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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低保排查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2-01-05 15:07:50 浏览数:

城镇低保排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水平,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切实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4号令》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县的实际,特制定本排查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创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指针,深入贯彻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黑龙江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和省、市社会保障工作会议精神,以维护城市贫困居民基本生活权益为出发点,切实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维护社会稳定。

二、原则和目的

(一)排查的原则

1.保障城镇居民基本生活的原则;

2.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

3.坚持动态管理、分类施保、有进有出、应保尽保的原则;

4.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二)排查的目的

为了规范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坚持动态管理,分类施保的原则,使家庭人均收入超过低保标准的及时退保,低于低保标准的及时参保,达到有进有出,应保尽保,稳面提标的目的。

三、排查的对象及范围

(一)排查对象:全县辖区内现已享受城镇低保待遇的人员;

(二)排查范围:

本次排查对全县现已享受城镇低保户逐人逐户进行排查,具体排查的内容是:

1.自然减员的人员(出嫁、死亡、应征、服刑等);

2.领取养老保险金人员;领取退休金人员;领取遗属补助费人员;大中专学生现已毕业参加工作人员;

3.外出务工人员;下岗反聘上岗人员;季节性出劳务人员;下岗失业再就业人员;

4.举家搬迁户;离开户籍所在地到外地居住3个月以上人员;人户分离人员;

5.家中有商店、饭店、摊床、门市部、修理部等店铺的;家中有汽车、(机动、人力)三轮车、摩托车、手机等高档非生活必需品的户。

6.家庭从事养殖奶牛、狐貉、大鹅等家畜、家禽的专业户;

7.参与各种中介组织的经纪人;

8.低保对象自有楼房或租赁楼房户;

9.在法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不就业的人员(18-50周岁);

10.半年内无故三次不参加公益劳动;经常出入餐饮、娱乐场所的人员;

城镇低保户凡属上述情况之一的,经测算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取消低保待遇资格。

四、方法与步骤

全县城镇低保排查工作从8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自查阶段( 8月1日—8月31日 )

各乡(镇)场要成立低保排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的排查工作。以社区为单位,居民小组为单元。排查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的方法,具体要查看低保对象的户口本、身份证,重新核算该户现有家庭人员及享受低保情况、家庭生活状况及经济来源情况等;详细填写《低保户家庭情况排查表》,一式三份,分别由社区、乡(镇)场、民政局存档。做到社区不漏组、组不漏户、户不漏人,自查面达到100%。对连续3次入户家中无人的,排查组通知该户限期在7日内到社区(除泰康镇外其它乡(镇)场的低保户到乡(镇)场低保排查小组办公室)登记,逾期不报到的低保户按照“人户分离”处理。各地在排查中要做好工作,杜绝集体上访事件发生,将问题解决在基层,维护社会稳定。排查结束后,排查小组应将入户排查情况形成书面材料连同《低保户家庭情况排查表》、《低保户家庭情况排查汇总表》上报至乡(镇)人民政府。

第二阶段:乡(镇)场复查阶段(9月1日—9月15日)

各乡(镇)场成立低保复查小组,对所辖城镇低保户采取随机抽样进行复查验收,复查验收面达到50%以上。复查小组根据各社区上报的排查结果,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民主评议、张榜公布等形式进行,同时乡(镇)场要设立举报电话、举报箱、信访接待登记簿。对复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对待、严肃处理、妥善解决。各乡(镇)场的主要领导要对此项工作负总责,哪里出现问题追究哪里主要领导的责任。复查验收结束后要将复查结果形成书面材料,于9月16日前报至县政府办公室,抄送民政局,同时将《低保户家庭情况排查表》、《低保户家庭情况排查汇总表》报民政局备案。

第三阶段:检查验收阶段(9月16—9月30日)
  县政府成立由民政局、财政局、劳动局、监察局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验收小组,对11个乡镇、4个场的城镇低保排查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1.检查验收的原则:随机抽样、按比例复核的原则;入户调查与邻里走访相结合的原则;核算家庭收入确定保障标准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检查验收的方法:主要采取“听、查、看、访”的形式进行,即:听取乡(镇)场的城镇低保排查工作情况汇报;查阅低保档案资料和排查资料,核查低保户的户口薄、身份证、低保金领取折;看低保对象家庭住房条件、实际生活水平、家庭财产、经济来源、从事的职业等;访周边住户群众、调查低保户的家庭收入情况等。

3.检查验收的要求:每个乡镇(场)抽查面20%,合格率达到100%的方可通过;合格率达不到100%的,在规定期限内重新进行排查,直至达到100%的合格率为止;在规定的期限内,抽查仍未达到100%合格的地方,继续排查并且暂缓发放低保金,由此而引发的矛盾和问题,由地方主要领导负责。检查组检查验收后,将检查验收情况形成工作报告,上报县政府办公室。

五、几点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乡(镇)场要加强领导,成立组织,高度重视低保排查工作,做好政策宣传,切实把城镇低保排查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各乡(镇)场的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确保排查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社会稳定。

2.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各乡(镇)场要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排查方案,培训排查工作人员,保证工作按期完成。

3.普遍入户、全面排查。此次排查本着“普遍入户调查、全面核算家庭收入”的原则。各乡(镇)场在具体排查工作中,要坚持原则、扎实工作、基本情况要清楚、核算收入要准确,做到不漏一户、不少一人。

4.大力宣传,政策公开。各乡镇场要通过不同层面的会议宣传城镇低保政策和本次排查的重要性,特别是工作人员在入户调查时要向低保对象讲解政策,使他们能够了解此次排查的意义,为本次排查的顺利开展创造条件。

5.各乡(镇)场、社区的工作人员,要认真负责,绝不允许走过场,流于形式。这次全面排查工作实行责任与人挂钩、责任与工作挂钩,对偏亲向友,徇私舞弊,工作不负责任、瞒报、不报、漏报等现象一经发现、查实,要追究责任、给予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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