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厉行节约严禁铺张浪费的规定
关于厉行节约严禁铺张浪费的规定
近年来,县委、县政府多次明确要求各级各部门要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牢固树立过紧日子思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但有些乡镇和部门仍盲目攀比,举债购置小汽车,公款大吃大喝,变相公款旅游,未经批准举债建设办公用房、超标准装修,私自借调、使用工作人员或计划外用工,增加单位债务,干部调动后不按规定移交财物或变相占为己有等等,奢侈浪费之风有所抬头。为进一步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大力倡导“以勤俭节约为荣、以奢侈浪费为耻”的社会风尚,保持务实为民、廉洁勤政的良好作风,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坚决刹住铺张浪费之风,维护党和政府的良好形象,特作如下规定。
一、严格部门预算管理。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公务和社会事业发展需要,从我县财政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地编制年度部门预算,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准后实施。要维护预算的刚性,没有政策规定的一律不再追加预算,确需追加的,应向县政府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认真核实提出意见,报县政府审批后,按规定程序办理。
二、严格部门支出管理。要严格按照部门预算、追加预算批复、专项资金使用规定来管理和支付财政性资金。在预算支出安排上,严格支出顺序,优先保证公教人员工资发放、机关运转、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资金需求,除法律和政策规定需要增加的支出外,一般性支出实行零增长。要严格支出管理,财务支出实行“一支笔”审批,严禁多头审批,会计、出纳分设,现金印鉴单设,现金支出1000元以下,1000元以上转帐支出。严禁私设“小金库”,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要开展经常性检查,一经发现,对单位主要领导和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三、严格政府采购管理。凡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项目,均实行政府采购。尤其是单价在2000元以上的电器设备、办公自动化设备和办公家具,单价在3000元以上的专用设备,批量采购2万元以上的支农、救灾、抗旱物资,所有公务用车、取暖用煤、网络工程、国债物资等一律实行政府采购。未经政府采购的,财政不得列支。购置单价超过财务制度规定固定资产标准的物品要列入固定资产管理。财政部门要认真核实,严格固定资产报废程序,未达到报废年限或仍有使用价值的固定资产不得提前办理报废。
四、严格出国(境)经费管理。全县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经费由县财政统一安排,其它非特殊情况的出国(境)经费原则上不再另行追加。凡属一般性考察、学习和没有明确公务目的因公出国(境)活动,组织和外侨部门一律不予审批;凡属因公出国(境)的,均需通过规定程序办理手续,不得通过旅游等其它渠道办理。对各种因私渠道出国的,单位一律不得报销有关费用。县纪检监察、组织、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发现公款核销或变相公款核销因私出国(境)费用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五、严格控制计划外用工和随意借调人员。要对财政供养人员进行认真清理。未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使用的计划外用工一律予以清退,特殊岗位确需使用的,要报请组织、人事部门审批。凡未经批准擅自使用计划外用工,所发生的费用,财政一律不予负担。未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私自借调的工作人员,限期回原单位、原岗工作。工作需要确需借调的必须报请组织、人事部门审批。
(六)严格控制配置小汽车。纪检监察、财政部门要对各单位现有小汽车建立台帐,从严管理;对各单位新配置小汽车实行联单审批,严格程序,严格控制。确需配置公务用车的,在有正当资金来源,且不超编、不超标的前提下,经纪检监察、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县委、县政府审批。对资金来源不清,举债购车、超标超编、私购或擅自处置小汽车的,财政部门予以收缴,给予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
七、严格控制办公楼(房)建设和装修。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冀办发[2007]18号)规定,新建、扩建、迁建、购置、置换、装修改造机关办公楼(房)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县直部门和乡镇办公楼(房)建设项目要经县政府审核,由市发改委核报市政府审批。党政机关现有办公楼(房)已经达到规定建筑面积标准的,一律不准改扩建、新建、置换或购买办公楼(房)。经批准新建或购买办公楼(房)的,不准举债或挪用其它资金。现有和临时租用的办公楼(房)除正常维修外,不准提高装修标准。租用和装修要根据标准实行预算包干,超支不补。对于未经批准举债建设办公楼(房)或进行豪华装修的,给予单位主要领导党纪政纪处分。
八、严格控制债务。各级各部门对原有债务要进行认真清理,积极探索增收途径,落实增收举措,逐年减少化解债务,县委、县政府将化解债务情况纳入单位目标考核。各单位要从严制控再发生新债务,如因公务和发展需要,确需举债的,必须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准。任何单位不准借还旧债之名,变相增加新债,否则,给予单位主要领导党纪政纪处分。
九、严格专项资金管理。各类专项资金必须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纪检监察、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安全。对不按规定使用或截留、挤占、挪用、贪污专项资金的,要公开曝光,并按照有关规定从严查处,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严格控制各种会议。各种行政性会议经费一律在部门预算包干经费中开支,财政不再追加经费。既无明确目的又无实质内容或可开可不开的会议,一律不开。经县委、县政府同意召开的会议,除县里安排的统一活动外,各部门和单位不得发放奖品、纪念品,不得安排与会议内容无关的参观、考察和其它消费娱乐活动。
十一、严格控制奖金发放。各单位不准以任何名义发放奖金实物,确需发放的,要经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县政府批准后执行,否则,一律予以收缴,并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十二、严格公务接待制度。各单位要认真落实招待费审批卡制度,严格执行接待标准,实行定点接待,一支笔签单,季度结清。严禁公款吃喝,严禁互相宴请。
十三、严格二残和老干部医疗费监管。财政、劳人等部门要制定二残和老干部医疗费的管理办法,确定医疗单位及二残和老干部门诊,强化服务与科学管理并重,在不断改善提高二残军人和老干部的就医环境和服务水平的同时,管理好二残和老干部医药费并控制下来。加强对医务人员的道德教育,从严惩处虚开药费、从中渔利等行为。
十四、严格控制其它支出。各级各部门要建立机动车辆节假日停场制度,车辆支出不得超过规定标准,不准以燃料、维修等名义核销其它不合理开支,超额部分一律不得核销;移动通讯和固定电话费执行财政部门制定的统一标准,严格控制开通办公电话国际长途功能;严格控制各种检查、评比、达标、庆典活动;严禁借“办公用品”之名变相报销不合理支出,严禁开白条子报销支出。
十五、严格审计制度。审计部门每年要对重点部门和单位进行审计。领导干部离任后,要进行离任审计。各级领导干部离任后要将公物按规定要求和程序如数交还。对将公物带走甚至据为己有的,要追究其党政纪和经济责任。
十六、严格监督检查。县委、县政府成立由纪检监察、组织、财政、审计、劳动人事等部门组成的专项工作组,每年11月份对各乡镇、部门和单位的财务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大额财政拨款资金、各种专项资金要专项审计,严厉查处财经违法违纪行为。纪检监察、财政、审计部门要公开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对违反本规定的有关责任人要视情节轻重,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十七、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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