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庭审改革的深入思考
“法院改革了,法官座堂办案,不负责调查取证了”这是我多次听到法官和当事人讲的话。每当我听到此类话时,我内心总是感到很纳闷和不是滋味。
当然,我不反对庭审改革,我支持改革。但是,我是一个对庭审改革持谨慎态度的现实主义法官,也可以说是中立派,既不守旧也不激进。回顾过去,当我们的当事人一张诉状递交到我们法官手中后,法官就得忙里忙外为当事人进行全面的证据收集。庭审中,我们的法官还要不断的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和出示相关证据。判决后,当事人不满意的话,还要受到当事人这样和那样的指责。工作方式相当陈旧落后,效率也相当的低下。为此,我们的法官在思索,我们的法律专家和学者们也在探讨。他们在实践中总结经验和教训,他们在法律条文中寻找改革的根据和缝隙,他们甚至于漂洋过海西天取经。终于,我们从陈旧的“纠问式”庭审模式走向了现代化的“控辨式”的庭审模式。从此,法官、原告和被告的关系也得到了合理的理顺,我们的工作效率也得到了普遍的提高。可以说这是非常令人可喜可贺的,也是世人有目共睹的一件功德之事。
然而,在庭审改革中我们有些法官和学者、专家不顾我们客观实际情况,跑得太快了。他们有一些观点已经与我们的现实社会和普通公民的法律意识格格不入了。他们高喊:“程序的公正是百分之百的,事实的公正是相对的”。甚至,我们有些人公开的讲:“只要程序到了家,哪怕它事实是否正确”。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我们有些法院将我们的法官严严实实的关在进了法院,似乎越是与外界隔绝就更显得其越是现代化法院。我认为这种思想和做法值得我们认真思索,看看其到底是否正确。我个人认为,他们是从一个极端走向了另一个极端,在思想上严重误导和禁锢了我们一些人。主要理由:
一、庭审改革必须兼顾社会的发展和公民的法律意识的实际状况。法院要改革、法院要进步,这是毫无疑问的问题,也不会遭到任何人反对的。但是,在现阶段我们要把庭审改革到一个什么样的程度,这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是不是我们的工作模式和方法立即全部西化,与国际完全接轨就更好呢?这显而易见是不好的,也是不可能的。社会的物质条件和人们的思想观念,是社会长期的积累和人们在生活当中慢慢的形成的。不是一夜功夫就可以改变得了的。如果我们的改革脱离了现实社会走的太远了的话,那我们的改革就会显得十分空白和无生命力。改革和进步必须一步一步的进行,决不可急功近利。否则,它们就会发生严重的碰撞,产生严重的社会后果。广东省四会市法院莫兆军法官一案就是一个典型事例,正是由于法官和当事人两者的思想观念相差太大,一旦他们碰在一起就难免会发生严重的思想碰撞,并造成严重的后果。这里面就存在一个改革与普及宣传和教育的问题。特别是当我们的社会的物质条件和管理水平与我们的改革还不能相适应的情况下,更容易产生这样和那样的问题;
二、庭审改革必须兼顾法官的水平和案件的各自特点,不可千遍一律铁板一块。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是法律赋予法官的权利,任何人都没有指使和干涉法官依法行使审判权的权利。目前,我们的庭审方式和方法又已经重新被格式化了,很多法院将其打印成册由法官照章办事。我认为,这是重新将我们法官的思想进行禁锢的一种做法,它严重束缚了我们法官的手足。诉讼法和庭审的最终目的,都是为了保证案件事实能得到及时、准确的查清。因此,我认为法官审案子,只要不违法有利于案件的审判,完全可由法官根据自身和案件的各自特点自行决定审判方式和方法,不要刻意地去追求所谓的标准化和格式化。否则,会使我们的工作显得十分机械和死板。不可否认,在我们的法官队伍中有相当一部分人,他们既没有当过律师也没有当过检察官,他们有些人根本没有调查取证的经验和能力。如果我们硬是规定只能坐堂办案,不能深入实地进行调查取证和核查证据的话,这无疑是不利于案件的审判和法官的培养。另外,我们在实际工作中总会或少或多的遇到这样和那样的疑难案子。如果当我们在庭上无法将案件某些事实审查清楚的情况下,我们为什么就不能灵活机动一点从审判神坛上走下来,深入实际进行核查呢?而非要坐堂宣判呢?
三、庭审改革必须兼顾现有法律规定,不可放弃法律已赋予的法律义务和职责。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举证的责任,同时法律也规定了法院有核查证据的义务和职责。作为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必须全面贯彻执行诉讼法,不得从中断章取义。目前,在我们的庭审改革中存在一些问题,有些法官就过多的强调了当事人举证的责任了,相对的或完全的放弃了法院核查证据的职责。无形中增加了当事人不应有的诉讼困难。至于我们法官现在的审判是“以事实为依据”还是“以证据为依据”,我认为作为法官还是应该以现有法律为根据,按照法律规定办事。庭审改革必须依法进行,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操作,切莫任意取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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