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评选劳动模范的通知
关于评选劳动模范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直及省市驻民各部门、企事业各单位:
近年来,全县广大干部职工和农民群众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开拓创新,锐意进取,艰苦创业,为推动三大战略的实施和促进全县三个文明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同时也涌现出了一大批职业道德、技术创新和科技致富的先进典型。为了弘扬劳模精神,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县委、县政府决定在“五一”国际劳动节来临之际表彰一批劳动模范。现将评选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及名额
评选范围:全县各条战线、各行各业的工人、农民、专业技术人员和党政机关干部。
评选名额:全县共评选劳模**名,其中女劳模不少于*人(分配名额见附表)。
二、评选条件
忠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品德高尚,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在群众中具有较高威信和代表性,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在企业改革、发展和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争取项目,开发新产品,扭亏增盈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者;
(二)在发展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推动小康建设方面做出重大贡献者;
(三)在农业科技、技术创新、技术攻关、技术比赛、合理化建议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者;
(四)在教育、卫生、文化等事业中做出重大贡献者;
(五)在维护社会治安,保护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方面做出重大贡献者;
(六)在平凡而艰苦的岗位上勤奋工作者;
(七)在党政机关及财税、金融等行业做出显著成绩的。
三、评选原则及程序
(一)评选原则:严格按照劳动模范评选条件,面向基层,面向一线,自下而上,优中选优,走群众路线。曾获县级劳动模范以上称号者,不再重复评选。党政机关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列入评选推荐对象。
(二)评选程序:
1、被推荐的职工劳动模范,必须经所在单位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由单位签署意见;农民劳动模范必须经村民委员会讨论通过后,由乡(镇)党委签署意见。国有、集体、乡镇企业法人代表,须经工商、税务、劳动保险部门签署意见。
2、被推荐的劳动模范登记表和单行材料务于4月**日前报县劳模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并经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县委、县政府审定通过。
3、对经县委、县政府审定通过的拟表彰劳模进行公示,广泛接受全县干部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四、组织领导
为做好劳模评选的组织领导工作,县上成立劳动模范评审领导小组,由***任组长,***任副组长,***为成员。评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县总工会,***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工作人员由县总工会抽调。
附件:(一)劳动模范评选名额分配表
(二)劳动模范评选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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