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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健康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发布时间:2021-09-05 23:41:58 浏览数:

 《深圳经济特区健康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序 号 违法 行为 违反规定 处罚依据 处罚 种类 处罚情节 处罚内容 1 医 疗 卫生 机 构未 按 照规 定 将有 关 信息 录 入或 者 上传 至 卫生 健 康信 息 化平台 《深圳经济特区健康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为居民提供疾病预防、检验检查、诊疗、康复、护理等健康服务记录的信息录入或者上传至卫生健康信息化平台。

 《深圳经济特区健康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健康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将有关信息录入或者上传至卫生健康信息化平台的; 罚款 从重 逾期不改正,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逾期之日前 12 个月内因相同违法行为受过 2 次以上行政处罚; 2、有其他法定从重情节。

 处二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逾期不改正,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逾期之日前 12 个月内因相同违法行为受过 1 次行政处罚; 2、无法定从重、从轻情节的。

 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从轻 逾期不改正,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逾期之日前 12 个月内未曾因相同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 2、有其他法定从轻情节。

 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2 医 疗 卫生 机 构未 按 照规 定 为居 民 建立 居 民电 子 健康档案 《 深 圳 经 济特 区 健 康 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二款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未建立居民电子健康档案 的 服 务 对象、新生儿建立居民电子健康档案。

 《深圳经济特区健康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健康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为居民建立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的。

 罚款 从重 逾期不改正,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逾期之日前 12 个月内因相同违法行为受过 2 次以上行政处罚; 2、有其他法定从重情节。

 处二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逾期不改正,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逾期之日前 12 个月内因相同违法行为受过 1 次行政处罚; 2、无法定从重、从轻情节的。

 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从轻 逾期不改正,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逾期之日前 12 个月内未曾因相同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 2、有其他法定从轻情节。

 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3 未 经 居民 本 人或 者 其法 定 监护 人 同意 , 对外 提供 、 泄露 能 够识 别 或者 推 断居 民 身份资料 《 深 圳 经 济特 区 健 康 条例》第八十五条 第 一 款

 居 民 电 子 健康 档 案 中 能够 识 别 或 者推 断 居 民 个人 身 份 信 息的资料,未经居 民 本 人 或者 其 法 定 监护人同意,医疗 卫 生 机 构及 其 工 作 人员 不 得 对 外提供、泄露,不 得 用 于 卫生 健 康 以 外的 目 的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深圳经济特区健康条例》第一百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未经居民本人或者其法定监护人同意,对外提供、泄露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居民身份资料的,由卫生健康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大量数据泄漏等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警告、罚款、责 令暂 停执业 从重 1.造成 300 份以上资料泄露等严重后果的。

 对医疗卫生机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非医疗卫生人员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责令暂停执业一年。

 2.拒不改正的。

 对医疗卫生机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非医疗卫生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责令暂停执业十个月以上一年以下。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规定中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属于医疗卫生人员的,由卫生健康部门责令暂停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

  一般 无从重、从轻的情节。

 对医疗卫生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非医疗卫生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责令暂停执业八个月以上十个月以下。

 从轻 1、违法行为发生前 24 个月内医疗卫生机构未曾因相同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且对外提供、泄露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居民身份资料30份以下的; 2、有其他法定从轻情节的。

 对医疗卫生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非医疗卫生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责令暂停执业六个月以上八个月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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