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区吸引和鼓励高层次人才创业和工作计划实施办法(试行)
某区吸引和鼓励高层次人才创业和工作计划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中央、市委关于进一步深化人才工作体制机 制改革的意见,大力实施人才强区战略,积极吸引和鼓励海内外高层次人才来我区创业和工作,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XX 区人才工作的意见》,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XX 区吸引和鼓励高层次人才创业和工作计划,简称“景贤计划”。聚焦新首钢高端产业综合服务区、中关村科 技园区 XX 园、XX 银行保险产业园、文创园等功能区发展需 求,发挥海外院士专家 XX 工作站、新首钢国际人才社区、XX 博士后成果转化基地等人才基地的集聚作用,在“1+3+1”高精尖产业以及体育、文化、教育、卫生等社会发展领域为XX 区引进和培养一批海内外高层次人才,打造京西人才新高地。
第三条吸引和鼓励高层次人才工作坚持党管人才原则,突 出高端引领、服务发展、以用为本,遵循人才成长规律,聚天下英才而用之,为推动区域全面深度转型,高水平建设首都城市西大门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撑。
第四条在 XX 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高层次人才的认定、奖励和服务等工作的组 织实施。
第二章人才认定 第五条人才认定包括国内高层次人才认定和海外高层次 人才认定。其中,国内高层次人才分为顶尖人才、领军人才、青年拔尖人才三个类别,海外高层次人才分为工作类人才和创业类人才两个类别。重点支持各领域内综合贡献大、具有较大发展潜力的优秀人才。
第六条顶尖人才。重点支持有重大发明创造、取得重要研 究成果、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卓越贡献,在同行业中具有重要影响力,具有成长为世界级科学家、企业家或文化名家潜力的人才。
第七条领军人才。重点支持在科技、金融、体育、文化、教育、卫生等领域,科研水平一流、成果国际领先、专题贡献突出、社会影响广泛,能够引领和促进产业关键技术发展与新兴学科形成的人才。
第八条青年拔尖人才。重点支持年龄在 35 周岁以下,具有广阔的学术视野、创新思维以及突出的专业基础和发展潜力的人才。
第九条工作类海外高层次人才一般应在海外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回国时间在 1 年之内,引进后每年在 XX 区工作不 少于 6 个月。同时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在国外著名高校、研究机构担任相当于副教授、副研 究员及以上职务的专家、学者;
(二)在国际知名企业、跨国公司、金融机构、咨询机构、 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熟悉相关领域业务和国际规则,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中层以上的管理或技术人才; (三)在国际组织、国外政府机构、著名非政府组织中担任 中高层管理职务的专家、学者; (四)主持过国际大型科研或工程项目,具有丰富的科研、 工程技术经验的专家、学者和工程技术人员; (五)拥有符合 XX 区重点发展产业、行业、领域自主知 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条创业类海外高层次人才回国时间一般不超过 6 年, 所创办企业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或技术成果具有一定的国际影响力,具有产业化开发潜力,企业拥有核心技术的产品已经产业化或处于中试阶段,注册资本金中现金资产不少于50 万元。申报人所占股权一般不低于 30%,且为第一大自然人股东。
第十一条其他特别优秀的紧缺急需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可 采取个案研究的办法认定。
第十二条建立海内外高层次人才信息库,为人才管理和后 续服务提供支持。入选市级及以上人才工程的人选到 XX 区创业或工作的,可以直接纳入高层次人才库。
第三章奖励与资助 第十三条设立“景贤计划”人才发展专项资金,每年 5000
万元。主要用于高层次人才和引才机构的专项奖励,支持人才发展、培养、交流平台建设以及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大力支持海内外高层次人才来 XX 区创业和 工作。人才及人才所在单位需在 XX 区注册且纳税,人才经认定后,给予个人 30-100 万元的专项奖励,用于改善引进人才的工作、生活条件。
第十五条对经认定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在核定的个人奖 励年度内,由区政府按其个人在 XX 区应税收入的一定比例给予补贴。
第十六条对经认定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提供每人每年不 超过 5 万元的专项服务保障资金,用于医疗健康、培训交流、休假疗养、交通出行等方面补贴。
第十七条对符合重点产业发展方向和重点领域紧缺急需 的外籍人才,根据人才(团队)的个性化需求,建立“一人一策”特殊支持机制。
第十八条鼓励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在我区设立院士工作 站、博士后工作站或人才培养基地,搭建高层次人才在 XX区发展的事业平台。每新增一家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或人才培养基地,给予设站单位最高 50 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十九条鼓励开展人才培训、交流活动。在本区组织召开 全市性的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大师课、人才论坛、创新创业大
赛等活动,经人才办备案,对组织方按实际支出费用的 30%给予后补贴,单个机构每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 30 万元。
第二十条对经认定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所创办的企业,符 合 XX 区域发展需求的,在研发资助、专利资助、项目补贴、 奖励支持、贷款担保和贴息、上市补助等方面,优先支持享受区域产业政策规定给予的优惠。
第二十一条设立“引才伯乐奖”。对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人 才的企业或中介机构,按照引才数量和引进人才对 XX 区的实际贡献进行评估,给予 10-100 万元的专项奖励。
第四章服务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建立海内外高层次人才联系机制,由 XX 区 领导干部与经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开展一对一联系,加强日常沟通和服务,从创业、工作、生活等方面为高层次人才提供全方位服务。
第二十三条完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服务机制,XX 区人 才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发挥成员单位的资源优势和政策优势,全面优化高层次人才引育用留的发展环境。
第二十四条为经认定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颁发“景贤卡”, 凭卡可享受企业注册、高新技术认定、科技项目申报、人才政策咨询、社会保险办理等便捷政务服务,及系列配套服务。
(一)落户与居留。优先为高层次人才申请办理引进落户、 工作居住证。
(二)子女教育。将子女入学(园)需求纳入全区年度义务 教育阶段入学工作意见,积极协调 XX 区公办、民办教育资源,为其接受优质义务教育提供有力保障。
(三)医疗保障。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子女,可在区属公 立医院、驻区市属医院、社区卫生服务站以及驻区二级以上社会办医院等医疗机构,享受就医绿色通道保障服务,提升人才及家属就医服务的便利性。
(四)住房保障。对在 XX 区无自有住房的高层次人才, 可结合个性化需求,优先配售共有产权房,协调安排人才租赁住房,享受租金减免政策;也可按照市场化模式,给予一定租房补贴。
(五)配偶就业。配偶需要就业的,按照双向选择为主、推 荐协调为辅的原则,多渠道、多方式、分层次协助解决就业问题。
第二十五条支持和鼓励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参与党代表、人 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推选。定期组织座谈会、宏观政策研讨会等活动,为海内外人才参政议政、建言献策畅通渠道、拓展平台。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引进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或者触犯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取消其享受的相关待遇。
第二十七条引进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因个人原因未履行 聘用(劳动)合同或相关协议的,创业项目终止或迁出 XX的,取消其享受的相关待遇。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解释权归 XX 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办公室,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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