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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侦办刑事案件笔录制作程序要素

发布时间:2021-08-27 19:15:15 浏览数:

 公安机关侦办 刑事案件

 笔录制作程序要素

  I 目

 录

  一、讯问犯罪嫌疑人 ················································· 1

 (一)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送达 ·········································· 1

 (二)犯罪嫌疑人身份信息确认 ·········································· 1

 (三)犯罪嫌疑人的传唤 ··················································· 1

 (四)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 ·········································· 1

 (五)陈述罪与非罪 ························································· 2

 (六)未成年犯罪嫌疑人 ··················································· 2

 (七)聋、哑犯罪嫌疑人 ··················································· 2

 (八)语言文字交流障碍 ··················································· 2

 (九)审签捺印 ······························································· 2

 二、询问被害人 ······················································· 2

 (一)询问地点及方式 ······················································ 2

 (二)询问人员工作证件出示 ············································· 3

 (三)权利和义务告知 ······················································ 3

 (五)未成年人 ······························································· 3

 (五)聋哑人 ·································································· 3

 (六)语言文字交流障碍 ··················································· 3

 (七)审签捺因 ······························································· 3

 第 1 页

 共 3 页 一、 讯问犯罪嫌疑人

 (一)

 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送达

 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公安部版《讯问笔录》抬头纸,同时须送达《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并在笔录中记载犯罪嫌疑人的意见。

 (二)

 犯罪嫌疑人 身份信息确认

 第一次讯问,应当问明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别名、曾用名、绰号、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出生地、身份证号码、籍贯、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现住地、职业和工作单位、政治面貌、家庭情况、社会经历、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理、联系方式等情况。

 第二次及以后的讯问中,上述情况可不必再记。但如对犯罪嫌疑人的上述情况有疑问的,可以针对性的讯问核实。

 ( 三)

 犯罪嫌疑人 的传唤

 公安机关对需要传唤(拘传)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将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到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进行讯问,不得异地传唤或拘传。公安机关也可以到犯罪嫌疑人的住处进行讯问。

 (四)

 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

 对于被拘留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在采取强制措施后二十四小时内进行讯问。

 第 2 页

 共 3 页 (五)

 陈述 罪与非罪

 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

 (六)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

 应当通知其家长、监护人或者教师到场,如出现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七)

 聋、哑犯罪嫌疑人

 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在讯问笔录上注明犯罪嫌疑人的聋、哑情况,以及翻译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业。

 (八)

 语言文字交流障碍

 应当配备翻译人员,并在笔录中注明翻译人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

 (九)审签捺印

 由被讯问人核对、修正笔录内容,并签署“以上笔录我已看过(已向我宣读过),和我所说的相符”的意见。被讯问人、讯问人及其他讯问参加人分别签名或捺指印。拒绝签名和捺印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二、 询问被害人

 (一)

 询问 地点及方式

 公安机关询问被害人,可以到被害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进行,也可以通知被害人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第 3 页

 共 3 页 (二)询问人员 工作证件 出示

 在询问被害人时应当出示询问人员的工作证件,并在笔录中予以记录。

 (三)

 权利和义务 告知

 告知被询问人作证的相关权利和义务。

 (五)

 未成年人

 被询问人系未成年人的,可以通知其家长、监护人或者教师到场。

 (五)

 聋哑人

 如被询问人为聋哑人的,应当聘请或指定通晓手语的人参加,并在笔录中注明被询问人的聋、哑情况以及翻译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业。

 (六)

 语言文字 交流障碍

 如被询问人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应当为其配备翻译人员,并在笔录中注明翻译人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

 (七)审签捺因

 询问结束后,由被询问人核对、修正笔录内容,并签署“以上笔录我已看过(已向我宣读过),和我所说的相符”的意见。被询问人、询问人及其他询问参加人分别签名或捺指印。拒绝签名和捺印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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