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财务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财政法规和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大力提倡增收节支,切实树立过紧日子的思想,做到有控有压、有调有保,坚持勤俭办事业的原则,制止铺张浪费,堵塞支出漏洞,结合本镇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接待费开支标准及规定
1、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费开支,需强化公务接待审批制度。严格实行中餐禁酒制度,来客原则上安排廉政食堂就餐,严格控制异地接待,确需接待须经主要领导批准。来客公务接待必须事先报批(党委和人大口由分管领导报书记批准,政府口由分管领导报镇长批准,下同),接待标准严格按照基本菜谱安排伙食。有关领导要在三填写《公务接待报批单》,党政办需在每月三日前汇总上月各归口接待费情况,交镇纪委每月公布一次,同时强化公务接待总额包干制度,对超出包干经费的公务接待一律由接待人自行承担(附接待包干经费表)。
2、严格香烟接待管理。县有关部门下乡调查研究、本镇会议、中餐、晚餐接待、来客等原则上不再提供香烟,县有关部门来镇作项目扶持或验收以及对我镇工作考核的,可到党政办登记由分管领导签字领取香烟。一般干部不得自行在外购买,否则不予报销。特殊情况或需提供二包以上香烟的,需报主要领导审批,每月结账计入分管领导年度公务接待控制数。
第三条 加强车辆管理,严格控制交通费开支
1、车辆由党政办统一负责调度,原则上要确保公务用车。车辆确需维修或购买配件,驾驶员要事先向党政办主任提出方案及预算资金,并报镇长审批后执行,每次修理后,驾驶员需填写《车辆修理单》送交党政办,并做到每修一结,镇长凭《车辆修理单》和修理发票予以报销。车辆汽油供给由党政办购买汽票统一提供,并认真做好登记。
2、上下班交通费包干标准。不驻本镇的在岗干部按每月80元包干到人,驻本镇干部按每月30元包干到人,如遇特殊情况,需包车的由党政办统一安排,擅自包车或签单的一律不予报销。班子成员到县内办事交通费每月70元包干,差旅费不予报销。
第四条 会议费开支规定
1、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节约会议费开支。
2、镇政府召开各类会议(除两会外),对本镇在职工作人员不发放会议补贴。
3、会议补贴标准(包括伙食补贴和误工补贴):镇党代会、人代会正式代表、列席代表每人100元,后勤工作人员不超过正式人数10%。一般会议(包括县、镇人大代表、主席团例会)村干部按每人半天20元、一天30元标准补贴发放,到灵溪参加会议按每人半天30元、一天40元标准发放补贴。
第五条 工作人员教育经费开支规定
1、工作人员参加各种学历继续教育,事先要按干部审批权限至镇组织办填表,征得镇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并经镇委批准后方可参加。其学习费用的报销在取得毕业证书后,给予报销学费30%。
2、人事部门规定的职称考试必须取得合格证书后,给予报销培训费、差旅费。
3、其他培训由镇委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决定。
第六条 办公经费开支规定
1、各办事处办公经费按每年20000元标准补助。
2、一切办公用具购买、维修(包括打字室耗材和镇办公室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等维修),由党政办统一办理,单位价值200元以上的物品购买需事先报主要领导批准。
3、严格控制打印等支出。文字材料原则上安排在镇电脑房打字复印,并由打字员做好登记工作。确需外出打印的要党政办报主要领导批准,大宗打印、复印材料报主要领导批准,否则一律不予报销。
第七条 电话费用通讯补助费规定
1、机关人员不准因私使用机关公用电话拨打长途电话。
2、电话费补贴标准参照县委文件《中共xx县委办公室xx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贯彻执行通讯工具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
第八条 工作人员差旅费报销规定
参照xx财预〔2007〕29号文件《xx县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有关工作补贴规定
1、经常性工作、在职工作一律不进行工作补贴。
2、镇机关加班补贴节假日每人每天50元、双休日每人每天40元,夜间突击性行动或防汛、抗台等每人每天30—50元的标准视情发放,森林防火工作补贴另行规定。
3、社会抚养费征收、返回规定。
4、扶贫、民政专项资金等的安排,需请示主要领导后由分管领导提出具体方案,不得擅自使用。
第十条 凡上级无拨款或差额拨款需镇财政给予补贴的项目,原则上不予支付
1、敬老院老人生活补助、橡胶坝、水闸管理人员工资,按照县有关部门下拨的资金给予落实,镇财政不再安排补助资金。
2、派出所、土管所、规划所、环卫所、初保站等部门单位镇政府不再安排资金补助。
第十一条 财务审批制度
1、财务审批由镇长一支笔审批,各项收入与支出要根据财务制度严格审核,每项支出要有经手人、证明人、审批人,保证原始凭证的合法与完整。
2、严格财经制度,规范报销程序。报销程序:①排出预算并请示镇长同意;②报帐员审核;③分管领导核签;④镇长审签。“先斩后奏”的支出一律不得报销。
3、对超出预算3000元以上的开支须经镇长办公会议或镇三套班子会议决定。
4、及时报销,及时做帐并上报报表。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规定与上级有关文件相抵触或不尽事项,按上级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镇财政所负责解释。
xx镇人民政府
二○○七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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