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构建合谐社会中努力发挥工会作用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是我们党在重要历史时期、关键历史阶段、新的历史起点上,召开的全党坚持以人为本、全党贯彻以人为本、全党落实以人为本、全党构建和谐社会的一次极其重要的会议。会议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必将转化成动员、凝聚和导引全党带领全国各族人民,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不懈奋斗的强大精神与物质力量。随着历史的推移,这次全会适时性、关键性、重要性、历史性的伟大意义,一定会更加鲜明、突出、充分而持久地表现出来,并以其辉煌的篇章载入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壮丽历史史册。对这次中央全会的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怎么估计都不会过分。
在这次中央全会上,锦涛同志的重要讲话、全会作出的《决定》,都集中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任务。这一重大战略任务的提出,为工会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带来了前所未有的重大历史机遇,同时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新的更高的要求,也必然使工会工作面临着前所未有的重大挑战。
为什么这样认识和提出问题?是不是提得过高?是不是硬拉硬贴硬靠?要回答清楚这个问题,必须从六中全会精神与党领导的工会所肩负的基本职责之间的内在联系上去寻求答案。尽管如此,要深刻回答清楚这个问题,依然是一个相当全面、系统、复杂的问题,本文并不想去全面论述,只是想从学习、理解、贯彻好六中全会精神,怎么样认识和把握这个重大机遇,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更好地发挥工会组织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谈一点体会和看法。
一、从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本质属性的论断上看:这次六中全会作出的《决定》中,提出了众多新观点、新论断、新举措,其中《决定》开篇第一句话,就提出“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的观点,就是一个特别重大的新判断。这个重大新判断的提出,既是我们党认真总结长期历史经验得出的重大而基本的结论,又是我们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本质的新认识,还是我们这次全会所作《决定》立论的重要理论基础。这个重大新判断,深刻揭示了我国社会和谐与所坚持实行的社会主义制度之间的内在联系,真切回答了只有社会和谐的社会才有真正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只有和谐的社会也才是真正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同时,我国的历史经验已经证明,只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才有真正的中国社会和谐,也只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才能实现中国社会的真正和谐。这就是这个重大判断所提出的这个本质属性问题的要害所在。也就是说,这个重大判断所揭示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本身所固有的、决定事物性质、面貌和发展的根本属性。
人们都熟知的,包括劳动关系在内的生产关系是有其鲜明的阶级与所有制属性的。从这个重大判断出发,我国劳动关系在本质上是和谐的,这也应该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劳动关系的本质属性。当然,这种和谐同我国的整个社会和谐一样,是不会自然而然实现的,需要我们的是坚持不懈地以科学理论作指导,以科学的态度和科学的方法去不断地加以调整。作为社会经济矛盾、主要是劳动关系矛盾产物的中国工会,既有各国工会普遍的属性,又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鲜明的本身属性。这个本身属性的突出特点就是,中国工会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工会是作为国家领导阶级的广大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坚定不移地跟着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这是中国工会鲜明的个性,也是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的要害所在。面对中央全会对这个本质属性的新判断,面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的巨大成绩,面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阶段性所遇到的诸多困难和问题,全党全社会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协调包括劳动关系在内的社会利益关系的历史进程中,始终自觉做到居安思危,真正自觉地正视矛盾、化解矛盾、应对挑战,肩负起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历史任务,该是多么繁重、艰巨、复杂、长期!也正是这个新判断,为我们进一步认识新形势下中国工会存在的客观根据和现实需要、工会的重要地位和不可替代作用,从揭示内在联系、深化本质认识、开辟新的境界等方面,提供了全新而强大的理论支撑。 二、从对当前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论断上看:中央六中全会再次提醒全党,要高度关注和清醒认识当今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问题。这似乎是个老问题,但却又是一个新问题,而且有极强的现实针对性。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确取得了巨大成就,那么社会的主要矛盾是否也已随之发生了变化?对这个重大问题,不是所有人都认识清楚了的。六中全会再次强调和重申: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仍然是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中央正是清醒地认识和抓住这个主要矛盾,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准确把握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从突出和解决这个主要矛盾着手,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任务,并作出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正是这个主要矛盾决定、要求和提醒全党,必须切实抓好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为促进社会和谐提供坚实的物质基础,同时又必须注重统筹城乡、区域、经济与社会、人与自然、对内与对外的协调发展,真正有效地做好“五个统筹”,保证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文明民主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要坚持对当前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判断,就必须深入研究新世纪新阶段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表现形式,特别是大量人民内部矛盾的诸多新特点,不断创新解决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的体制、机制、方法,努力提升工作效果。
《决定》重申这个主要矛盾,尤其是第一次把“和谐”与“富强民主文明”一起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目标鲜明提出,这就实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四位一体”总体布局与我们党奋斗目标的紧密联系和有机统一,并进一步严肃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内在要求的全新论断。这是一个相当重大的理论创新。事实上,《决定》对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论述和对影响我国社会和谐的矛盾与问题的深刻剖析,已经把社会经济矛盾、主要是劳动关系矛盾产物的工会,及其通过参与调整和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护、调动和发挥广大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并把这种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引导到支持改革、推动发展、维护稳定上来,等等,这些工会履行职能之重要而基本的工作,有机地纳入到这个总体布局与奋斗目标之中,鲜明而具体地定位在“中国共产党领导全体人民共同建设、共同享有的和谐社会”的位置之上。这对于中国工会来说,从理论到实践、从现在到未来该是具有多么重大而久远的指导意义呀!
三、从两个“前所未有”的论断上看:这次全会告诫全党,“新世纪新阶段,我们面临的发展机遇前所未有,面对的挑战也前所未有”。这是我们党全面分析新世纪新阶段我国所面临的国际国内环境,提出的重大科学论断,并要求全党要“始终保持清醒头脑”,“居安思危”。这充分表明我们党对形势的认识和把握更加准确和科学。不管是从解决发展不平衡和比较突出的群众切身利益问题,还是从解决不健全的体制机制、民主法制和干部素质、能力作风问题,或者是从解决腐败和敌对势力的渗透破坏等影响当前中国社会和谐的6个方面的矛盾与问题,以及对我们党解决这些矛盾和问题提出的新要求来看,同样都是前所未有的。面对这些发展阶段性的突出矛盾与问题,全会要求全党更加注重解决发展不平衡问题,更加注重发展社会事业,更加积极主动地正视矛盾、化解矛盾,做到“两个最大限度”,即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不断促进社会和谐,并作为贯穿全程的历史性任务和重大现实课题,抓紧抓好。
这两个“前所未有”科学论断的提出,对于我们分析、判断和认识形势,始终保持政治上的清醒、坚定与自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正是基于对这两个“前所未有”科学论断的理解,悉心把工会工作放到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中去认识和把握,尤其是放到两个“前所未有”的科学论断中去观察和研究工会工作面临的形势与任务,我们就可以清晰地看到工会工作同样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问题的关键在于,我们能不能深刻地认识它,切实地抓住它,真正地珍惜和用好它。机遇取决客观,时不我待,稍纵即逝,失不再来;挑战取决主观,应对挑战,乘势而上,破难而进。面对我国发展带来的强大动力、巨大活力空间和空前的社会变革,直面我国发展阶段性矛盾的集中凸显和各种难以预料的困难、风险与挑战,必然为工会贯彻“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作方针,带来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其集中而突出地表现是:最大限度地把广大职工、特别是大量进城务工人员组织到工会中来,不断增强党执政阶级基础、扩大构建和谐社会群众基础的任务,前所未有的繁重艰巨;最大限度地维护广大职工、尤其是进城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大协调劳动关系矛盾力度、营造共同享有的和谐社会氛围的任务,前所未有的繁重艰巨;最大限度地保护调动发挥包括进城务工人员在内的广大职工共同建设和谐社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充分发挥工人阶级主力军作用的任务,前所未有的繁重艰巨。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工会所面临和肩负的这三个前所未有的繁重艰巨任务,对全党全社会更加理解、重视和支持工会工作,对工会自身更加积极、主动和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其机遇和挑战无疑都是前所未有的。
四、从构建和谐社会必须遵循的首要原则的论断上看:这次全会明确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遵循的6条原则,其首要的第一的原则就是“必须坚持以人为本”,也就是坚持以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为基本原则。这是一条目标性、目的性和宗旨性原则,它深刻揭示了我们党“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根本价值取向。原则,是全党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所依据的准则与标准,是规范人们在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的行为,判断人们工作与行为是非、好坏的公开公正的尺子。坚持把以人为本放在诸原则之首的本身,就再一次告诫全党,坚持以人为本是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当然也必然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毫无疑问地同样是工会全部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值得重视的问题是,坚持以人为本既是原则的又是具体的、现实的,在实际工作中必须把解决好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现实问题放在首位,将这些现实利益问题的解决,一个一个的具体落实到方方面面的人民群众身上,这是能否真正坚持和做到以人为本的关键和要害,且不可把这个首要原则抽象化、口号化、空洞化。在当今的中国社会,离开以工农商学兵、干部、知识分子、新的社会阶层等具体实在的全国各族人民为本,还能从哪里找到和体现“以人为本”呢?正如离开具体的人又能从哪里找到人的道理是一样的。只要我们各级政府、各级组织、各级领导、各个方面,真正在自己所分管、领导、联系和服务的工作中,切实把坚持以人为本的具体工作做好了,首先是把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现实问题解决好了,那么,全党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坚持以人为本原则的工作自然也就做好了。
《决定》中把坚持以人为本作为首要原则的提出,为工会更好地表达和维护职工群众的具体利益,提供了更加强大的理论智力支撑和有力的工作原则要求。在工会的具体工作中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就是要坚持以职工为本,高扬职工本位论、职工主体论的大旗。这是工会坚持以人为本原则最实际、最具体、最忠诚的行为。也就是说,坚持以职工为本,是坚持以人为本原则在工会工作中的具体贯彻、具体体现和实际化。因此,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际工作中,我们必须始终深刻地认识和自觉地做到,坚持以人为本与坚持以职工为本的统一性、一致性和紧密的内在联系性,决不能把两者分隔开来,更不能对立起来。站在这个首要原则的高度,来认识、看待、处理和开展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各项工会工作,其重要地位和不可替代作用也就自然是不言而喻的。
五、从以解决人民群众利益问题为重点的论断上看:《决定》在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指导思想中明确指出,必须“以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重点。”锦涛同志在六中全会上发表的重要讲话中则更加鲜明具体地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既要从“大社会”着眼,又要从“小社会”着手,“以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重点,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要“一个一个问题解决,使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成效真正体现到为群众排忧解难上来,体现到实现和维护群众的切身利益上来”。这是对构建和谐社会重点多么鲜明的论断啊!事实上,我们党的全部任务和责任,就是带领广大人民实现自己的利益,把发展的目的真正落实到满足人民需要、实现人民利益、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上。那么,什么是群众的切身利益呢?对此,《决定》和锦涛同志的重要讲话中都强调指出的,就是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收入分配、教育、医疗、住房、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等8个方面的具体问题,尤其是就业、分配、保障等人们常称谓的劳动关系“三大支柱”问题。如果这些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问题得不到有效的解决,获取不了实实在在的好处,感受不到真真切切的变化,构建和谐社会就不可能得到人民群众的真心支持,也就不可能拥有广泛的群众基础,更不可能获得不竭的动力源泉,社会和谐的目标任务是无法实现的。
这些群众的切身利益问题,与工会工作是什么关系?我国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宗旨的《劳动法》,明确规定工会的基本职责是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法律明确规定,工会依法代表和维护的劳动者合法权益就是: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等8个方面的内容。这8个方面的法定内容,与六中全会《决定》中提出的8个方面的群众切身利益问题完全是一回事。所以,工会依法开展的协调劳动关系和履行的维权任务,正是从“大社会”着眼、从“小社会”着手,去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忠实服务的最具体、最实际的工作。
六、从构建和谐社会是一个不断化解社会矛盾持续过程的论断上看:《决定》鲜明地指出,“任何社会都不可能没有矛盾,人类社会总是在矛盾运动中发展进步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不断化解社会矛盾的持续过程”。这一科学论断,为我们提供了极为重大的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方法论指导。世间万物都是矛盾的统一体,矛盾的运动、发展、变化和对立统一,构成了万物存在、发展变化的根据和历史。和谐社会不是也不可能是一个没有矛盾的社会,和谐社会本身就包含着社会“和而不同”所必然存在的多样性、差异性和对立统一性。这种社会的和谐,更不是要求社会成员人人权利与利益的平均一律,而是呼唤人与人之间的权利和利益关系的公平正义。这是化解社会利益矛盾必须创造的基本条件,更是务必要紧紧抓住的灵魂。矛盾既然无处不有、无时不在,那么矛盾是什么?矛盾即关系,矛盾即人生,矛盾即世界,没有矛盾、没有关系,人生、世界就要静止、灭亡,当然就更没有什么人生、社会、乃至整个世界的变化、发展、进步可言。因此,全过程地协调与化解矛盾,促其矛盾的良性、有序运动,这是推动人类社会发展、进步的根本途径。这一科学论断的提出,为我们在任何时候都不要回避矛盾,而是敢于、善于直面矛盾,积极化解旧矛盾,主动认识新矛盾,提供了强大的理论武器。
同时,这一理性极强论断的提出,也进一步揭示了工会存在的客观依据。我们为什么总讲工会是社会经济矛盾、主要是劳动关系矛盾的产物?其根本道理就在这里。职工为什么要组织和参加工会,其道理十分简单,那就是因为广大职工作为劳动关系的一方,一般说来总是处于弱者的地位,希望工会代表和维护他们的利益。因此,工会应劳动关系矛盾而生,工会就必然也必须为劳动关系矛盾的有序、良性运行而动,这就是工会的天职,也是工会有必要存在并能长期存在下去的客观根据。从这个重要论断出发,工会履行基本职责的持续维权过程,说到底就是不断化解劳动关系矛盾的持续过程,也就是以协调劳动关系为入手点、着力点、结合部,来化解职工切身利益的诸多矛盾,并通过这个持续地协调劳动关系的维权过程,不断推动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与良性发展,来保护调动发挥广大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推动和谐社会的建设和发展。因此,学习、理解和把握这一重要论断,对于我们深刻认识工会存在的这个客观根据,充分运用工会服从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这个主要手段,更好地发挥工会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不可替代作用,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和久远意义。
七、从社会和谐基本条件的论断上看:《决定》极其精辟阐述了“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这一重大论断的提出,为我们研究和构建和谐社会提出了一个“基本条件”的概念。何谓“基本”?基本即根本,它所概括和揭示的应该是事物的本质特征,强调的应该是必须一以贯之、自始自终、起统帅作用的因素,即一个事物的灵魂。“公平正义”在社会和谐中正是扮演着这样一个极其重要的角色。观察人生和世界,我们可以发现,公平正义始终是人类不懈追求的价值目标和社会理想。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一个企业、一个家庭,既无不为公平正义而谋划,为公平正义而操劳;又无不因多公平正义而兴奋,少公平正义而烦恼;更无不因得公平正义而崛起,失公平正义而灭亡。纵观人类社会的发展历史,兴衰存亡的原因虽各不相同,但公平正义却是始终贯穿全程的共同缘由。笔者认为,公平正义既是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又是社会和谐的灵魂,还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核心环节,更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题中之义。这是因为,无公平则呜、失正义则邪,自古至今概莫能外。为此,构建和谐社会,我们必须切实把握“公平正义”这个基本条件,抓住“公平正义”这个灵魂,高扬“公平正义”这个旗帜,坚持“公平正义”这个协调利益关系的基本准则。舍此,无社会的协调、和谐和稳定可言。
为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全会强调必须加强制度建设,逐步建立和完善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切实保障人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权利和利益,使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朝着共同富裕的方向迈进。从这一重大论断的提出和分析来看,既是对工会以往工作的充分肯定,更是对新形势下工会工作提出的新要求。这是因为:在保障公平正义的体制机制建设方面,在基层工会建立和实行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厂务公开制度、平等协商与签订集体合同制度、职工董事监事制度、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制度、群众性劳动安全卫生监督制度、评议监督领导干部制度、“第一知情第一报告第一帮助人”制度、维护农民工权益制度、“12351”维权电话制度等;在工会领导机关建立和实行的三方协商会议制度、与政府的联系(联席)会议制度、立法参与和执法监督制度等,都既是为维护和实现广大职工权利、利益的公平正义而建立的重要制度,又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制度建设中的有机组成部分,更是在这一过程中必须切实加强和健全的重要而基础的制度内容。
八、从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论断上看:“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全新论断,中央第一次严肃提出,并载入《决定》的二级标题,这充分看出中央对劳动关系问题的高度关注和重视。劳动关系是社会的基本关系,关联着人们最基本的生存与发展权益,具有极其鲜明的社会普遍性、具体权益性、复杂多变性、协调共决性和历史过程性。劳动关系矛盾反映的是涉及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基本权利与利益矛盾,劳动关系稳定与和谐发展,是社会稳定与和谐发展的基础,化解劳动关系矛盾是化解社会矛盾的根本环节与基本内容。因此,构建和谐社会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都必须从包括劳动(劳资)关系在内的生产关系内部而不是外部去寻求答案。这是因为,不表现社会和谐状况和生产力发展水平的生产关系不复存在,不表现生产关系的社会和谐状况和生产力发展水平也不复存在。任何一个国家的生产关系都是一种社会权利和利益关系,不同历史时期的生产关系也都是该历史时期社会权利与利益关系的具体表现。生产关系在企业,主要是通过企业与职工间建立的劳动关系,即劳动就业、工资分配、社会保险、劳动安全卫生和职业技能培训等诸多方面的权利与利益关系而具体表现出来,并反作用于企业生产力的解放与发展。与和谐社会的道理一样,和谐劳动关系不是也不可能是一个无差别、没矛盾的劳动关系,重要的是要为全体劳动者创造一个社会公平正义的环境与条件,逐步形成一种权利与利益矛盾有序碰撞、有理磨擦、有利妥协、有节控制的适时协调与良性发展的体制、机制和社会格局。
劳动关系是相互的,从确立到调整也都必须是相互的、协商的、共决的,不能由一方甚至少数人说了算。协调与发展和谐的劳动关系,工会组织肩负着责无旁贷的责任,发挥着职工一方利益代表者的不可替代作用。《决定》强调的:“严格执行国家劳动标准”,“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健全劳动保障监察体制和劳动争议调处仲裁机制”,“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维护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等等规定与要求,正是多年来工会致力推动建设的协调劳动关系的重要机制、制度和着力开展的重要工作。尤其是《决定》关于全面实行集体合同制度的要求,更是工会长期以来坚决主张、全力开创、大力推广的重点工作,起着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牛鼻子”作用。也正是由于各级工会组织的成功实践,《劳动法》“可以”签订集体合同的法律规定,已发展到今天《决定》中“全面实行”的严格要求。为此,我们不仅要充分看到,工会开展协调劳动关系的工作完全符合《决定》的要求,是党在给我们工会工作肯定、鼓劲、加油,与此同时,我们更应该看到这是党对我们工会工作提出的新的更高的要求,企盼并相信工会能在发展和谐劳动关系与构建和谐社会中,更好地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
九、从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重要目标的论断上看:《决定》“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和调整经济结构的重要目标”鲜明提出,意义重大而久远。就业是民生之本,也就是民生之关键而重大的问题。在现实生活中,大家都会深切地认识到,劳动与工作权是每个劳动者享有的最基本、最重要、神圣而不应该受到侵犯的权利,是其实现生存权、发展权的前提与基础,是增加收入、改善生活的根本保障,因而也必然是社会和谐稳定的首要问题。离开维护和实现劳动者的劳动与工作权利去谈论劳动关系、乃至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则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正如锦涛同志所指出的:“扩大就业是改善人民生活的基本途径,必须摆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事实上,没有任何一个国家的政府,不是把促进与扩大就业放在相当重要乃至首位的。为此,中央《决定》特别强调:要“实现经济发展和扩大就业良性互动”,“强化政府促进就业职能”,“实行促进就业的财税金融政策”,“扩大再就业政策扶持范围”,“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等等,这无疑是广大劳动者的福音。学习贯彻《决定》精神,重要的是推动政府切实把促进就业、扩大就业、限制裁员、减少失业,作为依法行政的突出职责,通过法律的、经济的、政治的、行政的、舆论的等各种手段,保障就业公平,促进与扩大就业;制定与完善劳动就业的法律法规与政策,规范城乡的就业行为,逐步形成城乡统一的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保障劳动者特别是大量进城务工人员免受就业歧视,加强执法监督,依法严肃查处侵犯劳动者就业权利的各种行为;着力解决目前劳动就业存在的困难与问题,主要是为城镇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就业培训与创造就业岗位,从淡出“农民工”称谓做起着力纠正社会歧视,使其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就业机会、条件与权利,高度关注和认真解决大学毕业生就业难的问题。
广大劳动者的劳动权益,是在劳动关系的建立、调整和发展过程中逐步实现的。因此,工会参与劳动关系矛盾的调整,就必须始终关注劳动就业问题。应该看到,《决定》中这一“重要目标”的提出,必然为工会在经济社会发展和调整经济结构的更高层面上,在实现经济发展和扩大就业良性互动的更宽领域中,参与开展促进与扩大就业等劳动关系的调整工作,注入了强大的动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使工会在参与有关劳动就业的立法和执法监督,加大促进就业和监督裁员与减少失业的工作力度,创新和发展自身的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困难帮扶、再就业基地等工作,都带来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
十、从收入分配更加注重社会公平的论断上看:《决定》明确指出,要“完善收入分配制度,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完善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制度”,特别是强调要“更加注重社会公平”。这一论断的提出,对于促进社会和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收入分配是体现社会公平的关键环节,也就是说,和谐社会应该是一个收入分配公正公平与比较合理的社会。政府在维护和实现收入分配权利的公平正义上肩负着重要职责。主要应是:肩负起正确理念和舆论引领的职责,着力解决其混乱问题;肩负起规范和明确原则的职责,特别是劳资共决、兼顾并举、公开公正、调高保低等原则,着力解决其无序问题;肩负起立法、建制和执法、监督的职责,着力解决其能力与手段不足问题。要运用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手段,规范与防止各地、各单位的收入分配随意行为,坚决纠正政出多门、各行其是,以切实尊重诚实劳动收入、保护合法收入、整顿不合理收入、调节过高收入、提高中低收入者收入、保障最低收入、取缔非法收入、严厉打击非法暴富者。政府应通过加强收入分配立法、改革税收制度、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增加公共支出、减少一般性公务开支、加大转移支付力度等措施,努力增强维护和实现收入分配公平正义的能力与手段,特别是对收入分配差距快速扩大态势的遏制能力与手段,对低收入群体及时必要的保低能力与手段。要实现这一论断提出的要求,我们要做的诸多工作说到底,是要尊重劳动,因为财富、价值乃至整个世界都是劳动创造的。尊重劳动的关键,是要尊重劳动者的权利和利益,特别是尊重和有效保障劳动参与收入分配,不仅是一次分配,还应该包括利润(剩余价值)分配。只有当从法律和政策、体制机制和制度以及具体工作等方面,都真正有效地保障劳动以其主体地位进入分配领域并左右分配格局时,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和更加注重社会公平的目标任务,才可能切实实现。
收入分配是确立劳动关系以后,劳动者享有的最核心的权益。工会参与协调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就必须在推动和维护实现收入分配权利的公平正义上下功夫。应按照《决定》的要求,大力推动政府完善收入分配制度,规范收入分配秩序,抓紧研究出台全国统一的小时工资、最低工资等制度,规范起码的工资增长标准;积极促进政府和用人单位建立健全公开公正、公平正义的工资分配与增长机制,从源头和基层两个方面着力推动建立健全收入分配沟通、协商、谈判机制;大力总结和全面推广劳动参与分配和劳资共决的工资确定与增长机制,特别是维护广大进城务工人员参与收入分配权益的机制;切实推动政府下决心解决企业、事业、机关、行业间收入分配差距过大和企业尤其是五、六十年代退休职工退休金过低的问题等。能否在推动收入分配问题的公平正义上发挥更加积极、主动、有效的作用,是对工会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更好地发挥不可替代作用的严峻考验。
十一、从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论断上看:《决定》从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目的出发,提出构建和谐社会必须要“逐步建立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事业相衔接的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新的发展目标要求。这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是实现广大人民群众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重要途径。大家都知道,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具有保障基本生活、调节收入分配、协调利益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的功能。我国社会保障面窄、保障水平低、社会保障严重滞后的问题,不仅影响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而且影响着社会的和谐稳定。这次中央全会提出的逐步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这是一个相当重大的决定,这就意味着我国的社保工作将以更快的步伐和更大的覆盖面在加速建设和发展,城乡居民尤其是广大农村居民将享受到基本的社会保障。这是一个极得民心的决定,同时又是一项十分艰巨繁重而又具体实在的任务。逐步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害在于:必须依法推进,主要是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相应的法律体系与制度,加大社会保险工作的执法力度与司法监督;必须财力支持,主要是下大决心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和财政支出方向,加大对社会保障的财政投入比例,增强征缴社会保险费用的力度和效果;必须覆盖全员,主要是逐步建立真正有效惠及城乡所有社会成员的社会保障体系与网络,当前首先要尽快堵住大量进城务工人员的社会保险工作的“大敞口”,同时实在而着力地研究广大农民社会保障问题;必须有效保障,主要是对城乡困难群体和鳏寡孤独病残等社会弱势群体实施有效的济困和帮扶措施,切实建立健全与社会福利、社会救助、慈善事业有效衔接、互补、联动的有效机制与工作格局,以期真正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
社会保障是维护和实现社会和谐稳定的安全网和保险阀。和谐社会应该是一个社会保障和福利比较健全的社会。推动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是长期以来工会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所肩负的重要任务和开展的重点工作。当前我国社会保障滞后所表现出来的问题很多,其中最突出的是,国有和集体企业老退休职工退休金过低并与机关事业单位的差距过大,大量进城务工人员的社会保险大敞口,农民的社会保障严重缺失等。为此,工会一方面应推动政府从各个方面加以解决,一方面应从自身创建的职工互助合作保险、职工消费合作社、困难职工帮扶中心、送温暖工程等方面加以补充,为我国逐步建立《决定》所要求的诸方面相衔接的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应该说,六中全会《决定》关于逐步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为工会创新和发展这方面的工作,推动实现“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困有所济、伤有所治、育有所护、失有所助”的社会保障目标,提供了强大的理论根据、政策支持和工作动力。
十二、从完善民主权利保障制度的论断上看:《决定》着眼于从制度上、法律上营造有利于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环境,强调必须加紧建设对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把“完善民主权利保障制度,巩固人民当家做主的政治地位”作为这方面的一项重要任务,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民主是权利、是手段、是目的、也是过程,民主权利的要害是有没有真正有效的民主监督与否决权。人民当家做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也必然是一个能够比较充分发扬民主的社会。发扬民主是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与社会和谐的重要条件,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没有民主就更没有公平正义与社会和谐可言。按照《决定》的要求,必须通过进一步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让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管理国家、管理经济、管理社会事务和企事业单位的民主管理,保证人民群众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与社会和谐提供重要保证。这是一个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防止因领导人的改变或领导人意见的改变而改变的长期奋斗过程。
完善民主权利保障制度,工会同样面临着繁重艰巨的任务。按照《决定》的要求,如何坚持、创新和发展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进一步落实广大职工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权利;如何有效推进厂务公开制度建设,依法保障广大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如何探索非公有制企业民主管理的途径和方法,建立健全适合各自实际的基层职工民主管理制度;如何改进和加强各类事业单位的职工民主管理工作,不断探索和发展适合事业单位实际的体制、机制和办法;如何大力推进工会领导机关与政府或有关部门建立的联系(联席)会议、三方协商会议等制度,完善和拓展从源头上加大参与立法立论建制、协调解决劳动关系共性问题的力度,等等,都是我们应抓住机遇深入研究、创新发展的重要课题。
十三、从建设和谐文化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论断上看:《决定》首次提出了“建设和谐文化”和“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大而全新的概念,并对此作出全面而具体的部署,其意义十分重大。文化,作为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乃至整个人类在推进社会历史发展进程中所创造的精神财富,是国家、民族、乃至整个人类社会的重要特征和精神支撑,也是衡量其发展程度与水平的重要尺度,还是维系其延续发展的生命之魂。和谐文化的要害是以追求和谐为价值取向,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思想根基和精神源泉。因此,构建和谐社会,必然要求建设和谐文化。在我国建设和谐文化,其关键和根本是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这个核心价值体系的基本内容,就是《决定》中所强调的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等四个方面。在建设和谐文化与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重要的是要把上述四个方面的基本要求,融入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各个领域的全过程,使其成为全国各族人民的精神力量与和谐纽带。
建设和谐文化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要充分发挥工人阶级的主力军作用。中国工人阶级从她诞生那天起,就以其特有的无私无畏、勇往直前、不怕流血牺牲的伟大精神力量,出现在中国的政治舞台上。改革开放以来,工人阶级身上所表现出来的高度的主人翁责任感和艰苦创业精神,忘我的劳动热情和无私奉献精神,强烈的开拓进取意识和创新求实精神,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爱岗敬业精神,昭示和引领着我们这个时代的前进方向,是当代中国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的集中体现。在建设和谐文化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进程中,工会应更加充分地发挥自身的队伍和阵地优势,倍加珍爱和发扬工人阶级的强大精神力量,团结和带领广大职工,坚持以科学理论指导,继承中国传统文化精华,借鉴世界各国的文明成果,适应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用宽容理性的态度看待和处理问题,和而不同、尊重差异、包容多样,最大限度地扩大认同、形成共识,推动形成良好的社会秩序和团结和睦的人际关系。
十四、从形成科学有效机制的论断上看:《决定》从适应我国社会结构和利益格局发展变化的需要出发,首次明确提出形成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等四大科学有效机制的要求,并强调要“把改善人民生活作为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的结合点。”这是我们党在科学判断和准确把握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与社会矛盾现状的基础上,为充分发挥我们党的社会整合功能所采取的重大措施,目的在于使各种利益协调、诉求表达、矛盾调处、权益保障等能够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各种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能够在体制框架内解决,使整个社会既充满活力又保持稳定,既不断发展又有效平衡各种利益关系。这一科学论断的提出,为我们统筹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妥善处理社会矛盾,有效构建和谐社会,进一步指明了方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项艰巨、繁重、复杂、长期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从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多方面入手,作出深入、扎实、持久的努力,但最核心、最关键的是要加强制度建设,创新体制机制,抓紧建立一套能够不断解决利益矛盾、妥善化解利益冲突、有效促进和谐发展的利益调节机制。具体化《决定》提出的机制,重要的是要努力建立健全有关处理利益关系和矛盾的健全的法律推进机制、合理的利益协调机制、有效的社会保障机制、畅通的意愿诉求表达机制、及时的矛盾化解机制、安全的社会救助机制等,为全体人民创造一个维护权利、实现利益的公平正义的制度环境与机制条件。
机制、制度是规范行为、实现目标任务的保证。所有这些机制建设的目的,全在于及时、妥善、正确协调和处理社会利益关系与矛盾,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协调发展,不断改善和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事实上,长期以来工会组织坚持和发展的平等协商、三方协调会议等制度,就是一种行之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坚持和发展的职工代表大会、与政府(行政)联系(联席)会议、群众来信来访和“12351”维权电话等制度,就是一种行之有效的诉求表达机制;坚持和发展的集体谈判、劳动争议调解和仲裁、法律援助和服务等制度,就是一种行之有效的矛盾调处机制;坚持和发展的签订集体合同和工资协议、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困难帮扶、职工互助合作保险、送温暖工程等制度,就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权益保障机制。必须看到,《决定》中强调的机制建设,必须通过各方面、各系统、各单位具体化了的机制建设,才能加以落实和体现。否则,《决定》中的要求就难以落到实处。为此,工会组织应按照中央的要求,把握机遇、乘势而上、大胆开拓,坚持、创新和发展科学有效的机制制度,在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社会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十五、从坚持依靠工人阶级方针的论断上看:《决定》再一次重申,要“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方针”,“牢固树立群众观点,一切相信群众,一切依靠群众”,“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等,这些极其重要论断的重申,有其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必将在激发社会活力,充分调动发挥各方面积极性创造性,特别是充分发挥工人阶级的主力军作用产生重大影响。胡锦涛同志多次深刻指出:“相信谁、依靠谁、为了谁,是否始终站在最广大人民的立场上,是区分唯物史观和唯心史观的分水岭,也是判断马克思主义政党的试金石。对于马克思主义执政党来说,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充分发挥全体人民的积极性来发展先进生产力和先进文化,始终是最紧要的”。六中全会作出构建和谐社会决定的本身,就是“相信谁、依靠谁、为了谁”这个我们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坚定立场和唯一宗旨最具体、最本质、最集中的体现与实践。
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是党不可动摇的根本指导方针,既要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整个历史进程中认真加以贯彻,又要在实际工作中切实加以体现。坚持这一方针,从宏观法律政策到微观各项工作,首先都要在以下三个方面具体体现出来:要在把保障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群众的经济、政治、文化权益,切实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根本基点上具体体现出来;要在把保障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群众的经济、政治、文化权益,切实作为保护、调动和发挥他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解放发展生产力的根本途径上具体体现出来;要在把保证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群众参与管理国家、经济、社会事务和企事业单位的民主管理,切实作为社会主义民主的根本要求上具体体现出来。依靠工人阶级就必须尊重工人阶级,尊重工人阶级就必须尊重广大职工的劳动,尊重广大职工的劳动就必须尊重他们的权利和利益,尊重广大职工的权利和利益就必须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更不能侵犯他们的合法权益。面对社会现实,如果我们真实具体地一层一层地对这些要求进行分析,并切实而具体地落实下去,就可以清楚地看到其任务是何等的繁重艰巨。各级工会在推动这一方针的贯彻落实方面,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面对《决定》的要求,机遇和挑战并存,我们应从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更加积极、主动、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进一步推动这一方针的贯彻落实,最大限度地保护好、调动好、发挥好广大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整个历史进程中,更加充分地发挥工人阶级的主力军作用。
当然,我们还可以从更多的方面和内容,来学习、理解、贯彻中央六中全会精神,更深入地研究给工会工作带来的新机遇、新挑战。总之,学习贯彻六中全会精神,我们务必清醒地认识、适时地抓住这个重大历史机遇,切实把握它、珍惜它、用好它,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历史进程中,紧紧抓住调整劳动关系这个最要害的切入点、着力点和结合部,以坚定的思想理念、良好的精神状态和务实的工作作风,创新工作体制、工作机制和工作方法,提升工作能力和工作水平,最大限度地发挥工会组织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团结和带领广大职工,创造新的业绩,展现新的作为,作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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