致的检验方法使用复检备份样品,对提出异议的项目进行复检,复检报告须给出食品是否合格的复检结论,并注明该结论是针对复检备份样品做出的。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3. 复检机构原则上应当在收到样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受理复检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交复检报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与复检机构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4. 复检相关费用由复检申请人先行垫付,复检结论与初检机构检验结论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复检申请人承担;复检结论与承检机构检验结论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初检机构承担。

 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予以复检:

 (1)检验结论显示微生物指标超标的; (2)复检备份样品超过保质期的; (3)逾期提出复检申请的; (4)其他原因导致备份样品无法实现复检目的的。

 6.其他异议按相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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