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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对银行影响变化

发布时间:2021-09-28 13:49:47 浏览数:

 民法典对商业银行带来的影响变化

 2020 年 5 月 28 日,千呼万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终于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表决通过。作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典》一向被视为是塑造一个国家、民族、社会整体气质的生活蓝图,是市民社会及商业社会理性化发展的重要依托。《民法典》共分为 7 编、84 章、1260 条,分别为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以及附则。本文解析新法律中的条文变化给商业银行带来的影响。

 一、 物权编 , 稳定中升级发展

 《物权法》历来是我国民商事法律体系中总体评价较高、立法技术较为成熟的法律之一,因而此次在《民法典》中被“收编”,并未经历“脱胎换骨”式的蜕变,而是在总体稳定的前提下,对现行《物权法》进行了延续和升级。对银行业而言,物权编的以下几处变动值得关注: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无需再经过抵押权人同意。《民法典》406 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该条对于商业银行的押品及贷后管理政策预期影响较大。原《物权法》中抵押人转让抵押物需事先征得抵押权人同意,且应将转让价款提前清偿,事实上阻断了抵押人转让押品的根本动机。《民法典》则规定抵押人转让财产仅有通知义务,抵押权人只有证明转让行为有损害债权的可能性,才能要求提前清偿,

 押品的贷后管理方式将面临较大的挑战;土地“三权分置”得以落实。此次《民法典》在 335 至 341 条中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上允许设立用益物权性质的土地经营权,承包人可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对于商业银行来说,明确土地经营权的物权属性拓宽了农村集体土地的融资渠道和担保渠道,为普惠业务和扶贫业务的创新奠定了基础;新增居住权,为公租房和“以房养老”提供法律依据。居住权作为用益物权部分的一大亮点,明确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对于银行而言,用益物权的新设一方面可能打开个人融资渠道的新契机,但另一方面也可能使抵押权行使受到冲击,今后对于抵押物的权属评估可能不再仅以公示登记的所有权为唯一标准。

 二、 合同编 , 更贴合市场经济实质

 此次合同编在立法技术上调整幅度较大,增加了总则、合同保全等新制度,分则中单列新合同类型,将过去零散的无因管理等债权行为列入“准合同”表述范畴。总体而言对银行业带来的几方面影响为:增加预约合同概念。《民法典》495 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等,构成预约合同。”违反预约合同约定的,当事人也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比起以前需要证明“做出必要准备”的缔约过失原则,预约合同的范围明显扩大,商业银行在与客户签署具有意向性质法律文

 件时,需重新以预约合同的定义来审视文件内容;增加情势变更原则。《民法典》533 条规定:“合同成立后,订立合同的基础发生了当事人订立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可协商或变更、解除。”该条款赋予了合同各方更宽泛的调整权利,对银行债权人而言可能会面临更多债务人因市场经济波动或社会发生大规模变化(如本次疫情)要求主张变更合同要素的情形,且易造成规模效应。银行应针对该条设计更为明晰、分层次、可操作的违约责任条款,适当分担合同各方责任;保理合同、保证合同单独成篇。其中保理业务作为近年热门的融资方式,却始终在法律上处于合同分类缺位的处境,在遇到保理业务纠纷时只能比照其他类型合同及合同法原理的方式进行处理和解决,此次单独成篇有利于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的开展。保证合同中,一个重大变化是保证责任的划分,过去的担保法中,约定不明的保证视为连带责任保证,而此次《民法典》中改为了一般保证。对于商业银行而言要特别注意保证合同、承诺函等制式文本的修订工作。

  三、 人格权编 , 全新亮相、众望所归

 此次人格权编的全新亮相是《民法典》编撰的最大亮点之一。人格权得以独立成编,弥补了传统大陆法系“重物轻人”的体系缺陷,是我国新时代全面保障个人人格尊严、保障人民体面生活的重要举措。其中银行业需要关注的重要变化有:个人隐私权内涵扩展。本次《民法典》将私人空间、

 私人活动和私人信息均纳入隐私权保护范畴,并且在侵犯隐私权边界的行为上予以明确定义。《民法典》1033 条规定:“以短信、电话、即时通讯工具、传单、电子邮件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生活安宁,将构成对他人隐私权的侵害。”今后银行业等金融机构在进行广告宣传或产品推介中,需结合相关规定,进一步严格宣传行为的方式及渠道,避免构成对客户的侵权;个人信息定义范围扩大。一直以来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都处在“部门化”“碎片化”的状态中。此次《民法典》1035 条予以了更明确定义,我们常见的网络支付账单、各种音乐 APP 及社交 APP 对于个人信息的收集和利用方式,此后都将被重新洗牌。对于客户信息加以利用和挖掘的方式,今后将被严格规制在《民法典》的法律体系范围之内,而泄露客户信息、买卖客户信息的违法行为今后将受到更加严厉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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