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工作长效机制建设规定
为切实做好我县公安机关信访工作,畅通信访渠道,保持公安机关同人民群众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推动信访工作长效机制建设,根据《信访条例》、《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制定以下信访工作制度。
一、成立信访工作领导小组
为加强信访工作的领导,我局成立**县公安局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其他局党委成员任副组长,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小组成员,局办公室负责全县公安机关信访工作的组织、协调、办理及有关日常工作。
二、局领导信访接待日制度
1、接待时间:每月1日、11日、21日为局领导接待群众来访日,由办公室安排局领导轮流接访。
2、接待地点:局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接待室。
3、接待方法:听取来访群众的反映和意见,宣传党的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对来信来访案件作批示交办处理。局办公室负责信访的同志参加记录,并抓好督办、上网和答复工作。
4、受理群众来信来访的范围:
(1)对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拒绝受理或受理后拖延不办的;
(2)无正当理由对依法提出的复议申请拒绝受理或不予答复的;
(3)人民警察玩忽职守,致使他人人身、公私财产或者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
(4)在执法活动中违反法定程序或滥用职权、刑讯逼供、徇私舞弊的;
(5)认为公安机关做出的处理决定或者检验、鉴定结论违背事实或违反法律规定的;
(6)认为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7)法律赋予公安机关的职责,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不履行、不作为而群众予以控告申诉的。
5、对群众反映的信访问题或案件,由问题引发单位承办,分管或挂点局领导督办。
三、信访苗头隐患排查调处制度
1、治安部门及各派出所、分局,要深入辖区,广泛收集社情民意,坚持每季度开展一次信访苗头隐患排查工作,及时掌握影响社会治安稳定的各种问题、动态、信息和苗头,对重大矛盾和突出的治安问题,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解决。
2、对排查出来的可能引发影响稳定的信访问题,要本着“预防为主、教育疏导、依法处理、防止激化”的原则,综合采取各种措施,努力把倾向性、苗头性的信访问题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和初始阶段。
3、信访苗头隐患排查和调处,坚持谁排查、谁调处和“属地管理”原则,对因工作不到位,排查不仔细,调处不及时,引发群体性上访或异常上访事件的,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四、信访问题首接承办和督办责任制度
1、对群众来信来访,首次接待的单位和民警是受理阶段的首接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负责信访事项的登记、接待、初步审查、转送、交办、书面告知等工作。
2、首接民警要恪尽职守,热情接待,坚决防止有访不接、有情不问、有难不帮、有警不处、有错不纠现象的发生。
3、对本单位接受的或信访部门转交的信访事项,具体承办的单位和民警是信访事项办理阶段的承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负责信访问题的调查,提出办理意见,督促执行以及说明、解释、疏导教育等工作。
4、对群众上访案件,实行“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的包案责任制。对重点信访案件,主要领导要亲自签批办理意见,分管领导要抓好督办处理。
5、转交办理信访事项的信访部门,要认真履行督办职责,对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推诿、敷衍、拖延、未按程序办理、未按期办结和反馈办理结果等情形进行电话或书面督办和通报,使其尽快办结。
五、信访事项限期办结和回访反馈制度
1、对本级公安机关依法应当或者有权做出处理决定的控告、申诉事项,应当直接办理,并在30日内处理完毕。
2、信访事项情况复杂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结期限,但延期后的办理时间不得超过60日。
3、对正在办理的重大、疑难信访事项,信访部门或具体承办单位要视情开展事中、事后回访信访人工作。
4、事中回访时,主要向信访人反馈公安机关的信访事项办理进展情况,争取理解和支持,并听取意见和建议;事后回访,主要向信访人反馈信访事项办理最终结果,听取信访人对办理结果的意见和真实想法,有针对性地做好停访息诉工作。
六、信访问题会诊和听证会制度
对疑难、重点信访案件,公安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警种的业务人员进行“会诊”,进行专门研究、讨论,寻求解决办法,为信访人解决实际问题。对于一些无理或要求过高、公安机关已经处理但一直缠访不止的上访案件,可以举行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和信访人亲属等参加,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法,依法公开核查情况和答复处理,使其停访息诉,
七、信访工作责任倒查和追究制度
1、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心纠、教育和处罚相结合原则,对公安机关或民警因执法过错,工作失误等引发群众信访、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情形进行责任倒查,并追究相关民警和领导的责任。
2、应当依法追究和倒查的情形
(1)对群众信访问题该受理不受理,该立案不立案,该及时查处不查处或查处不力,或者越权立案、办案,插手不属公安机关管辖的经济或民事纠纷案件等,造成信访问题引起群众上访或重复上访、越级上访的;
(2)伤情鉴定、死因结论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未按有关规定、规程操作,出具的鉴定结论或责任认定存在明显错误的;
(3)乱罚款、乱收费,违规扣押、罚没、处理或使用涉案财物的;
(4)非法拘禁、超期羁押、刑讯逼供、违规使用武器警械、滥用强制措施的;
(5)扣压、藏匿、销毁、泄露举报控告材料、证据,故意包庇被举报控告单位或个人的;
(6)对信访事项和上级交办、督办,要求配合工作的信访事件查办不力,故意推诿、敷衍,谎报工作结果或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办结回复、不报告办理结果的,以及对上级关于信访问题的处理意见、信访建议拒不执行的;
(7)未按规定对接到的来信来访事项予以登记、转送、交办、告知,或授意隐瞒、谎报、缓报可能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紧急信访事项,造成严重后果的,以及未按规定履行督办职责造成严重影响的;
(8)对应当受理的信访事项不受理或未按规定告知、随意答复信访人,信访处理意见在上级公安机关复查、复核中被撤销或变更的;
(9)未按规定办理信访事项,在行政诉讼中败诉的;
(10)稳控措施不落实,使重点信访人失控,造成严重后果的;
(11)在办理信访事项中,发现存在其他失职、渎职行为,需责任倒查追究的。
3、信访事项不宜由原办案单位或民警继续办理的,应及时更换办案单位或民警,并由本级机关对原办案单位或民警进行责任倒查。
4、公安信访部门或相关业务部门在办理(复查)信访事项时,认为原办案单位或民警在办理信访事项时存在过错的,应及时提出责任倒查建议,经局公安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认定后,由局信访部门以本机关的名义书面提出责任追究意见或建议。
5、政工、纪检、监察、督察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落实信访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的责任追究意见或建议。
6、对引发信访事件的直接责任人员和相关领导,据其问题情节、后果和责任程度,依照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 通报批评;
(三) 党政纪处理;
(四) 构成犯罪的,提交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八、局属各单位和警种接待处理信访事项制度
1、局属各单位和各警种每月2日、12日、22日为定期接待信访人工作日,由各单位或警种负责人亲自接待信访人,并组织调查处理涉及本单位、本警种的信访事项。
2、对不属于本单位或警种的信访事项,必须首先接待信访人,同时,引导信访人到涉及单位或局信访办办理,或者将有关信访件转交,不得冷漠对待信访人,或无故不转交信访件。
3、对涉及多个单位、警种的信访事项,由主要涉事单位或警种主办,并提交局信访部门协调办理,必要时局信访部门可提请局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协调相关部门、警种配合办理。
4、涉及刑事、行政执法业务工作的信访事项,由局信访部门转交业务主管部门接待并负责办理;涉及执法过错案件的检查和认定的,由局信访部门转交法制部门接待并负责办理;涉及单位和民警违法违纪的,由局信访部门转交局纪委、督察部门接待并负责办理。
5、各单位、警种负责办理的信访事项或局信访部门转交的信访案件,有关单位、警种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完毕,并向局信访部门书面回复办理结果。
九、信访工作绩效考核制度
1、各单位、警种信访办理应建立工作档案,并列入年终目标考评并奖惩。具体考评内容为:信访台帐的登记或上网,信访人接待,信访案件的审查、查办或转送,对信访人的回访、告知,书面回复交办、转办单位等工作。
2、对属法定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因接待、办理工作不到位,经查证,确属我方过错,而造成信访人向市级公安机关或有关部门上访二起以上、或省级一起以上,在追究责任的同时,取消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及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年终评优评先资格;市级上访三起、省级二起以上或赴京上访的,实行“一票否决”。
3、承办的信访案件,因执法质量等方面原因,引起上访人赴上一级公安机关上访,并经复查、复核改变原处理结论的,按本制度第2条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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