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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2-03-01 15:19:05 浏览数:

**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为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明晰集体土地产权关系,维护集体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09]116号)和《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六政办[2009]80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要求按照权属梳理、勘测定界、审查确认、现场公示、审批发证的基本步骤分阶段实施,确保每宗土地的确权和登记发证达到权属合法、四至清楚、面积准确无争议。要注重调查审核和公示、公告等关键环节,认真把工作做实、做细,保障群众的知情权,保护群众的切身利益,及时化解土地争议和矛盾纠纷,确保按时完成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
  二、确权和登记发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5国土[籍]字第26号)和《安徽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以及《土地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是确定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依据,各地要严格遵照执行,依法依规开展。
    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和登记发证
  (一)确权要求
  充分利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成果,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领导组办公室统筹安排全县集体土地确权发证工作,各乡镇负责组织力量进行认真调查,形成登记资料,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唯一性。根据我县实际情况,此次确定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采用“组有村管”的形式,在明确村民小组主体地位的前提下,将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发放到村,由村委会代管。
  (二)登记发证规定
  1、集体土地所有权公示、登记发证原则上以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为准,其中证书只明确权属总面积,不记载耕地、建设用地等分类面积;登记簿记载权属总面积及各地类面积。所有权证书及相对应的登记簿备注栏内需要注明“总面积内包含有国有土地和其他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
  2、同一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利人拥有多宗土地的,可以合并登记,发放一本《集体土地所有证》,应在证书及登记簿备注栏内注明各宗地面积和所在宗地的图幅号。
  (三)时间安排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于2009年12月底完成。

四、宅基地使用权确权和登记发证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享有的,占有和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并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

  (一)确权规定
  1、确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以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农户为基本单位,土地使用权人为"户主(户)"。
  2、权利人能够提供有批准权人民政府批准使用宅基地文件,应按批文载明的占地面积和范围确定其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3、对过去形成的土地登记逐宗核查,凡发生变化的依法变更;对“有证无地”的依法公告作废。

4、农村居民点内部、与农户宅基地直接相连如猪、牛、羊圈舍以及沼气池等可作为生产性建设用地,不计入宅基地面积。  

5、宅基地实地测量形成草图,电脑制作宗地图,比例尺采用1:200-500,作为确权和登记发证的基础图件。

(二)不予确权登记发证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处理前不得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1、申请人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无法提供合法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的;

2、违法用地的;

3、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4、申请人将宅基地或者房屋连同宅基地出售、赠与、出租或者改作他用的;

5、法律、法规规定限制土地权利的。

(三)设宗规定
  农村宅基地设定为一宗地,使用权类型为"批准拨用宅基地",地类(用途)为"农村宅基地"。
  (四)特殊问题的处理
  1、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设用地管理条例》颁布之前占用且至今未扩大面积的,以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

2、1982年2月14日至1987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实施期间占用的,其房屋占地面积超过规定标准,在《土地管理法》施行后未经拆除、改建、翻建的,按照村民自治的原则,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形成决议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按现有房屋占地面积确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3、符合分户建房规定而尚未分户的农村村民,其现有的农村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可按现有农村宅基地面积确定为共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使用权面积按照相关各方协议约定进行分摊,没有协议的按户均摊。
  4、农村村民拥有不止一处宅基地的,只能确认其中一处宅基地使用权,申请第二处宅基地使用权登记不予受理。
  5、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本拥有农村房屋产权,经该集体经济组织出具证明后确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
  (五)时间安排
    宅基地使用权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于2010年6月底基本完成。
   五、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和登记发证
  依法使用集体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确定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一)确权要求
  1、确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宗地为单位进行,一宗地内有多种土地用途的,原则上以主要用途确定整宗地土地用途。
   2、按照地籍测量要求实地测绘宗地图,比例尺不小于1:1000,作为确权的基础图件。

(二)不予确权的情形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处理前不得确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1、无法提供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的;

2、违法用地的;
  3、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4、法律、法规规定限制土地权利的。
  对没有合法权属来源的集体建设用地,各乡镇应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公共设施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其他集体建设用地等类型,进行梳理,提出处理建议,经批准后确定使用权。
  (三)土地分类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分类执行《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标准。在地籍调查时,要明确其二级分类及对应的《全国土地分类》(试行)三级分类,并注记在《土地登记卡》上。        

(四)时间安排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于2010年12月底前完成。
  六、相关规定
  (一)对土地权属调查中当事人拒不到场指界的,可根据土地权属来源资料、使用现状、调查结果等确定权属界线,经公示无异议或者经县国土资源局审核异议不成立的,报县人民政府确权,并作为土地登记的依据。
  (二)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文件上的四至界线与实地一致,但实地面积与批准面积不一致的,按实地四至界线计算土地面积,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七、加强领导,稳步推进

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全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化农村土地使用制度改革、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保护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意义。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营造农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共同参与支持的浓厚氛围。

县政府已经成立了领导组加强对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开展的领导和协调。乡镇政府是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工作的责任主体,务必高度重视,切实抓好落实,要成立由乡镇政府负责人为组长,财政、建设、民政、公安、国土资源、农业、林业等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具体问题。要明确职责、明确任务、明确人员开展工作。县直相关部门要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切实履行职责。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将加大指导、督察和调度力度,确保工作顺利完成。

要严明纪律,执行政策,严禁借农村宅基地登记搭车收费增加农民负担,对发现有乱收费的将严肃查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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