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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集聚区公务员平时考核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1-09-16 16:22:01 浏览数:

 xx 集聚区公务员平时考核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务员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全面客观准确地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有效整治懒政怠政、为官不为,鼓励公务员善于担当、敢于负责,激励鞭策公务员更好地履职尽责、廉政勤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等有关法规,贯彻落实《xx 省公务员平时考核暂行办法》(x 人社〔2017〕6 号)和《xx 市公务员平时考核暂行办法》(x 人社〔20xx〕91 号),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单位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平时考核。

 第三条

 平时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简便易行的原则,坚持定性和定量相结合,以量化考核为主。

 第四条

 成立机关考核委员会,并由机关考核委员会负责本单位公务员平时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指标

 第五条

 平时考核以公务员的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具体工作任务为依据,及时记录公务员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日常表现,重点评价公务员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等情况。

 第六条

 平时考核指标由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构成。平时考核以月为周期,每次考核满分 100 分,共性指标 30 分,个性指标 70 分。

 (一)共性指标,主要包括政治品质、职业道德、工作作风、廉洁自律、出勤情况等。

 1.政治品质:主要看公务员的政治思想表现,包括理想信念、宗旨观念、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敏感性和政治鉴别力、科学发展理念等;(6 分) 2.职业道德:主要看公务员是否具有正确的职业观念和良好的职业态度、职业纪律和职业作风,忠于职守,服从命令,严守国家和工作秘密,坚持依法行政;(6 分) 3.工作作风:主要看公务员是否敬重和热爱本职工作,勤勤恳恳、尽职尽责、甘于奉献;工作是否积极主动,认真负责,严谨细致,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工作中是否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善于开动脑筋,刻苦钻研业务,精益求精,不断开创工作新局面。(6 分) 4.廉洁自律:是否廉洁奉公,忠于职守,有无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是否严格遵守公共财务管理的规定,有无假公济私、化公为私行为;是否艰苦奋斗,勤俭节约,有无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的行为;是否严格遵守党和国家廉洁从政的其他有关规定。(6 分)

 5.出勤情况:是否按时签到;是否存在迟到、早退或请人带签情况;是否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6 分) (二)个性指标,主要包括完成工作数量、质量、效率以及所产生的效益等。

 1.思路与措施:指公务员在完成目标任务和履行岗位职责过程中,是否具有正确政绩观,提出的工作思路和采取的措施科学合理;(20 分) 2.数量与质量:主要看公务员在规定时间内是否按质、按量完成或超额完成工作任务;(20 分) 3.效率与效益:重点看公务员办事效率如何,工作是否取得明显的成效,有没有突出的贡献。(30 分) 第七条

 平时考核结果分为好、良好、一般、差四个等次。考核总分在 70分以上的,可确定为“良好”以上等次,“好”的等次人员在“良好”以上等次人员范围内,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人数比例不超过本单位参加平时考核总人数的40%。考核总分在 60-69 分的确定为“一般”等次,考核总分在 59 分以下的确定为“差”等次。

  第三章

 考核程序和方法

  第八条

 平时考核采取“周记实、月考核、季审定”的方式,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个人工作记实。公务员依托公务员平时考核信息系统或《公务员平时考核手册》,以周记形式记录每周工作情况,并作出工作小结。

 (二)提出考核等次建议。主管领导于每月 5 日前对分管公务员上月的工作记实进行审核,并根据实际工作完成情况和其它综合因素,对公务员进行评鉴,写出考核评语,提出考核等次建议。

 (三)审定考核等次。党工委书记或党工委书记授权考核委员会在季度终了 10日内审核主管领导提出的考核评语及考核等次建议,确定本单位公务员平时考核结果。

 (四)反馈考核结果。主管领导采取谈话或书面形式向被考核公务员及时反馈本季度考核结果和改进提高的要求。

 (五)公示考核情况。将季度考核结果在本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 3 个工作日。

 (六)汇总考核情况。组织人事办公室负责将公务员平时考核情况汇总留存。

 公务员参加平时考核,须填写《公务员平时考核表》(见附件),经党工委书记或考核委员会审定后,作为本单位人事档案资料管理。

 第九条 公务员要及时准确记录工作情况,实事求是作出自我评价。主管领导要对分管公务员客观公正地作出评鉴、提出考核等次建议。机关考核委员会对主管领导作出的评鉴和考核等次建议进行综合审定。

 第十条

 公务员对平时考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机关考核委员会申请复核。

 第四章

 考核结果使用

  第十一条 公务员的职务级别调整、交流轮岗、教育培训、奖励惩戒等要参考平时考核结果。

 第十二条 对平时考核结果“好”和“良好”等次的公务员,给予精神激励和物质奖励。

 第十三条 平时考核是年度考核的基础,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员应在当年平时考核获得“好”等次较多,且无“一般”、“差”等次的公务员中产生。

 第十四条 对平时考核结果为“一般”、“差”等次的公务员,应及时提醒,提出整改要求,限期改进。

 第十五条 加强对平时考核结果的综合分析,根据平时考核结果,及时调整工作安排和人员配置,安排相应培训,改进工作方法,推进工作落实。

  第五章

 相关事宜 第十六条 新录用的公务员在试用期参加平时考核,确定等次。

 第十七条 考核周期内病事假超过 12 个工作日的,参加平时考核,不确定等次。

 第十八条 受党纪、政纪处分公务员的平时考核,参照年度考核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平时考核的公务员,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直接确定其考核结果为“差”等次。

 第二十条 对在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组织人事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 20xx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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