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工作责任追究制度(通用版)
公司工作 责 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工作责任,提高工作效率,防止和减少工作失误,明确全体员工在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中应承担的的责任,保证政令畅通和各项工作的完成及发展目标的实现,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并根据公司发展需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工作责任追究制,是指公司各部门和全体员工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真实履行职责,不执行或者拖延办理公司决定决议的事项,不办理或拖延交办的工作,以致影响工作进程或工作效率给公司利益造成损害,包括经济、企业形象、企业名誉等方面。或者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
实行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要责任到人,坚持持之以恒,从严考核,处罚兑现的原则,并把工作责任追究制度作为员工对于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成员和部门的目标管理范畴,纳入员工年度综合考评和晋级、加薪、评先的范畴。
第四条 实行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要着眼防范,坚持责任倒追,按照工作内容、工作程序和工作职责从最终环节查起,谁主管、谁负责,谁落实,责任到人层层落实。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室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和分管的部门负全部领导责任,部门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负全部领导
责任和管理责任,员工对岗位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负直接工作责任;
第六条 公司领导和各部门负责人在工作中应承担以下领导和管理责任:
(一)及时了解掌握国家的行业政策,深入市场调研,根据公司实际经营状况,研究制定公司经营决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贯彻落实公司上层决定决议的事项,并组织实施
(三)履行工作职责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情况,制定工作计划和工作目标,模范遵守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结合职责范围内工作和实际情况,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并组织实施;
(四)以公司大局为重,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部门利益服从公司利益; (五)履行监督,考核职责,对职责范围内的人和事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并依据规章制度实行奖惩。按照职责分工和权限办理事项,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六)真是向上层反馈经营和工作情况,不得夸张虚浮或者瞒报、迟报,不得损公肥私,假公济私,泄露公司商业机密,损害公司利益;
(七)热爱公司,团结同事,协作共赢
第七条 一般员工在工作中应承担以下工作责任:
(一) 真实有效的贯彻公司的方针政策和各项决策决议; (二) 真是履行岗位职责,优质高效完成岗位工作,真实执行公司领导或部门领导交办的工作,并按要求和时限完成;
(三) 规范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和部门管理制度,及时向部
门领导反馈经营管理工作中的相关事宜,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四) 热爱公司,廉洁奉公不得损公肥私,损害公司利益,不得泄露公司商业机密。
第三章
责任追究原则
第八条 责任追究过程中应秉承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原则;
(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原则;
(三)惩前毖后、有错必究原则;
(四)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
第四章
责任追究与执行
第九条 一般责任的追究由行政部根据制度考核执行,重大责任的追究由 董事会或总经理室会议研究决定执行。工作责任追究要与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等相结合,发现问题必须及时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理;
第十条 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领导和员工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免、加薪降薪的重要依据,行政部门履行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的监督和执行职能董事会负责对责任追究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工作责任主要分为:完全责任人,主要责任人,次要责任人。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将酌情追究其责任:
(一) 违反公司发展规划、发展目标的;
(二)违反公司人事、财务、采购等制度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
的;
(三)擅自更改总经理办公会议决议或其他领导小组会议决议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工作效率低下,未能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供数据材料、办理有关事项或者做出明确答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五)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或领导交办的临时性工作拖着不办、敷衍塞责、推诿扯皮,或工作作风粗暴、服务态度生硬,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六)对不属本部门职权范围或者不宜由本部门办理的事项,不说明、不请示、不移送、置之不理,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七)以权谋私、接受他人财物损害公司利益的,造成公司财产被诈骗、盗窃、浪费,损失巨大的;
(八)工作时间或者值班时间擅自离岗、串岗、空岗,贻误工作或造成损失的;对应该参加的会议和学习,随意迟到、早退或者未经请假无故缺席的;
(九)遇到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损害公司利益的事件,不能及时制止,致使事态扩大的。
第五章
责任承担
第十二条 承办人失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导致审核人、批准人失误, 造成损失的,追究承办人责任。
第十三条 审核人、批准人应发现而没发现、应纠正而没纠正问题,追究审核人、批准人责任,同时追究承办人责任。
第十四条 领导者不负责、故意做出错误的指令或决定的,追究领导责任。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
(一)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采取纠正措施的;
(三)确因意外和自然因素造成的;
(四)非主观故意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五)因行政干预或当事人确已向上级领导提出建议而未被采纳的,不追究当事人责任,追究上级领导责任。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严或加重处罚: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屡教不改且拒不承认错误的;
(三)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
第五章
责任追究的方式与种类
第十七条 种类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留用察看、停职;
(四)调离岗位、降薪、降职、撤职;
(五)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 董事会成员以及部门负责人违反第七条,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负领导和管理责任 并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酌情二者可以并用,情节特别严重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在制定公司经营决策和公司发展规划中,法定代表人坚持己见,擅自做主,造成决策失误,给公司造成巨大损失,法定代表人应负全部责任并与以法定代表人 10000-50000 元的罚款;
(二)对制造范围内的工作不按制度、不按程序、不按标准及时完成对董事会交办的工作无故拖延、拒不办理或随意更改工作指令、决定,对本职工作敷衍了事,借故不办的,给予责任人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薪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留用察看。
(三)职责范围内发生安全责任事故不报告,发现一次给予记过处分并处以 100--500 元罚款;发现两次以上给予记大过处分,并处以 500--2000 元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予以辞退,解除劳动合同。
(四)不履行职务职责,造成职责范围内发生安全和责任事故,影响和损失在 10000 元以内的,处以 500--1000 元罚款,影响和损失在 10000--50000 元的,给予记过处分,处以 1000--2000 元罚款,致使公司和员工生命财产遭受巨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记大过和降职处分,并出 2000 元以上罚款。
(五)违反财经制度,挪用公司资金,或者以权谋私,挪用资金在 5000 元以下的,予以当事人警告处分,勒令限期退回资金,并处以 5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挪用资金在 50000 以上的,予以当事人辞退或开除处分,勒令嫌弃退回资金,并处以 5000 元以上罚
款.
(六)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给企业利益造成损害或不良影响的,处500—1000 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1000—2000 元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予以开除,赔偿全部损失,并处2000—5000 元的罚款。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违反多项条款的,一并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一般员工违反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一)不执行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议的决定、决议,又不说明情况和原因,出现一次给予当事人记过和降薪处分,两次以上予以留用查看或辞退。
(二)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工作任务完成不好,给予警告处分和降薪处罚,屡教不改的,予以留用查看或辞退。
(三)不执行公司领导或部门领导交办的工作,又不说明情况和原因的,出现一次给予警告处分和每次 50—100 元的罚款,两次以上予以留用查看或辞退。
(四) 利用职务之便损公肥私、损害企业利益的,给予记过处分,并给予所获利益双倍的罚款,并降薪和调离岗位,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
(五)不履行岗位职责,出现重大安全、质量和责任事故,给企业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处分,并处 500—1000 元罚款,
情节特别严重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处分,并处 500—1000 元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辞退,并处以 1000-2000 元罚款。
(六)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给企业利益造成损害或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处分,降薪和调整岗位,并处 500—1000 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并处 1000—2000 元罚款。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违反多项条款的,一并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追究程序
第二十条 责任追究可由相关人员提出,人力资源部、企管中心调查核实;也可根据举报调查后提出,人力资源部落实。责任追究的查处可由下列途径提起:
1、上级领导的指示、批示、意见、建议。
2、上级部门的相关工作通报;
3、站领导批办事项落实情况及站领导的意见;
4、工作检查及考核中的意见、建议;
5、管理或服务相对人的举报;
6、其他可发现工作人员应当进行责任追究的途径。
第二十一条 处理意见根据被追究者职务、事件性质、损失程度、影响大小等因素,报总经理审批。
第二十二条 被追究人对处理有不同意见的,2 天内可以提出意见申诉。申诉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经调查确属处理错误的,应予纠正。
第七章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为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顺利实施,保障项目的安生生产,有效地防范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责任事故的责任者,保障职工群众生命和企业财产安全。
第一条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要求
1.按照“狠抓基础、源头管理、确定职责、责任到人”的要求实行各级管理人员分别按所规定的职责,明确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范围,从而达到谁主管谁负责的目的;
2.接受职工监督,任何人都要维护安全生产,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义务,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行为,有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3.各部门的负责人和职工是第一负责人,要对每个人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4.督促检查,安全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检查安全生产制度的落实情况,发现有违反规定的,以及限期整改未落实的,将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处分;
5.发生重特大事故时,相关部门领导立即到现场组织抢救,了解事故的发生情况,查找事故原因,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6.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生产文件精神,做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宣传和教育工作。
7.各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人对其部门安全生产情况要认真检查落实,发现隐患及时排除。
8.有关部门负责人和责任人在接到隐患通知后,要立即制定整改措施和方案,确保事故隐患及时排除,并将整改结果上报。
第二条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行为
1.凡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事故隐患,但尚未发生事故;
2.对有现实危险的应责令停止作业,消除隐患,拒不执行者;
3.对隐瞒、拖延或慌报事故,故意破坏、拖延报告时间的、伪造事故现场的行为;
4.安全文明生产无人负责,对项目部安全规章制度不落实,管理混乱;
5.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
6.不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未经考试取证,上岗操作的;不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
7.违反安全生产法规,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违章指挥生产,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
8.在事故调查中,隐瞒事故真相,弄虚作假,甚至嫁祸于人的,事故发生后,不积极组织抢救,以至事故扩大,导致事故更加严重的。事故发生后,不认真吸取教训,不采取防范措施消除隐患;
9.违反事故处理程序、滥用职权,擅自处理或者袒护、包庇事故责任者的;
10.因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野蛮施工造成事故的。
11.因安全监察人员玩忽职守,对安全事故发生负有安全监察不力责任的;
第三条 行政追究种类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记大过
5.降级 降薪
6.撤职调离岗位
7.留用查看
8.辞退 解除劳动合同
9.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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