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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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 2
第三章
规划计划管理 ·············································· 2
第四章
项目前期工作 ·············································· 3
第五章
项目建设管理 ·············································· 4
第六章
项目验收及成果管理 ····································· 6
第七章
系统运行维护及使用管理 ······························· 8
第八章
附则 ··························································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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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9 页 ××省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 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全省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统筹管理,有效整合数据资源,规范项目建设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发挥信息化对实际工作的指导与辅助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行业信息化建设投资补助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全省交通运输行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项目是指交通运输信息化基础设施、业务应用系统、应用集成系统、公共服务系统、数据处理系统、办公电子政务系统、信息化安全保障系统等新建、改建项目。
第三条
交通运输信息化项目建设应当遵循国家、省以及交通运输行业相关技术标准和要求,执行相关建设程序,坚持“统筹规划、需求导向、数据共享、安全可控、开放融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国家、省财政资金全额投资或部分补助的,由交通运输厅统筹建设的交通运输信息化项目,其他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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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9 页 第二 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交通运输厅是全省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的主管部门,负责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监督指导,具体工作由厅党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厅网信办)负责。
第六条
××交通信息监控中心(××监测与应急处置中心)是全省交通运输行业信息化建设的技术支撑单位,受交通运输厅委托,负责厅本级及厅属单位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运维及信息安全保障工作,并负责交通运输行业其他信息化建设项目的数据共享管理。
第七条
各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行开发建设的信息系统,必须按照《交通运输行业信息化标准体系(20××年)》进行设计,系统建成后须报厅网信办备案并按要求接入行业数据共享平台;各 PPP 项目公司以及基建工程中标从业单位等公路建设单位和企业自行开发建设的信息系统(如拌合站数据采集系统、质量安全监控系统、试验检测数据采集系统等),须在开工建设前将系统接入行业数据共享平台;各道路运输企业自行开发的信息系统视情况接入行业数据共享平台,实现数据资源共享、存储、分析。
第三 章
规划计划管理
第八条
交通运输信息化是交通运输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根据国家、省信息化发展有关政策、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编制交通运输信息化发展规划,做好全省交通运输信息化顶层框架设计,做到框架完善、数据共享、急用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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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9 页 第九条
交通信息化项目规划时,应按要求同步编制信息数据资源目录,并纳入全省交通运输行业数据共享平台。
第十条
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各单位、处室按照交通运输综合规划和信息化发展需求,于每年 5 月底前提出下一年信息化建设项目申请,并填写《信息化项目建设需求单》,经交通运输厅审核通过后列入下一年厅信息化建设项目计划。
第十一条
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项目,由××交通信息监控中心(××监测与应急处置中心)启动项目前期工作,前期工作经费按照厅建设项目财务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 章
项目前期工作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按照相关要求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建设方案,经交通运输厅审查后,按省信息化项目建设程序报批。
项目需求单位应积极配合项目建设单位完成需求调研及项目前期相关工作。
涉及国家秘密的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项目,应当同步制定安全保密方案,经厅保密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批。
第十三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审批应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进行,项目审批部门通过在线平台办理项目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审批后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作为申请年度部门预算的依据,并作为申请交通运输部投资补助资金、编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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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9 页 的依据。
第十五条
按省相关规定,总投资 3000 万元以上的信息化项目,应向省发展改革委报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总投资 3000 万元(不含)以下,1000 万元以上的信息化项目,应向省发展改革委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总投资 1000 万元(不含)以下的信息化项目,应向省发展改革委直接报批建设方案。
第十六条
交通运输基建项目中包含信息化建设内容的,其中信息化建设内容,由交通运输厅审核。
第十七条
交通运输信息化项目原则上不得新增非涉密的网络、机房、服务器等基础设施,如确实需要应优先采购自主可控的信息安全设备、核心网络设备、基础软件、系统软件和业务应用软件、北斗导航定位系统等关键产品和服务。
第五 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 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规章制度,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等制度,加强对信息化项目建设的全过程管理。加强对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严格按照财政管理有关规定使用财政资金,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和资金安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骗取信息化专项资金。资金管理实行年度预算,年度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按要求报交通运输厅审查。
第十九条
承担省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的项目咨询、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或者相关业绩,由建设单位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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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9 页 规定在项目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信息化项目建设有关标准、规范,组织开展建设各阶段工作,加强合同管理以及质量、进度和资金控制,做好对其他参建单位履约考核工作。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应按照项目投资情况实行工程监理制,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督促监理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要求,履行对项目的质量、进度、投资进行监理,并按照相关要求和标准、规范,对项目建设标准符合性检测、安装部署联调、系统接口开发及工序衔接、应用与联网测试等关键环节进行监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和工期组织项目实施,每半年向交通运输厅报送项目执行和系统开发进度情况。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设计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其中: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论证后,将变更内容及原因形成书面申请文件经交通运输厅审核批准报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后方可实施;重大设计变更由项目建设单位提交项目设计变更报告(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变更内容及资金概算、调整说明及其相关材料等),经交通运输厅审核后,按照省有关要求履行报批手续。
一般设计变更,指原有建设目标不变,确属于对原项目技术方案完善优化,投资规模未超出批复总概算,只涉及局部修改以及实施过程中一般设计问题处理引起的改变的设计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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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9 页 重大设计变更,指涉及项目建设目标、标准、规模、建设内容、系统功能和架构、投资概算(变更投资超出已批复总投资额度 10%)等改变的设计变更。
第二十四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项目,应由国家认可的具有相应涉密资质的机构设计开发,必须选用国家保密、密码管理部门认可的产品,建成后由国家认定的信息安全测评机构进行测评认证。
第二十五条
交通运输信息化项目,由交通运输厅负责对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进行全过程监管。
第六 章
项目验收及成果管理
第二十六条
交通运输信息化项目验收分为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初步验收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实施;竣工验收由项目审批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项目建设完工、试运行满三个月后,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初步验收,交通运输厅会同有关单位人员参加。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信息化项目不得正式投入使用。项目初步验收时,应提交项目合同、设计文件、用户使用手册、系统维护手册(含特情处置预案)、财务情况报告、数据资源目录清单、信息网络安全风险评估报告等文档。同时建设单位提交项目检测报告,监理单位提交项目监理验收意见,设计单位提交设计符合性审查意见,项目用户提交使用情况报告。
第二十八条
项目通过初步验收、运行满六个月后,项目建设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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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9 页 位向交通运输厅提交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同时上报项目建设总结、档案验收报告、审计报告、项目检测报告、用户使用报告和信息网络安全风险评估报告等文件,经交通运输厅审核后报项目审批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涉及安全保密的项目,其安全保密部分由厅保密主管部门负责审核。
第二十九条
根据信息系统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相关规定,信息化项目在规划设计阶段应确定网络安全保护等级。对拟定为第二级以上的信息系统,项目建设单位应组织专家评审,报交通运输厅核准。网络安全等级为第二级以上(含第二级)的新建信息系统,项目建设单位在验收前需办理备案手续,并通过具有信息系统工程相应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测试,完成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测评工作,出具等级保护测评报告。
第三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档案法》和科技档案的有关管理要求,加强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确保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项目档案齐全、完整、准确、安全。
第三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重视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项目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问题。在项目招标、签订合同、推广等环节中,都必须提出知识产权的拥有范围与形式(主要包括基础设施建设、应用系统、数据库等),项目完成后形成的全部工作成果及相关知识产权,除有特殊约定外,一律归项目建设单位所有。
第三十二条
项目建成后形成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资产管理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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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9 页 关规定及时办理资产登记、划拨和信息入库手续。
第三十三条
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项目初步验收合格并投入运行一年后,由交通运输厅组织对项目运行情况及项目成果进行综合后评估,内容包括项目预期目标实现情况、数据质量情况、投资效益、作用和影响、存在的主要问题等。后评估结果将作为后续信息化项目立项和相关参建单位信用评价的主要指标。
第三十四条
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项目实行质量保修制度,项目的施工、集成单位应当对项目承担保修责任,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缺陷责任期和保修内容,缺陷责任期为项目竣工验收后2 年。
第七 章
系统运行维护及使用管理
第三十五条
交通运输厅负责对信息系统日常运行维护和使用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管。
第三十六条
××交通信息监控中心(××监测与应急处置中心)负责厅本级及厅属单位信息系统的运维管理,包括系统运行平台维护、系统软件升级、数据安全及日常维护管理等,结合各系统实际,制定应急预警方案,组织技术力量定期开展检测监测,及时堵塞漏洞隐患,确保应用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信息系统使用单位、处室应细化系统使用管理措施,严格落实专人负责要求,确保系统操作使用规范有序、数据完整准确。
第三十七条
要高度重视信息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在项目立项设计时应同步制定缺陷责任期满后 5 年的运维规划方案并明确运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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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9 页 用,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运维相关条
款,在合同签订时对系统运维事宜进行约定。
第三十八条
信息系统运行维护经费实行年度预算管理,项目缺陷责任期不安排运维费用,年度运维费用经交通运输厅审核后,列入年度预算。
第三十九条
信息系统使用单位应及时向交通运输厅反馈项目预期目标实现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等,并提出系统优化意见建议。××信息监控中心(××监测与应急处置中心)应加强与信息系统使用单位的沟通联系,及时掌握系统使用情况,优化系统结构资源配置。
第八 章
附则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相关条
款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理、处罚。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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