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全面转型后的会计处理分析
发布时间:2022-03-31 15:1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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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文章根据新《增值税实施条例》,结合新会计准则,全面分析了增值税全面转型后的会计处理。
关键词:增值税;全面转型;会计处理
2009年1月1日开始推行的消费型增值税,是一次彻底的增值税转型改革。即允许购买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全额抵扣,直接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核算。
一、采购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一)国内采购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例1】A公司购入生产用设备1台,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200000元,增值税34000元,支付运输费20000元。
34000+20000×7%=35400(元)
借:固定资产 2186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5400
贷:银行存款 254000
(二)进口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进口固定资产,按照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工程物资”等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长期应付款”等科目。
二、捐赠转入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例2】A企业接受捐赠新固定资产一台,发票价格为100000元,增值税17000元,支付运输费1000元。各合法凭证已取得,款项已支付。
借:固定资产 10093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70
贷:营业外收入 117000
银行存款 1000
三、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确认的固定资产价值,借记“固定资产”、“工程物资”等科目,按照增值税与固定资产价值的合计数,贷记“实收资本”等科目。
四、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例3】某企业自行建造一大型器械,为工程购入各种专用物资100000元,支付增值税17000元,工程已竣工交付使用。
购入工程物资时
借:工程物资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0
贷:银行存款 117000
领用工程物资和原材料时
借:在建工程-建筑工程 100000
贷:工程物资 100000
五、视同销售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一)自制或委托加工的固定资产用于非应税或免税项目的会计处理
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交增值税,借记“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二)自制或委托加工的固定资产作为投资
应按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交的增值税,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三)自制或委托加工的固定资产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应按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交的增值税,借记“利润分配-应付普通股股利”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四)自制或委托加工的固定资产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
应按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交的增值税,借记“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五)自制或委托加工的固定资产无偿赠送他人
应按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交的增值税,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例4】某大型机械生产企业2009年1月份发生下列业务:
1月22日,该企业将交付使用的大型设备作为股利分配给某股东
借:利润分配-应付股利 1170000
贷:固定资产 1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0
1月29日,该企业向当地红十字会捐赠1台价值50000元的生产用固定资产
借:营业外支出 58500
贷:固定资产 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500
六、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处理
【例5】甲企业将购入的固定资产40000元(已取得专用发票),其中50%用于本企业的厂房改扩建工程,另外50%发生非正常损失,增值税税率为17%。
借:在建工程 23400
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 23400
贷:固定资产4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6800
借:营业外支出 2340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23400
七、销售本企业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例6】甲企业出售1台使用过的设备,原价为234000元(含增值税),购入时间为2009年2月,假定2012年2月出售(该设备恰好使用3年),折旧年限为10年,采用直线法折旧,不考虑残值。若2012年的售价为210600元(含增值税),该设备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
由于设备购入时间为2009年2月,则购入的增值税已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故在2012年3月出售时:
固定资产清理时
固定资产原价=234000/(1+17%)=200000(元)
3年累计计提折旧=(200000/10)×3=60000(元)
2012年出售时应缴纳增值税=[210600/(1+17%)]×17%=30600(元)
借:固定资产清理 140000
累计折旧 60000
贷:固定资产 200000
收到价款时
借:银行存款 2106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8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0600
借:固定资产清理 40000
贷:营业外收入 40000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该设备购入时间为2008年10月1日,则固定资产的原值为234000元(购入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计入设备成本),设备出售之日为2009年1月1日之后,则设备出售视为旧货销售,按照不含税销售额与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相关增值税计算及会计处理如下:
固定资产清理时
3年累计计提折旧=(234000/10)×3=70200(元)
2012年出售时应缴纳增值税=[210600/(1+4%)]×4%×50%=4050(元)
借:固定资产清理 163800
累计折旧 70200
贷:固定资产 234000
收到价款时
借:银行存款 2106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20655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050
借:固定资产清理 42750
贷:营业外收入 42750
必须提醒注意的是,对于东北地区、中部6省试点城市等增值税改革试点的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再采取退税方式,其2008年12月31日以前(含12月31日)发生的待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期末余额,应于2009年1月份一次性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8.
2、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Z].2008-11-05.
3、财政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Z].2008-12-15.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Z]财税[2008]170号.
(作者单位: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南国商学院管理系。作者为中国注册税务师、资深会计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