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行案件双通报制度的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1-11-12 15:4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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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贯彻落实省纪委三次全会精神,实行案件查处2结果和剖析发案原因的“双通报”制度,更好地发挥查7办案件的治本功能,根据省纪委的部署,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双通报”范围和对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选择一些自办的、在本地区有影响、有震动的案件,向社会、发案单位或一定范围进行通报,具体是:
1、领导干部违法违纪案件;
2、案值较大的窝案、串案等经济案件;
3、在执法监察与纠风工作中查处的具有典型教育意义的案件。
二、“双通报”内容
案件查结后,案件审理人员、调查人员和发案单位的领导要分析案情,剖析发案原因,研究整改措施,具体通报的内容是:
1、公布案件查处的结果;
2、剖析发案的原因和应汲取的教训(主要是被查处人的政治、思想、作风方面存在的问题,发案单位体制、机制、制度与管理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
3、提出整改和纠正的意见和建议。
三、“双通报”方式
坚持分级通报的原则,实行谁查处,谁通报,特殊情况下,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可对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重大典型案件予以通报。具体方式是:
1、发文通报;
2、会议通报;
3、新闻媒体通报等。
四、“双通报”中应注意的事项
1、凡实行“双通报”的案件,需认真准备,形成文字材料;
2、一般情况下,须在结案后,一个月内予以通报;
3、“双通报”范围需报经委、局领导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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