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2-04-11 15:0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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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局:
为进一步发挥行政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中的独特作用,根据《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现就全市发展改革系统进一步加强行政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紧紧围绕建设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总要求,以预防和化解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行政争议为重点,规范和加强行政调解,优化行政调解功能,努力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切实解民忧、排民难、维民权、保民安、促和谐。
二、目标任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从树立科学发展观、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重大意义,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厅《关于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意见》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精神,切实转变思想观念,进一步加强行政调解工作,及时化解社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各种争议,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快速发展。
三、行政调解的原则和基本要求
行政调解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依法行使职权的其他组织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在分清责任、明辨是非的基础上,通过说服教育和疏导,促使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化解矛盾纠纷的活动,是各级行政机关对社会和经济实施管理与监督的一种有效方式。
当前行政解调的范围:一是行政机关(包括具有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行政争议;二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与行政管理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纠纷。
行政调解要遵循以下原则:一是要坚持自愿原则。解调要尊重当事人意愿,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式和调解结果;二是要坚持合法性原则。要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三是要坚持平等原则。行政调解机关应当充分尊重相对人自愿、充分、真实地表达自己意愿和诉求的权利,公正、公平的调处争议纠纷。行政机关作为当事人一方时,与管理相对人在调解过程中地位平等;四是积极主动原则。行政机关应增强行政调解意识,主动排查、化解行政争议,探索研究化解行政争议的新机制,主动加强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组织的沟通配合,形成三大调解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做好行政调解工作的基本要求,一是优先调解。对于发生的行政争议、劳动争议和群体性信访事项,行政机关在解决矛盾纠纷时,要根据法律的规定和纠纷实际情况,首先选择调解解决的方式,在调解无望的前提下再选择其他渠道解决。二是充分协调。在争议双方自愿调解的基础上,行政机关要耐心释法明理,做好劝解工作,并要为双方充分协调、最后达成调解协议提供方便、创造条件。三是促进和解。纠纷发生后,消除双方当事人的认识偏差和误解是解决矛盾的关键。为此,行政机关在解决纠纷中要积极为双方沟通搭建平台,努力促成当事人和解,以彻底化解纠纷。
四、保障措施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积极发挥行政调解在化解调节中的重要作用,强化行政调解的责任意识,力争将矛盾解决在行政程序中,解决在本级,避免矛盾扩大化。为此,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高度重视行政调解组织建设,建立健全行政调解工作的主要机构。调解机构要加强与相关处(科)室的密切配合、加强对行政争议解决的统一调处工作,提高调解效果。要明确专门工作人员,做到人员落实、场地落实、办公设施和办公经费落实,上级行政机关要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行政调解组织建设情况的督导检查,确保调解工作有人抓、有人管。要结合本机关工作实际建议健全行政调解的有关规章制度,根据行政特点和要求制定行政程序,对调解申请、受理、调查、听证、调解实施、调解期限以及调解协议书的制作等环节提出详细具体的要求,确保行政调解工作基本规范,保证当事人在调解中地位平等,保证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与救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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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局:
为进一步发挥行政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中的独特作用,根据《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现就全市发展改革系统进一步加强行政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紧紧围绕建设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总要求,以预防和化解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行政争议为重点,规范和加强行政调解,优化行政调解功能,努力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切实解民忧、排民难、维民权、保民安、促和谐。
二、目标任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从树立科学发展观、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重大意义,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厅《关于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意见》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精神,切实转变思想观念,进一步加强行政调解工作,及时化解社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各种争议,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快速发展。
三、行政调解的原则和基本要求
行政调解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依法行使职权的其他组织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在分清责任、明辨是非的基础上,通过说服教育和疏导,促使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化解矛盾纠纷的活动,是各级行政机关对社会和经济实施管理与监督的一种有效方式。
当前行政解调的范围:一是行政机关(包括具有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行政争议;二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与行政管理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纠纷。
行政调解要遵循以下原则:一是要坚持自愿原则。解调要尊重当事人意愿,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式和调解结果;二是要坚持合法性原则。要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三是要坚持平等原则。行政调解机关应当充分尊重相对人自愿、充分、真实地表达自己意愿和诉求的权利,公正、公平的调处争议纠纷。行政机关作为当事人一方时,与管理相对人在调解过程中地位平等;四是积极主动原则。行政机关应增强行政调解意识,主动排查、化解行政争议,探索研究化解行政争议的新机制,主动加强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组织的沟通配合,形成三大调解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做好行政调解工作的基本要求,一是优先调解。对于发生的行政争议、劳动争议和群体性信访事项,行政机关在解决矛盾纠纷时,要根据法律的规定和纠纷实际情况,首先选择调解解决的方式,在调解无望的前提下再选择其他渠道解决。二是充分协调。在争议双方自愿调解的基础上,行政机关要耐心释法明理,做好劝解工作,并要为双方充分协调、最后达成调解协议提供方便、创造条件。三是促进和解。纠纷发生后,消除双方当事人的认识偏差和误解是解决矛盾的关键。为此,行政机关在解决纠纷中要积极为双方沟通搭建平台,努力促成当事人和解,以彻底化解纠纷。
四、保障措施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积极发挥行政调解在化解调节中的重要作用,强化行政调解的责任意识,力争将矛盾解决在行政程序中,解决在本级,避免矛盾扩大化。为此,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高度重视行政调解组织建设,建立健全行政调解工作的主要机构。调解机构要加强与相关处(科)室的密切配合、加强对行政争议解决的统一调处工作,提高调解效果。要明确专门工作人员,做到人员落实、场地落实、办公设施和办公经费落实,上级行政机关要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行政调解组织建设情况的督导检查,确保调解工作有人抓、有人管。要结合本机关工作实际建议健全行政调解的有关规章制度,根据行政特点和要求制定行政程序,对调解申请、受理、调查、听证、调解实施、调解期限以及调解协议书的制作等环节提出详细具体的要求,确保行政调解工作基本规范,保证当事人在调解中地位平等,保证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与救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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