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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农村五保对象重申报审工作通知

发布时间:2022-01-20 15:31:18 浏览数:
各村,镇直有关单位:
      为严格审定农村五保对象,准确掌握五保对象的基本情况,切实保障五保对象的基本生活,根据《湖南省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216号)等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经镇党政联系会议研究同意,结合我镇实际,决定开展农村五保对象重新申报审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五保对象条件、供养形式和标准
      (一)五保对象的条件。凡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残疾或者未满16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可以申请享受农村五保待遇。
      (二)供养形式和标准。根据五保对象本人意愿,可采取到敬老院集中供养或分散在原居住地供养的形式进行供养。集中供养标准为每人每年不低于2000元;分散供养标准为每人每年不低于1000元。
      二、申报程序
      五保对象的认定按照“个人申请、村委会申报、镇政府审核、县民政局审批”的程序办理。
      (一)个人申请。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本人户口本、身份证等原件和复印件。因年幼或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
      (二)村委会申报。村民委员会收到申请报告后召集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对符合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示7天(第一榜),无异议后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相关材料报镇人民政府审核。
      (三)镇审核。镇政府收到村委会报送的申报材料后,对申请人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报人本村公示7天(第二榜),无异议后报县民政局审批。
      (四)县民政局审批。县民政局接到申报材料后,对申报对象进行复核,并分别在申报人所在乡镇、村公示7天(第三榜),无异议后给予审批,发给《五保供养证书》。
      三、工作要求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报为五保供养对象:
      1、有了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且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具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
      2、重新获得生活来源的;
      3、已满16周岁且具有劳动能力的孤儿。
      (二)各村要严格按照《湖南省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有关规定,对本村所有五保对象重新进行一次全面的申报审定,做到不错报、不漏报、不虚报。五保对象的申报审批,要做到公开、透明,实行三榜公示,接受供养人员和社会有关方面的监督。
      (三)县民政局将组织人员于2009年元月上旬对上报花名册进行复核,按40%的村和20%的上报五保人数的比例进行抽查,查验一、二榜公示、评议小组评议是否到位。
      (四)各村要把五保供养对象与农村低保对象分离,分别填表、造册、申报审批,五保供养对象不再填写低保申请表格,只填写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审批表。申报审批工作与2009年农村低保重新申报审定工作同步进行。 相关热词搜索: 报审 重申 对象 做好 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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