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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区发用化妆品市场专项整治靓发行动检查经营单位任务分配表

发布时间:2021-09-28 11:26:17 浏览数:

  全区发用化妆品市场专项整治(靓发行动)检查经营单位任务分配表

 单

  位 数量(家)

 单

 位 数量(家)

 银川市 300 红寺堡区 30 贺兰县 50 固原市 200 永宁县 50 西吉县 50 灵武市 50 隆德县 50 石嘴山市 200 彭阳县 50 惠农区 50 泾源县 50 平罗县 50 中卫市 200 吴忠市 200 中宁县 50 青铜峡市 50 海原县 50 盐池县 50

  同心县 50

 发用化妆品重点经营单位基本信息统计表

 填报单位 :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企业性质

 (美发场所、育发店、

 植物养发店等)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

 化妆品经营单位现场检查情况表

 填报单位:

 被检查单位(人):

 负责人(联系方式):

 地址:

 是否网络销售化妆品:

  网络销售平台和网店名称: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结果

 1 索取化妆品合法性凭证 (1)生产企业、供应商的营业执照。

 (2)化妆品生产企业许可证。

 (3)化妆品许可批件或备案凭证。

 (4)化妆品检验报告或合格证明。

 (5)进口话黄品的有效检验检疫证明。

 2 索取发票及建立购销台账 (6)供应商提供的发票及相关凭证,应注明化妆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单价、金额、销货日期,能够提供供货商的名称、住所和联系方式。

 (7)购销台账内容包括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限、产地、购进价格、购货日期、供应商名称及联系方式。

 (8)批发企业销售台账内容包括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限、产地、销售价格、销售日期、库存等内容,或留存载有相关信息的销售票据。

 3 化妆品标 (9)产品名称、生产企业或进口代理

 签标识 商名称和地址、净含量、全成分表、保质期(批号及限用日期、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号、产品标准号、即可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有中文标识。

 (10)需要时标注安全警示用语、使用说明、储存条件。

 (11)不得标注适应症及医疗术语、宣传疗效;不得夸大宣传。

 (12)核对是否与留存的证照一致。

 4 产品保质期 (13)是否销售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5 自制化妆品 (14)是否存在自行生产、灌装、分装、添加原料的现象;标识不全或者无标识的产品是否为自行生产。

 6 储存条件 (15)经营场所和仓库卫生状况良好,按规定的储存化妆品;顾客试用的化妆品有防污染设施。

 7 其他违法 行为

  现场抽查产品

 检查单位:

 检查人员:

  检查时间:

  发用化妆品经营单位整治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公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项目

 单位

 数量

 1 检查发用化妆品经营单位总数量

  家

 检查中大型美发场所数量

  家

 检查育发专营店数量

  家

 检查具有改变发色效果的植物养发店、乌发铺等数量

  家

 2 出动执法人员

 人次

 3 发现问题化妆品数量 盒(瓶)

  4 索证索票和台账管理不到位的化妆品经营单位数量

  家

 5 查扣(封)涉嫌违法违规化妆品数量 盒(瓶)

  6 责令限期整改化妆品经营单位数量

  家

 7 实施行政处罚案件

  件

 8 实施行政处罚金额

  元

 9 移送公安部门案件

  件

 化妆品消费提示

 一、消费者购买化妆品时,应向经营者索取发票或电脑小票,票据上注明购买化妆品的名称、生产厂家和生产批号,以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二、选购国产化妆品时,注意检查产品外包装有无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号;有无标明生产企业名称、地址、成分、使用方法等;包装或或明书上有无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质量合格标记。

 三、消费者选购进口化妆品时,应注意检查有无中文标签标明进口商名称、产品的用途、使用方法、保存条件、使用期限和可能引起的不良反应等。同时还应注意产品必须标注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准文号或备案号。

 四、在购买用于育发、烫发、染发、脱毛、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等特殊用途的化妆品时,应检查产品包装上有无特殊用途化妆品的批准文号。特殊用途化妆品的批准文号可以登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cn)“查询”化妆品栏目或扫描下方二维码查询产品的真实情况。

 五、消费者可拨打化妆品外包装上标示的防伪查询电话,如果拨打该电话出现无人接听的情况,建议通过其他方式,进一步核实产品真伪。

 六、化妆品不应标注适应症,不得宣称疗效或使用医疗术语。凡在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违规标识化妆品的以及违法宣称“药妆”、“医学护肤品”的,不要轻信。

 七、消费者切记不要接受美容美发单位推销的医疗整形服务,或者使用其现场制作的化妆品。

 八、消费者如果使用化妆品后皮肤出现红斑、丘疹、水肿、脱屑、色素异常、皮肤干燥、瘙痒、刺痛等疑似化妆品引起的不良反应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前往医院就诊,必要是向当地市场监管局反映。

 消费者如有发现上述行为及不符合要求的化妆品,或者疑似发生化妆品引起的不良反应时,可向 12331 或 12315 举报热线投诉和报告。

  染发类化妆品使用信息提示

 现今,随着人民对美好生活需要的日益增长,染发类化妆品的使用逐渐增多,且在化妆品不良应监测工作的持续开展下,因使用化妆品产生不良后果的问题也随之显现。呼吁广大消费者和相关专业人士,提升化妆品安全使用意识并关注化妆品使用安全。

  一、染发类化妆品主要不良反应表现

  染发类化妆品是一类具有改变头发颜色作用的特殊化妆品,使用后可能引起不良反应。染发类化妆品不良反应/事件主要表现以皮损红斑、丘疹为主,其次为斑丘疹、水肿、渗出、水疱、风团、毛囊炎样、苔藓样变等;使用者自觉症状以瘙痒为主,其次为灼热感、疼痛、紧绷感、干燥、头晕、头痛等。

  二、染发类化妆品使用提示

  (一)消费者应选择正规、合法渠道购买染发类化妆品,并选购标识清楚的产品。

 消费者应保存好购买凭证和产品包装信息。

  要查看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净含量、成份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生产许可证号、化妆品批准文号/备案号等信息。选购进口产品时,还要查看其中文产品名称、中文生产企业等,以防假冒伪劣产品引起不良事件的发生。产品信息可登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查询、核对。

  (二)使用前应详细阅读产品说明书,建议进行皮肤测试

 1.说明书中如果提示该产品为专业使用,则不建议消费者自行使用。

  2.按说明书要求,保证使用时间间隔,避免因过度频繁使用导致不良反应/事件发生。

  3.染发剂和氧化剂的配比要严格按照说明书的配比要求,保证各成分能够有效中和。

  4.染发类化妆品不可用于头发以外的其他部位,16 岁以下消费者不宜使用,染发与烫发不宜同期进行。

  5.如果既往发生过染发类化妆品不良反应/事件者,避免再次使用相同产品。

  6.需注意同一商标名的产品,如果色号不一致,其配方成分不一致,属于不同产品,即使是同一色号的同一商标名产品,不同生产批号也有可能存在差异。提醒使用者务必留意,购买产品时关注其色号及生产批号。

  7.每次使用前,尤其是更换产品或新购产品时,建议进行皮肤测试。一般测试部位建议为耳后皮肤,取少量混合均匀后的染发产品进行测试。如说明书中已载明皮肤测试方法,请遵照说明书操作。

  自行测试难以判定时,建议到专业医疗机构咨询。

  (三)使用时需注意身体状况,做好防护措施

 1.使用者要查看头面部等易于接触染发产品部位的皮肤是否有破损,是否存在红斑、丘疹、皮疹等,是否正在服用可能引起过敏的药物或身体状况欠佳等问题,如有上述情

 况应暂缓使用;

  2.使用时需佩戴手套、耳套等防护措施,染发时避免染发产品和皮肤接触,可使用凡士林等涂抹在易于接触染发产品的皮肤部位;

  3.应注意染发产品使用量,满足染色需求即可,不宜过多使用;

  4.如染发产品不慎入眼,应立即用清水冲洗。

  (四)使用后注意事项

 1.使用后,使用者应注意观察自身状况,尤其是头、面部等是否有皮疹、瘙痒、灼烧感等或其他异常情况;

  2.一旦发生不良后果,应立即彻底清洗,并避免再次接触此种染发产品,如果症状严重或未缓解,应及时到医院就诊,就医时建议携带染发产品,并可通过所在地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哨点医院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相关部门上报化妆品不良反应/事件信息; 3.若怀疑化妆品产品质量存在问题,可拨打投诉举报电话 12331 反映情况。

 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处

  2019 年 4 月 2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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