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镇人大代表述职办法
发布时间:2021-11-07 20:4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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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镇人大代表述职办法
第一条 根据《选举法》第43条“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代表法》第4条“代表应当与原选区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及第5条“代表受原选区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有权依法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由本区选举产生的襄樊市人大代表、襄阳区人大代表、各镇人大代表在每届任期内原则上都应向各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述职。
第三条 各级人大代表通过述职活动,促进代表本人更好地履行职责、做好本职工作、联系服务选民、发挥代表作用。
第四条 代表述职分口头述职和书面述职两种。述职报告应包括如何履行代表职责、做好本职工作、树立人大代表良好形象等内容,采用写实的手法,做到简明扼要,实事求是,内容充实,力戒言之无物,虚假空泛。
市人大代表可以围绕 “我为襄阳百万人民做了些什么”专题向区人[“大秘书”还有更多精彩文章等着您!]代会或区人大常委会述职。
农村的区、镇人大代表可以围绕本人争当“六大员”(法律政策的宣传员、科技兴农的的技术员、农副产品的推销员、农村矛盾的调解员、社情民意的调研员、勤政廉政的监督员)的情况向选民述职。
城镇的区镇人大代表可以围绕 “五个一”活动(即提一条好建议、为选民办一件实事、开展一次视察或调查、引进或举办一个项目、帮扶一家特困户)和“知民情、善监督、献良策、作奉献”的情况向选民述职。
第五条 由选民直接选举的区、镇人大代表应到参选的选区向选民直接述职。
在农村的区镇人大代表可以在选区全体选民大会上述职或在部分选民中述职,如在一个或几个选民小组会上述职,在村民代表议事会上述职等。在村民代表议事会上述职应邀请不是村民代表的党员、干部和其他选民参加。
镇直单位的区镇人大代表可以在全体选民大会上述职或在部分选民会议上述职。如在选民小组会上述职,在职工代表大会上述职等,条件较好的单位可以将代表的述职报告印发到选民手中,或者张贴出来。
区直的区镇人大代表可以在本选区或本单位,通过选民大会、职工代表会、印发述职材料等方式向选民述职。
驻区单位的人大代表在本选区全体选民中述职,也可以参照以上所列形式,选择合适的方式向选民述职。
第六条 由襄阳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市人大代表(包括市直机关的市人大代表)可以向区人民代表大会述职。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也可以向区人大常委会述职,还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向全体或部分区人大代表述职。
第七条 市人大代表在区人代会上述职由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区人大常委会主持;农村的区镇人大代表述职由镇人大主席团指导,选区负责人主持;区直的区镇人大代表述职由区人大常委会指导,选区负责人主持。
第八条 代表述职后,选区全体选民或部分选民、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区人大常委会应对述职代表进行评议,肯定其成绩、指出其不足,提出整改要求,并按照“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档次进行测评。测评结果不满意票超过参评人员三分之一的,应由主持单位或主持人对述职代表提出批评,并就参评人员提出的意见对述职代表提出整改要求;述职代表应当拿出整改意见向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报告,并在评议后三个月内认真加以整改,整改结果应向选民或原选举单位反馈。不满意票过半数的,人大代表应当自动依法辞职,或由全体选民或原选举单位依法罢免其代表职务。
第九条 人大代表述职时,可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并予以公开报道,以增强代表述职的透明度,加大社会监督和新闻监督的力度。
第十条 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对在述职中发现的优秀人大代表的先进事迹和典型经验进行总结核实,宣传推广。对发现的优秀市人大代表应报请市人大常委会予以表彰。对发现的区、镇两级优秀人大代表由区人大常委会或镇人大主席团通过多种形式予以表彰。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解释权在区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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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选举法》第43条“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代表法》第4条“代表应当与原选区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及第5条“代表受原选区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有权依法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由本区选举产生的襄樊市人大代表、襄阳区人大代表、各镇人大代表在每届任期内原则上都应向各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述职。
第三条 各级人大代表通过述职活动,促进代表本人更好地履行职责、做好本职工作、联系服务选民、发挥代表作用。
第四条 代表述职分口头述职和书面述职两种。述职报告应包括如何履行代表职责、做好本职工作、树立人大代表良好形象等内容,采用写实的手法,做到简明扼要,实事求是,内容充实,力戒言之无物,虚假空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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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由选民直接选举的区、镇人大代表应到参选的选区向选民直接述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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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直单位的区镇人大代表可以在全体选民大会上述职或在部分选民会议上述职。如在选民小组会上述职,在职工代表大会上述职等,条件较好的单位可以将代表的述职报告印发到选民手中,或者张贴出来。
区直的区镇人大代表可以在本选区或本单位,通过选民大会、职工代表会、印发述职材料等方式向选民述职。
驻区单位的人大代表在本选区全体选民中述职,也可以参照以上所列形式,选择合适的方式向选民述职。
第六条 由襄阳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市人大代表(包括市直机关的市人大代表)可以向区人民代表大会述职。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也可以向区人大常委会述职,还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向全体或部分区人大代表述职。
第七条 市人大代表在区人代会上述职由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区人大常委会主持;农村的区镇人大代表述职由镇人大主席团指导,选区负责人主持;区直的区镇人大代表述职由区人大常委会指导,选区负责人主持。
第八条 代表述职后,选区全体选民或部分选民、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区人大常委会应对述职代表进行评议,肯定其成绩、指出其不足,提出整改要求,并按照“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档次进行测评。测评结果不满意票超过参评人员三分之一的,应由主持单位或主持人对述职代表提出批评,并就参评人员提出的意见对述职代表提出整改要求;述职代表应当拿出整改意见向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报告,并在评议后三个月内认真加以整改,整改结果应向选民或原选举单位反馈。不满意票过半数的,人大代表应当自动依法辞职,或由全体选民或原选举单位依法罢免其代表职务。
第九条 人大代表述职时,可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并予以公开报道,以增强代表述职的透明度,加大社会监督和新闻监督的力度。
第十条 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对在述职中发现的优秀人大代表的先进事迹和典型经验进行总结核实,宣传推广。对发现的优秀市人大代表应报请市人大常委会予以表彰。对发现的区、镇两级优秀人大代表由区人大常委会或镇人大主席团通过多种形式予以表彰。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解释权在区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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