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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巡视、检查、验收制度

发布时间:2021-09-28 17:02:25 浏览数:

 监理巡视、检查、验收制度

  (一)现场监理人员应对施工现场安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巡视检查,对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及时书面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责令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呈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二)监理人员应在施工过程中采取巡查或抽查的方式,随时对施工现场的安全进行检查,对于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应当立即制止,对于需要协调解决的,应组织召开施工现场安全专题会议研究解决,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监理人员要加强巡视、旁站,全面掌握施工过程安全生产情况;

 (四)检查现场施工单位是否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及时制止违章施工作业;

 (五)检查施工现场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和安全设施的验收手续是否符合规定,若不符合相关要求应严禁施工单位使用;

 (六)检查施工现场各种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不符合要求应及时通知施工单位整改;

 (七)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加强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安全自查工作,并对施工单位自查情况进行抽查;

  (八)对施工单位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应要求其提供出产合格证及安全性能说明文件,并对照实物检查符合性;

 (九)项目监理部对建设单位、政府部门组织的安全大检查中提出的问题,应按规定时间督促施工单位按期整改,复查后将整改情况向检查单位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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