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人大要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发挥作用
发布时间:2021-11-30 22:0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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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历史任务,这是党中央统揽全局、着眼长远、与时俱进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惠及亿万农民、关系国家长治久安的战略举措。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我国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作为重要篇章,并规划了十四项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工程,把党的主张上升为国家意志。近期公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若干意见》,进一步细化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具体措施,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迎来了崭新的发展机遇。完成好这一重大历史任务,需要各级党委、政府的长期不懈努力,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同样肩负着义不容辞的责任。
一、认真履行职责,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健康发展。从中央到地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都被浓墨重彩地纳入“十一五”规划之中,在今年各地召开的人代会上,也都作出了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决议或决定。那么,如何确保法律、法规和各级人大作出的决议、决定的顺利实施,促进各级政府依法行政,保障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健康发展,就需要各级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有效发挥作用。一是认真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及时听取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有关事项的报告,适时做出有关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决议、决定,或者联系本地实际,以立法的形式,制定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地方性法规,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法律和制度保障。二是加强工作监督,充分利用视察、调查、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等形式,加强对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加大对农业和农村的投入力度的监督,加强对深化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农村税费改革、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及农村基层政权建设的监督,加强对农村教育、卫生、文化等社会事业发展和农民增收的监督,多提针对性、可行性强的建议和意见,保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顺利进行。同时要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搞好调查研究,摸清真实情况,切实帮助解决一些实际问题,增强监督的实效性。三是加强法律监督。加大对《农业法》、《土地承包法》、《义务教育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力度,保证法律、法规的正确贯彻和实施,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
二、调动各级人大代表的积极性,充分发挥代表作用。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来自各行各业,其中不少来自于工农业生产第一线,特别是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绝大多数来自农村,大部分还是村“两委”干部,他们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生力军。要加强与代表的联系,鼓励、组织和引导各级人大代表特别是农村代表积极参与新农村建设,并在这一伟大实践中建功立业。一是发挥好议政决策作用。认真参与审议,决定好事关农村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事项,积极参加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组织的视察、检查和调查等活动,依法提出高质量的议案和建议、意见,并抓好落实。二是发挥好桥梁纽带作用。基层人大代表生活在群众中间,能够听到群众真实的声音,随时了解群众的需求,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发挥这一优势,组织代表密切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宣传党在农村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三是发挥好模范带头作用。在本职岗位上带头发展经济、致富济困,通过自身的号召力和影响力,团结和带领周围的群众共同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工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等行业的人大代表,也应当树立大局意识,政治意识,在政府等有关组织协调下,在物力、财力、人力上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等方面支持、扶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总之,地方各级人大代表作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人员,作为人民群众的代言人,应当也能够在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三、促进和发展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加强农村法制建设,切实维护农民的民主权利。社会主义新农村不仅是“生产发展、生活富裕”,还应该“乡风文明、管理民主”,因此,必须切实抓好农村民主政治建设,保障农村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和谐发展。一要认真总结和推广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经验,不断扩大农村基层民主,维护群众的民主权利;认真贯彻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依法保障公民有序参与民主实践;畅通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渠道;积极推行农村民主化、法制化管理,进一步深化村务公开工作,完善民主议事决策制度,确保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二要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行政的监督,通过扎实开展“五五”普法教育,保证普法工作和依法行政落实到每村、每户和每个应受教育的农民,努力培育造就学法、懂法、用法的新型农民;加大对涉农法律法规执法检查的力度和比重,保证宪法和法律在农村的有效贯彻实施;不断强化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行政、司法部门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水平,突出法治在农村社会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把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各个方面都纳入法治的轨道。三要坚持以人为本,把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作为监督工作的重点,督促有关部门统筹社会事业发展,研究解决好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问题;高度重视信访工作,特别要认真受理和督办农民群众的来信来访,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相关热词搜索: 要在 新农村 发挥作用 人大 地方
一、认真履行职责,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健康发展。从中央到地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都被浓墨重彩地纳入“十一五”规划之中,在今年各地召开的人代会上,也都作出了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决议或决定。那么,如何确保法律、法规和各级人大作出的决议、决定的顺利实施,促进各级政府依法行政,保障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健康发展,就需要各级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有效发挥作用。一是认真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及时听取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有关事项的报告,适时做出有关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决议、决定,或者联系本地实际,以立法的形式,制定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地方性法规,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法律和制度保障。二是加强工作监督,充分利用视察、调查、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等形式,加强对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加大对农业和农村的投入力度的监督,加强对深化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农村税费改革、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及农村基层政权建设的监督,加强对农村教育、卫生、文化等社会事业发展和农民增收的监督,多提针对性、可行性强的建议和意见,保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顺利进行。同时要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搞好调查研究,摸清真实情况,切实帮助解决一些实际问题,增强监督的实效性。三是加强法律监督。加大对《农业法》、《土地承包法》、《义务教育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力度,保证法律、法规的正确贯彻和实施,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
二、调动各级人大代表的积极性,充分发挥代表作用。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来自各行各业,其中不少来自于工农业生产第一线,特别是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绝大多数来自农村,大部分还是村“两委”干部,他们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生力军。要加强与代表的联系,鼓励、组织和引导各级人大代表特别是农村代表积极参与新农村建设,并在这一伟大实践中建功立业。一是发挥好议政决策作用。认真参与审议,决定好事关农村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事项,积极参加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组织的视察、检查和调查等活动,依法提出高质量的议案和建议、意见,并抓好落实。二是发挥好桥梁纽带作用。基层人大代表生活在群众中间,能够听到群众真实的声音,随时了解群众的需求,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发挥这一优势,组织代表密切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宣传党在农村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三是发挥好模范带头作用。在本职岗位上带头发展经济、致富济困,通过自身的号召力和影响力,团结和带领周围的群众共同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工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等行业的人大代表,也应当树立大局意识,政治意识,在政府等有关组织协调下,在物力、财力、人力上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等方面支持、扶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总之,地方各级人大代表作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人员,作为人民群众的代言人,应当也能够在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三、促进和发展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加强农村法制建设,切实维护农民的民主权利。社会主义新农村不仅是“生产发展、生活富裕”,还应该“乡风文明、管理民主”,因此,必须切实抓好农村民主政治建设,保障农村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和谐发展。一要认真总结和推广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经验,不断扩大农村基层民主,维护群众的民主权利;认真贯彻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依法保障公民有序参与民主实践;畅通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渠道;积极推行农村民主化、法制化管理,进一步深化村务公开工作,完善民主议事决策制度,确保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二要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行政的监督,通过扎实开展“五五”普法教育,保证普法工作和依法行政落实到每村、每户和每个应受教育的农民,努力培育造就学法、懂法、用法的新型农民;加大对涉农法律法规执法检查的力度和比重,保证宪法和法律在农村的有效贯彻实施;不断强化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行政、司法部门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水平,突出法治在农村社会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把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各个方面都纳入法治的轨道。三要坚持以人为本,把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作为监督工作的重点,督促有关部门统筹社会事业发展,研究解决好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问题;高度重视信访工作,特别要认真受理和督办农民群众的来信来访,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相关热词搜索: 要在 新农村 发挥作用 人大 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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