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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法学会章程

发布时间:2022-03-16 15:14:01 浏览数:

XX县法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XX县法学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团体,是XX法学界、法律界的群众团体和学术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本会宗旨是团结全县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理论联系实际,开展多学科、多门类的法学研究和法学交流,坚持与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为繁荣法学研究,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进程,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  

第三条  本会按照自身特点,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第二章   任   务  

第四条  组织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学习和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提高政治素质 和业务素质,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第五条  组织开展多学科、多层次的法学研究活动,推进法律理论创新、法律制度创新、法律实践创新和法律文明创新,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提供理论支持。  

第六条  参与全县政治协商、科学决策和民主监督,对我县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律建设中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学术研讨,提出对策和建议。  

第七条  组织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深入实际进行调查研究,反映新情况,研究新问题,加强信息交流和传播.  

第八条  参与地方总体规划的研究和法规、规章的起草、修改、咨询、论证工作。接受上级地方党政部门委托,就法制建设的若干热点、难点、敏感等问题,组织专题调研,提出报告或参考意见。  

第九条  组织评选和表彰杰出法学工作者和优秀法学成果活动,营造尊重人才、鼓励创新的良好环境。  

第十条  开展同全国各省、县的法学学术交流与合作,发挥对外法学交流的主渠道作用。  

第十一条  参与法制宣传,主管主办本会法制、法学刊物和网站,编辑出版法学法律图书、资料。  

第十二条  参与法学教育,培养法学、法律人才。  

第十三条  发挥人才、智力优势,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律服务。  

第十四条  指导、协调团体会员的工作。  

第十五条  反映会员和法学界、法律界的意见与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完成上级法学会委托和县委、县政府安排的法治课题研究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七条  本会会员分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凡赞成本会章程,有一定的法学理论基础或法律工作实践经验,并有较强的法学研究能力的我县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和其他各界人士,由本人提出申请,本会会员一人介绍,经本会批准,即为本会个人会员。  

凡赞成本会章程的向本会提出申请 ,经本会批准,即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十八条  个人会员、团体会员自愿退会时,须书面报告本会,即为退会。个人会员或团体会员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经本会核实批准,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九条  个人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一、个人会员的权利:  

(一)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及相关学科、专业、专门研究会组织的学术研究活动和其他有关活动;  

(三)利用本会的图书资料和出版物,获得本会编印的资料;  

(四)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个人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三)提供研究成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二十条  团体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一、团体会员的权利:  

(一)参与本会重大事项的讨论;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会议和其他有关活动;  

(三)利用本会的图书资料和出版物,获得本会编写的资料;  

(四)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团体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三)向本会提供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研究成果、信息资料等;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四章                 组   织  

第二十一条  全县会员代表大会  

一、全县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决策组织形式,由个人会员代表和团体会员代表组成,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由本会常务理事会决定延期或提前举行,全县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超过半数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二、全县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审议本会工作报告;  

(三)讨论决定本会重大事项;  

(四)选举本会理事。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  

一、理事会由全县会员代表大会选出的理事组成,任期五年。理事会会议一至两年举行一次。理事会会议必须有超过半数的理事出席始得举行。  

二、理事会的职权:  

(一)在全县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讨论决定本会重大事项;  

(二)审议本会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四)必要时可增免理事会个别成员。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  

一、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任期五年。常务理事会会议必须有超过半数的常务理事出席始得举行。  

二、常务理事会的职权:  

(一)召开理事会会议和全县会员代表大会:  

(二)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讨论决定本会重大事项;  

(三)推举常务副会长;  

(四)必要时可增免常务理事会个别成员,提请下次理事会会议追认;  

(五)聘请本会特邀顾问、顾问、学术委员会委员;  

(六)会长主持本会工作,召集常务理事会会议,对外代表XX法学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秘书长负责本会日常工作,在会长领导下实施各项工作任务落实。  

第二十四条  学科和专业、专门研究会  

本会根据法学研究的需要,可分别组成各学科或各专业的专门研究会。  

各专门研究会设理事会,任期五年。理事会由组成该研究会的代表会议选举产生。理事会推选会长一个、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个和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主持日常会务。在本会领导下,各学科和各专门的专门研究会负责组织相关的学术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  

第二十五条  本会按照会员分布情况和实际需要设立会员联络(站)组和联络员,加强同会员的联系。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财政拨款;  

三、           社会赞助;  

四、           法律服务收入;  

五、           其他收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依据《中国法学会章程》、《山西省法学会章程》、《临汾市法学会章程》制定。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全县会员代表大会负责修改。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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