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扬范文网
当前位置 首页 >思想汇报 >

金属冶炼企业岗位安全生产应知应会

发布时间:2021-08-27 17:13:12 浏览数:

 1

 金属冶炼企业岗位安全生产应知应会

 1.1

 安全生产风险基础知识

 钢铁工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产业。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已形成了包括采矿、冶炼、压延及相应配套专业和辅助生产系统的完整的冶金工业体系。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冶金工业的建设和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为我国经济社会做出了重要贡献。同时,技术装备水平取得了重大进展,冶金生产实现了大型化、高速化,控制手段实现了精确化、数字化,设备运行的可靠性和安全性极大提高。

 冶金生产工艺复杂,危险有害因素众多,生产过程大量使用高温炉窑、压力容器和管道、起重机械及运输车辆等设备设施,产出大量铁水、钢水、钢坯等高温物质,同时伴有煤气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气体,极易发生火灾、爆炸、灼烫、中毒、高处坠落、触电和机械伤害等事故。特别是高温液体喷溅、钢水(铁水)包倾覆、炉体爆炸、煤气中毒、起重伤害等事故,容易引发群死群伤。

 为改善冶金行业的安全生产状况,国家制定颁布了一系列安全生产政策和措施。近年来,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先后发布了《冶金行业较大危险因素辨识与防范指导手册》《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 版)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等规章和指导文件,强化了对冶金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做好冶金安全生产工作,还需要采取综合安全措施,并应把全面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技术素质作为一项长期的基础性工作来抓。

 自高炉炼铁技术发明以来,原始古老的炼铁方法被淘汰,炼铁生产获得巨大发展, 炼铁技术取得不断进步。至今,世界上绝大多数炼铁厂一直沿用高炉炼铁工艺,虽然作为现代技术的直接还原、熔融还原等冶炼新工艺也在不断进步,但高炉炼铁技术仍未被取代。现代高炉炼铁生产系统包括高炉本体、上料设备系统、装料设备系统、送风设备系统、煤气净化设备系统、渣铁处理系统、喷吹燃料系统等,工艺流程如图 1-1 所示。

 2

 1—贮矿槽;2—焦仓;3—料车;4—斜桥;5—高炉本体;6—铁水罐;7—渣罐;8—放散阀;

 9—切断阀;10—除尘器;11—洗涤塔;12—文氏管;13—脱水器;14—净煤气总管;

 15—热风炉;16—炉基基墩;17—炉基基座;18—烟囱;19—蒸汽透平;20—鼓风机;

 21—煤粉收集罐;22—贮煤罐;23—喷吹罐;24—贮油罐;25—过滤器;26—加油泵 图 1-1 高炉炼铁生产工艺流程示意图

 目前高炉上料系统有料车上料和皮带上料两种方式。料车上料方式多见于在运行的老高炉;近年来,随着高炉大型化,料车上料设备已不能满足要求,新建高炉都采用皮带上料方式。高炉煤气净化系统有湿法除尘和干法除尘两种方式,湿法除尘方式多见于在运行的老高炉,因其能耗大、不利于环保,近年来新建高炉普遍采用重力除尘+布袋除尘的干法除尘净化方式。

 高炉冶炼过程是一系列复杂的物理化学变化过程的总和,其基本过程是燃料在炉缸风口前燃烧形成高温还原煤气,煤气不停地向上运动,与不断下降的炉料相互作用,其温度、数量和化学成分逐渐发生变化,最后从炉顶逸出炉外。炉料在不断下降的过程中, 由于受到高温还原煤气的加热和化学作用,其物理形态和化学成分逐渐发生变化,最后在炉缸里形成液态渣铁,从渣铁口排出炉外。

 高炉炉前操作是在高炉出铁场及风口平台进行的以出铁、出渣为主要内容的一系列作业,包括出渣、出铁以及维修铁口、撇渣器(砂口)

 、主沟、渣沟、铁沟、炉前设备、渣罐、铁罐及更换风口等。高炉炉前作业的主要任务是完成出渣、出铁以保证高炉的正常生产。高炉出铁场平面布置如图 1-2 所示。

 3

 1—高炉;2—主沟;3—铁沟;4—渣沟;5—摆动流嘴;6—残铁罐;7—残铁罐倾翻台;

 8—泥炮;9—开铁口机;10—换钎机;11—铁口前悬臂吊;12—出铁场间悬臂吊;13—摆渡悬臂吊;

 14—主跨吊车;15—副跨吊车;16—主沟、摆动流嘴修补场;17—泥炮操作室;18—泥炮液压站;

 19—电磁流量计室;20—干渣坑;21—水渣粗粒分离槽;22—鱼雷罐车停放线 图 1-2 高炉出铁场平面布置示意图 高炉炉前操作,直接影响高炉的安全生产。如不能准时出铁,炉缸中积存过多铁水, 可能导致烧坏风口小套;如出铁口维护不善,铁口长期过浅,可能导致出铁跑大流事故。因此,高炉炉前操作在高炉生产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同时,高炉炉前作业中往往存在高温熔融金属灼烫、煤气中毒等安全风险,因此掌握高炉炉前作业安全知识与安全技术是保障作业人员自身安全的重要措施之一。

 1.2

 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1.2.1 岗位安全生产准入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4

 【说明】

 培训时间: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72 学时,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 20 学时。

 岗位调换培训: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

 “四新培训”: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1.2.2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

 (1)

 劳动保护权。《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 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

 (2)

 知情权、建议权。《安全生产法》第五十条规定,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3)

 批评、检举、控告权和依法拒绝权。《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4)

 紧急避险权。《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 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5)

 工伤保险和民事索赔权。《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 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说明】

 认定工伤、视为工伤、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分别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人、时间及申请地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30 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1 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

 5

 出工伤认定申请。

 1.2.3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义务

 (1)

 遵章守纪,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规定,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

 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从业人员应当 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3)

 报告危险。《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 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1.2.4 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说明】

 构成犯罪,主要是指构成刑法规定的重大责任事故罪,即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6

相关热词搜索: 冶炼 安全生产 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